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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實務的模擬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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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

稅務代理實務的模擬練習題

1、張某爲一中國公民,其在一家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2008年3月收入情況如下:(1)外商投資企業當月支付的工薪25000元;國內派遣單位當月支付的工資4000元;同時,外資企業本月發放年終獎,該個人獲得30000元。(2)利用休假時間爲國內某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取得收入80000元,領取收入時得知該單位遭受嚴重水災,當即捐贈20000元。(3)爲境外一企業提供一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一次取得收入150000元。已按收入來源國稅法在該國繳納了個人所得稅20000元。(4)個人出租住房,2008年全年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每月發生的准予扣除項目及修繕費用500元,取得合法票據。(請綜合考慮營業稅和房產稅,不考慮城建稅及附加,印花稅)

要求:分別計算張某以上各收入應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答案:

1. 本月工薪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1) 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25000+4000-2000)×25%-1375=5375(元)

(2) 外商投資企業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5000-2000)×25%-1375=4375元

國內派遣單位直接以4000元作爲個人應稅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000×15%-125=475(元)彙算清繳時,張某應主動補繳個人所得稅=5375-(4375+475)=525元。

本月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

確定稅率:30000/12=2500元,應該適用的稅率爲:15%,速算扣除數爲125元

計算應納稅額:30000×15%-125=4375元,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2. 工程設計屬於勞務所得,其應納稅所得額爲:80000×(1-20%)=64000元,按勞務個稅相關規定,它應該適用加成徵收的規定,故應納個人所得稅=80000×(1-20%)×40%-7000=18600(元)。直接捐贈不得扣除。

3. 提供專利技術在我國應補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50000×(1-20%)×20%-20000=4000(元)

4.個人出租房屋,允許扣除修繕費用,而且根據相關規定,個人出租住房的,按10%計徵個人所得稅,3%計徵營業稅,4%計徵房產稅,故租金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3000×(3%+4%)-500-800)×10%×12=149×12=1788(元)

2、2008年第二季度,某稅務所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決定對某行業的定額從7月起至12月適當調高,並於6月底下發了調整定額通知。某納稅戶的定額由原來的4萬元調整爲5萬元。該納稅戶不服,說等到7月底將搬離此地,7月份的稅款不準備繳了。7月17日稅務所得知這一情況後,書面責令該納稅戶必須於7月25日前繳納該月份稅款。7月20日,稅務所發現該納稅戶已開始轉移貨物,於是責令該納稅戶提供納稅擔保,該納稅戶沒有提供納稅擔保,於是稅務機關書面通知該納稅戶的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扣繳了7月份的稅款。

問:1、你認爲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爲是否合法?2、請你提出處理意見。

答案

稅務所的行政行爲不合法。因爲: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爲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而稅務所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顯然是不合法的。

7月20日,該稅務所應經縣稅務局局長批准,可以書面通知該納稅戶開戶銀行凍結該納稅戶相當於7月份應繳稅款的存款,而不應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在7月25日後納稅人仍未繳納稅款的,方可對該納稅戶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即該稅務所經縣稅務局局長批准,可以書面通知該納稅戶開戶銀行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7月份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