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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利費的最新規定

勞動法2.14W

關於福利費的最新規定

關於福利費的最新規定

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又有新規定啦!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第34號公告,明確了三項“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問題。

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爲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爲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二、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爲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爲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爲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標籤:福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