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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係中重大誤解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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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勞動法律關係中重大誤解的認定

當事人基於對法律關係的錯誤認識所爲民事行爲的效果,應當結合產生錯誤認識的原因、所作意思表示的客觀內容及意思表示產生的實際後果進行認定。

案情

2006年7月1日,謝代義與重******宇汽車配件廠(以下簡稱紅宇配件廠)建立勞動關係,其後謝代義(乙方)與紅宇配件廠(甲方)簽訂《研究生安置協議》,對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進行了約定,同時約定如甲方違反協議,賠償乙方及配偶違約金20萬元人民幣。2006年10月,紅宇配件廠與案外公司合資成立重******宇摩擦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宇摩擦公司)。2006年10月9日,謝代義與紅宇摩擦公司及紅宇配件廠簽訂《備忘錄協議》,約定謝代義轉入紅宇摩擦公司工作,紅宇摩擦公司將繼續履行謝代義與紅宇配件廠簽訂的《研究生安置協議》。2007年11月27日,謝代義與紅宇摩擦公司簽訂《崗位合同》,其中明確謝代義系勞務輸入在紅宇摩擦公司工作的員工。2008年度的《崗位合同》期滿後,謝代義不願與紅宇摩擦公司繼續簽訂《崗位合同》。紅宇摩擦公司綜合管理部於2009年2月16日向謝代義發出《通知》,認爲謝代義不符合重慶宇虹勞務有限公司勞務輸入紅宇摩擦公司員工的要求,因此不再爲謝代義提供工作崗位,並停發工資,停止福利待遇。此後,謝代義未再到紅宇摩擦公司處上班。2009年3月5日,紅宇摩擦公司、紅宇配件廠聯合向謝代義發出《通知》,要求謝代義在收到通知後到紅宇摩擦公司報到。2009年3月9日,謝代義向璧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璧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其仲裁申請。

仲裁後,謝代義起訴至重慶市璧山縣人民法院,以紅宇摩擦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及用工行爲中存在違法行爲爲由,提出包括要求紅宇摩擦公司支付違約金20萬元在內等訴訟請求。

裁判

重慶市璧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謝代義要求紅宇摩擦公司支付20萬元違約金等訴訟請求均是基於紅宇摩擦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而提出,而紅宇摩擦公司2009年2月16日向謝代義發出的《通知》並無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且之後紅宇摩擦公司及紅宇配件廠也書面通知了謝代義繼續回紅宇摩擦公司處上班,並且紅宇摩擦公司此後仍在爲謝代義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因此,謝代義認爲紅宇摩擦公司已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主張,不予採信。法院判決:一、確認重******宇摩擦公司與謝代義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中對競業限制期限超過二年的約定無效。二、駁回謝代義的其他訴訟請求。

謝代義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謝代義與紅宇摩擦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後,紅宇摩擦公司2009年2月16日向謝代義發出《通知》,以謝代義不符合重慶宇虹勞務有限公司勞務輸入紅宇摩擦公司員工的要求爲由,明確即日起紅宇摩擦公司不再爲謝代義提供工作崗位,停發工資,停止福利待遇。該通知內容具有明確的解除紅宇摩擦公司與謝代義雙方之間關係的意思表示,且在紅宇摩擦公司發出該通知後謝代義也實際未再到紅宇摩擦公司上班,故紅宇摩擦公司對雙方關係的錯誤認識,並不影響該通知具有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效果。由此,應當認定自紅宇摩擦公司向謝代義發出該通知後,雙方勞動關係已實際解除。

2012年6月1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紅宇摩擦公司支付謝代義包括違約金在內的款項共計245313元;駁回謝代義的其他上訴請求。

評析

行爲主體基於對法律關係的錯誤認識,作出的意思表示效果之認定,應當結合行爲人的`主觀認識及行爲人由此作出的客觀意思表示進行考察。一般而言,主觀認識與客觀的意思表示相一致,則會產生相應的意思表示後果。在主觀認識與客觀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況下,主觀認識錯誤可以區分爲對客觀事實的錯誤認識和對法律關係的錯誤認識。其中對客觀事實的認識錯誤如果並非出自行爲人本身的原因,在行爲結果對其產生嚴重的不利益的情況下,則可以構成民法上的重大誤解。與此相對應的是,一般而言,對法律關係的錯誤認識則不會構成民法上的重大誤解,因爲不管行爲人對法律關係的性質作何理解,其作出行爲的意思表示總是指向同一法律關係,而且意思表示的效力總是及於該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此外,如果對法律關係的錯誤認識系因行爲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也即行爲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法律關係的性質,當行爲後果對行爲人不利時,行爲人更不能以其對法律關係認識錯誤爲由作爲不承擔相應行爲責任的正當抗辯理由。

本案中紅宇摩擦公司在和紅宇配件廠及謝代義所籤的《備忘錄協議》中已經明確紅宇摩擦公司繼承了紅宇配件廠與謝代義的勞動關係,並將履行紅宇配件廠與謝代義所籤的《研究生安置協議》,故其是知道或至少應當知道公司與謝代義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係。在此情況下,紅宇摩擦公司向謝代義發出解除雙方勞務關係的《通知》,該《通知》雖明確表示系解除勞務關係,但其中亦有公司不再爲謝代義提供工作崗位、停發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內容。由此來看,紅宇摩擦公司對解除與謝代義之間唯一存在的關係的意思表示是非常清晰的。故在雙方只存在勞動關係,而不存在勞務關係的情況下,該通知只能達到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效果。此外,從該《通知》發出後的實際後果來看,謝代義亦未再到紅宇摩擦公司上班。可見,該《通知》不僅在客觀上能夠達到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效果,而且實際上也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

關於紅宇摩擦公司後來又向謝代義發出《通知》,要求謝代義回紅宇摩擦公司上班的問題,如上所述,由於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在被紅宇摩擦公司解除後已經成爲一個既成事實,故紅宇摩擦公司該《通知》不能達到否認前一《通知》實際已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效果。因爲基於勞動關係的合意性特徵,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已實際解除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不能因其中一方的單方行爲而自動恢復。


標籤:認定 法律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