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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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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熱】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1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合同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二、工程承包方式、範圍及材料供應

三、合同工期

自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

四、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

五、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合同法》、現行《施工規範》、《驗收規範》和有關執行標準及規範。

六、決算方式:

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1.承包人必須有現場安全施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操作規程,搞好安全生產、安全施工,保證人員的人身安全,獨立承擔大小安全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的責任。

2.承包人必須精心組織,加強現場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每天做到工完場清,在發包人領導下,做好與其他施工單位的協調、配合工作。

八、合同價款的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間:①工程開工按工程形象進度的 %付款。②工程竣工驗收評爲合格,辦理完工程結算後再付工程總造價的 %,③剩餘5%的尾數作爲質量保脩金,待工程保質期滿無質量問題後付清。

九、工程變更

組織施工中,如必須變更設計,以甲乙雙方簽證的變更通知單作爲結算依據。

十、其他

本工程嚴禁轉包,一經發現取消施工資格,作退場處理,並處以承包人 元罰款,從工程款中扣除。

十一、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工程竣工後,經雙方協商確定驗收時間,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由乙方負責養一年內的維修、保養,費用由承包人負責。一年後無明顯質量問題,驗收合格後,辦理結清尾款手續。結尾款時時必須持生活公司書面通知單方可支付尾款。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十三、本合同一式捌份,雙方各執肆份。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發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2

甲方:中國XX公司_______________分公司,乙方:______甲、乙雙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開展_______________行業市場,就______(包括手機、筆記本d)業務系統,乙方通過合作利用甲方的通信網絡爲乙方用戶提供技術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內容

1、甲方根據公司總體運營思路制定終端銷售政策,乙方負責“_______________”專用終端的引進和銷售。

2、乙方通過對甲方進行業務分成的方式來收回投入成本。

二、甲方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根據____________行業市場的發展需要,甲方有權與乙方共同選定____________專用終端型號;

2、甲方對訂購終端制定銷售政策;

3、甲方有監督乙方完善售後服務體系的權利,包括:

(1)提供終端備機;

(2)在________________區至少設有一個售後服務站;

(3)要求制定詳盡的售後服務流程,嚴格按照產品相關三包規定處理終端售後問題;

(4)如經售後服務維修站確認爲手機故障並在可提供換機服務時間範圍內的,乙方必須爲用戶提供換機服務。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完善其終端進銷體系,包括:

(1)車輛要求:自有貨車至少______輛,送貨人員至少______人;

(2)終端管理:要有完備的終端進、銷、存管理體系及管理制度,並配備相應崗位負責人員;

(3)財務管理:具有完善的財務覈算體系及管理制度,配備相應財務人員;

(4)業務聯繫人員:配備相關業務聯繫人員,用於發展用戶、日常業務交涉、貨物供應聯繫、市場銷售監控等;

5、對於乙方自行訂購的非電信公司集採終端,甲方有權要求出示廠家直供證明,否則不予掃串

(二)甲方的義務

1、對於乙方掃串號終端,甲方根據cda移動業務社會化運營總體思路,有義務制定符合市場發展的終端銷售政策;

2、對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後訂購的移動終端,甲方有義務申請將終端串號錄入系統;

3、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在終端型號上,甲方有指導乙方進行採購的義務;

4、在乙方完備售後服務及終端進行銷體系過程中,甲方有義務提供部分指導意見協助實施;

5、各盟市電信終端公司超期未給予乙方結算,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向各盟市電信終端公司催繳終端補貼款;

三、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有自行上報進貨終端型號的權利;

2、乙方訂購終端過程中,在滿足入圍條件前提下,對訂貨終端型號有選擇的權利;

3、對於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後進貨的終端,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將終端串號錄入系統且制定相關銷售政策;

4、對於通過自身能力滲透末端銷售渠道,甲方不做具體規定,乙方有權利選擇滲透目標;

5、乙方在完備售後服務及終端進銷體系過程中,在符合電信公司相關要求的前提下,有權利提出個性化建設方案;

6、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協助乙方向個盟市電信終端公司催繳終端補貼款,知道乙方收到相應款項後爲止。

(二)乙方的義務

1、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針對甲方提出的終端訂購需求,乙方有義務部分或全數訂購;

2、乙方有按甲方要求完善自身售後服務及終端進銷體系的義務;

3、甲方根據市場發展實際情況,對天翼終端市場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要求經營天翼終端業務;

4、終端進貨,出貨及銷售過程中,乙方有按照甲方要求進行規範操作的義務。

四、資費標準

1、短信費:______元條(按條);

2、功能費:______元月(自治區內不限流量費,區外流量費和超出部分按照標準資費收取);

3、d上網業務包月資費套餐:______元月人,區內不限流量,____________外流量按:______元分鐘計算;

4、如開通其他業務,按現行資費標準收取

五、分成方式

1、乙方於甲方通過合作分成的方式來收回投入的成本;

2、在功能、短信等費用上進行分成

3、分成比例爲:甲方佔50%,乙方佔50%

六、結算週期

1、甲方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給予結算;

2、每月____日前提供上個月的業務出賬單,雙方進行對賬;

3、賬單核對無誤後,____日乙方開出與賬單等額的發票送至甲方處;

4、甲方依據乙方開具的發票在每月2____日前將上月結算款匯至乙方結算賬戶

七、乙方結算賬戶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1、因爲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協項下有關義務時,可視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與不可抗力發生或清除後____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並提供有關單位的證明文件。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一方或雙反應繼續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超過三個月以上時,雙方應重新協商合同的履行問題;

2、因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協議履行是,則延長履行協議的期限,這一期限相當於不可抗力影響的時間;

3、因不可抗力時間導致的費用由雙方自行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對於因爲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爭執,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依據規則仲裁。仲裁判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合同期限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爲________年。合同到期後,如雙方無反對意見,有效期自動順延;如任何一方有反對意見,在本協議到期後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以反對意見書面送達爲標誌,則本協議到期自動終止或重新談判簽訂新協議。

一、保密甲乙雙方決定就該協議相關內容保密性採用如下防範措施:

1、甲乙雙方對合作內容及協議條款嚴格保密,不得給甲方其他競爭者透露;

2、如發現因甲方或乙方過失造成協議內容或約定條款泄密的,由責任方採取相應措施承擔責任,並承擔相應損失。

二、協議的生效、變更、終止

1、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代表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對本協議相關條款進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任何一方欲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應提前____日向另一方面提交書面說明。單方面解除協議的一方,應對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如果甲方不能按時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應付未付金額的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協議中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三、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由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後即生效,簽署如下:

甲方:中國XX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蓋章:______

簽約日期:____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3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就 工程施工事宜達成協議並形成如下條款,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公園道西側

3.結構類型:框架,地下二層,地上三十層,地下車庫約4萬㎡, 共計約20萬㎡.

4.合同價款:合同價款以正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的數額爲準。

5.施工場地條件:三通一平已完成,(其中施工用水由甲方提供水源,乙方配備供應施工用水機具;施工場地道路由乙方負責,公共道路由乙方負責;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提供施工用電源,施工中由乙方按實際發生量和用電損耗支付水電費,具備施工條件)。

6.工期:合同工期爲兩年,開工日期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總工期爲: 天。

7.工程質量:合格, 文明施工達市級文明工地要求。

二.承包範圍及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範圍:全部施工圖紙範圍內的樁基礎、土建、給排水、暖通、電氣內容。下列項目:電梯、消防、噴淋、通風、弱電等專業分包項目乙方負責預埋、預留等內容。配合專業分包工程項目的界限:

a.基礎土方工程的挖土另行分包,土方回填在本合同內。土方回填運距據實簽證爲準。

b.電梯、消防、噴淋、通風、弱電等專業項目另行分包。

2.甲方要求: 本工程合同(協議)簽訂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再行轉包和分包整體工程,一經發現,立即終止合同,按乙方違約處理,並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三.付款方式

乙方收到工程款同時提供正式收款發票。

1、乙方墊資施工至正負零後7日內撥付已完成工程量價款的80%,以後每月撥付一次,每月的26日乙方上報已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在十個工作日內審覈並支付已完工程量價款的80%,如果甲方沒有審覈完畢,按乙方上報的工程量計算並撥付。

2、工程全部完工驗收合格後支付至合同總價款的90%,結算完成後30日內甲方向乙方撥付至工程結算總價款的95% 。

3、剩餘工程結算款的5%作爲工程質量保脩金,自驗收合格之日起滿一年十五日內支付質量保證金總額的60%,滿兩年十五日內支付至質量保證金總額的80%,滿三年後28日內一次性付清。

4、甲乙雙方竣工計算,待甲方收到乙方結算書次日算起2個月審覈完畢,結算中雙方如有爭議必須通過當地造價部門裁定。

四.結算方法:

1.工程造價:土建安裝工程造價按一類取費總價不下浮,作爲甲乙雙方工程結算造價。

2.執行《全國統一建築工程基礎定額河北省消耗量定額》、《全國統一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河北省消耗定額》、《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消耗定額》及相關定額,相關費用標準編制施工圖結算,認價以外的工程材料價格以同期《唐山工程造價信息》爲主,造價信息沒有包含及甲方指定的設備、材料價格。採用經甲方確認的市場價格調整(輔材及週轉、攤銷材料不做調整):機械費、人工費、措施費項目按定額規定計算並調整。

3.甲方直接分包的分項工程,乙方可以針對相應的安裝工程收取合同價款的2%的配合費,該總包管理費由甲方向分包人代扣後支付給乙方。乙方應配合甲方的專業發包工作,服從甲方總的計劃安排,爲專業承包人提供必需的施工條件,總包方收取相應的合同總價的2%配合費,分包工程稅收由分包方承擔。

4.採購價格的認定:採用造價信息價格的材料以同期信息價格爲調差依據,採用市場價格的,雙方認定的價格爲調差依據,進度逾期未完成的工程材料價格的認定方法:工程逾期,但材料價格下降時,以逾期的材料價格爲調價依據;工程逾期,但材料價格上漲時,以批准的工程計劃規定的完成時間的價格爲調差依據。

五.工程設計變更

1. 工程施工過程中,甲乙雙方應根據項目實施的具體情況按照合同明確的範圍,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變更內容進行現場簽證。凡屬於工程計劃(或變更)範疇的工作內容,必須按計劃(或變更)要求施工。凡施工現場需簽證的工程洽商或工程變更和涉及工程項目增加你的必須由甲方、監理方和乙方授權代表籤蓋章生效,乙方必須將現場簽證原件彙總編輯成冊作爲工程結算的依據,由此發生的工程費用結算方法執行第四條。

2.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發生後一個月內因乙方責任不辦理籤手續將不增加價款調整(如果屬於減項則調減工程價款)。

六. 材料進場要求及計價

1. 及主體工程質量及影響小區統一效果的設備由甲方指定品牌或施工廠家,乙方採購,範圍有:鋼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防水、塗料、牆磚、花崗岩、隔牆板、鋼筋螺紋連接、散熱器、給排水採暖管材。其中鋼材:唐鋼、承鋼、首鋼本廠產品及河北鋼鐵集團

2.指定品牌的材料設備甲方認質認價,由乙方提前做好計劃並負責購買。乙方對甲方指定的材料設備嚴把質量關,材料設備進場前必須做好檢驗,做施工規定的必要的試驗等。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場使用。乙方對甲方指定的材料質量負有全部責任。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試驗檢驗費由甲方承擔。試驗單位須經甲方、監理單位認可。工程定位放線由規劃局負責的部分。費用由甲方承擔。

3.進場材料設備與設計和樣品要求不符合的產品,甲方和監理方應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和監理方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並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七.工程管理

1. 甲方委派工程師現場代表,負責協調各方關係並代表甲方對施工圖設計、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質量的確認等進行全面管理,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

2. 乙方委派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本工程施工管理與服務工作,協調現場內所有專業施工隊的現場施工組織、管理、進度、技術、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護、所有材料設備保存,履行本合同約定內容。

3. 乙方現場臨時設施,各分項加工場地、捲揚機、上料架場地要按照施工總平面圖佈置,不得影響外網管線及相應配套附屬設施工程施工。

4. 工程竣工後(以質監站驗收日期爲準)90日內,乙方按照《城建檔案移交目錄》的標準向甲方提供三份完整的竣工資料,同時乙方必須爲甲方提供辦理竣工備案手續的所有相關資料。

5.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違反其承諾或不服從甲方及監理的管理,甲方有權直令施工單位出場並終止合同,按乙方已完成的合同範圍內的實際工程量並執行河北省定額基價進行結算(材料價格調整執行第四條款第二條),由乙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凡工程存在質量隱患或即成事實的,乙方必須改正;對存在質量隱患或發生質量缺陷不改正的,每發生一次,甲方視具體事項給予經濟處罰,由每次向乙方撥付工程款時扣除。

6. 存在工程分包的,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呈報甲方,經甲方籤認後才能進場,並執行合同約定的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4

甲方(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則,就甲方的水電工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王XX天佳XX

2、工程地點:清浦區XX

3、施工範圍:

4、合同價款:安裝,稅金由乙方承擔,材料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若要變更施工內容、變更材料,工程造價按實計算。

第二條、關於材料供給的約定

乙方供應的材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要求電線爲大廠生產的無錫品牌,另所購的開關插座盒配件必須先提供樣品經公司領導同意後再購買,其他材料檢測必須合格。

第三條、關於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1、本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建築水電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並參照其他地方標準、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在各次驗收中提出的所以整改意見,並在甲方限定的時間內整改至符合要求,乙方拒絕或拖延整改,甲方視情節輕重有權對乙方作出處罰。

3、乙方對現場所有已完成施工成品負有保護義務,凡因乙方施工安排不善,在結構已完成施工部位進行鑿洞、敲打安裝施工或返工的(暗管敷設的磚牆面包刨槽及設計變更除外),均乙方自費修補恢復原狀,造成甲方及其他損失的零星賠償。

4、由於乙方技術差及責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質量問題,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

5、工程竣工:乙方應提前通知建設單位、監理驗收,並辦理驗收手續。

第四條、關於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現場治理的約定

1、乙方嚴格遵守工地上的一切規章制度。

2、乙方應協同甲方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閒雜人員進入現場。

3、乙方必須服從管理,保持現場清潔。及時整理、回收、整齊堆放各項材料,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保持現場整齊文明。

第五條、工程付款方式、結算的預定

付款進度:一層屋面板澆好後付總價的10%,主體成功付總價的20%,竣工驗收後付至總價的95%.保留總工程款的5%作爲保脩金,保脩金返工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糾紛處理

因工程質量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按本合同約定向人民提起訴訟。

第七條、工期要求

1、因氣候、停電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誤,經雙方確認後可以順延。

2、執行項目部安排的工期時間,每延遲一天執行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大合同的要求。

第八條、施工安全

乙方負責施工期間施工範圍內的人身設備安全事項,乙方對各種安全措施事故承擔完全責任,甲方有權監督和指導乙方及時排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

第九條、附則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終止。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5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備的基本特徵

《 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三種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設工程合同。所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爲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應完成一定的建築、安裝工程任務,發包人應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它與其他建設工程合同一樣是一種雙務合同,在訂立時應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進度管理、費用管理的主要依據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市場主體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通過合同確立的。

《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作爲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來規定的。事實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備了承攬合同的所有特徵,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僅受《合同法》的調整,而且還受到不同領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調整。

從建設單位的層面來看,一項建設工程的完成,從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用地規劃的審批、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施工單位的確定、到規劃設計的落實等等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發生,這些過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領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等,這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迴避的,而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將不同程度的受到這些法律關係的制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領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規範性文件調整。

第二、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終止有嚴格具體的程序限制。

從民法的理論看,一般合同的簽訂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即可完成。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有其特殊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則必須根據已被審批的工程項目計劃、初步設計、雙方辦理土地等審批手續後簽訂。如遇變更設計方案或工程造價,還需另行訂立補充協議。實行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應按相應的程序確定中標單位並向中標單位下達中標通知書後30日內簽訂合同。同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規範進行施工,並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的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條款,還要接受預算和造價審查、竣工結算、質監部門的檢查等。 第三、國家宏觀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設方面的規章也是調整和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工程的完成仍以計劃調控爲主。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體現了市場經濟主體通過公平競爭取得的權利和將要承擔的義務,當然應當依法進行保護。但是國家根據市場運作狀況,制定相應的規章進行宏觀調控,地方政府在權限範圍內依法制定的規章,諸如投資結構的調整、項目的壓縮及設計計劃管理、工程預算定額、材料預算價格等同樣作爲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解決合同糾紛的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設法律制度特徵,體現了其自身的複雜性和專業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則,又包含多種特有的法律關係,從而構成了基本建設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條件

從民事法律理論的角度看,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其成立和生效同樣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是兩個有着嚴格區別的法律概念。兩者有着嚴格的區別:第一,合同成立並不等於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僅僅反映的是當事人的意志,它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國家的意志,即國家法律對已成立合同的一種法律認可或稱價值判斷,它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決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實問題,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問題。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的

問題,應該嚴格加以區分。第二,在構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而合同生效的條件纔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

關於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條件問題,我國學者也存在觀點上的不同和爭論。有人認爲:合同的有效要件是:

(1)內容之確定;

(2)內容之可能;

(3)內容之合法;

(4)內容的妥當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備以上四個要件,才發生合同效力。樑彗星教授認爲民事行爲生效要件分爲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爲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當事人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標的須合法、標的須可能和確定。而特別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爲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認爲,所謂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規定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應具有的條件。它包括:

(1)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標的的確定和可能;

(5)合同必須符合法定形式等5個要件。

我認爲,雖然我國現行合同法律沒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已經爲我們概括和歸納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夠的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認爲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爲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謂實質要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真實;

三是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所謂形式要件,對於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還須具備特殊要件,也稱形式要件。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 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45、46條的規定所訂立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根據《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在辦理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須要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具體說來,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達到生效的程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合同的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要規定的條件,即合同的主體要件。

目前來看,我國沒有對發包人的資格等作出非常嚴格的規定,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戶或自然人。但必須具有通過合法、完備手續取得的進行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的資格。而作爲承包人的條件則十分嚴格。首先,承包人必須是單位。雖然《合同法》在總則和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沒有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體資格限制,但在《建築法》和大量的建設方面的行政法規中均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是“單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一個信號,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必須是法人單位,《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第1條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合同無效。這個條文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關的資質,且不說登記的高低問題,但有前提條件,符合申領資質的必須是單位,《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所以,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這裏的單位則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須具備建築經營資格。只有經依法覈准擁有從事建築經營活動資格的企業法人,纔有資格進行建設工程承包經營活動。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將建築業企業分爲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和專項分包企業三類,並規定了具體的標準和條件。再次,承包人必須在自身擁有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在我國,對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發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條件。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意思表示的行爲人的表示行爲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可分爲故意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種情況。故意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如果構成欺詐,並損害了國家利益,屬於合同法定無效的範疇。對於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備了“重大誤解”的條件,則屬於《民法通則》第59條和《合同法》

第54條規定的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對於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爲受欺詐和受脅迫所爲的意思表示,則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和《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這兩種行爲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均構成合同無效的法定原因,否則構成合同可撤銷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則》有一個明顯的區別是把《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行爲分爲二種情形來處理:如果是損害了國家利益,屬當然無效;如果是損害的是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則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相對方可以要求變更或撤銷,而不再一律認定無效,這不僅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鼓勵了交易行爲,而且還減少了因合同無效而給社會帶來的損失。我認爲這一規定是正確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的發展方向。

意思表示真實是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行爲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對於合同來說,則其生效還應具備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條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務合同,因此也應當具備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條件。

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履行的程序

這一條件是建設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條件。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往往涉及到國計民生而且一般投資規模較大,所以國家對建設行爲予以更多的關注並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來進行約束和規範。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這些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合同無效。

第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標的額大、履行時間長、不能即時清結等特點,因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有些建設工程合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統一的示範文本。採用示範文本或其他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組成上並不是單一的,凡能體現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內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種文書、電報、圖表等,均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在關於認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標準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採用的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則》是用肯定的語氣在第55條明確規定“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爲纔是有效的民事行爲;而《合同法》採用的是否定的語氣,在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於“合同無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頒佈實施以後,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先後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爲依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則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無效的標準再次嚴格界定爲五種情況(下文將詳細論述)。對於這樣規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友是這樣解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領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調整。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頒規章中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強制性規範就有六十多條,如果違反這些規範都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爲由而認定合同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於維護合同穩定性,也不利於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破壞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我們認爲,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有的屬於行政管理規範,如果當事人違反了這些規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是不應當影響民事合同的效力。從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內容看,可分爲兩類:一是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的規範,二是維護建築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規範。《解釋》第1條和第4條將這兩大類分爲以下五種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當然,《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也應當適用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設工程領域強制性規定的認定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於合同無效的情形。但是隨着法律理論的深入研究,學者逐漸認識到違反強制性規定並不必然一定會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友所說,在建設工程領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有的屬於行政管理規範,如果當事人違反了這些規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是不應當影響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無效的重要判斷標準中,司法實踐中對強制性規範的認識,是判斷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準則,所以如何判斷強制性規定以及判斷強制性規定的種類就顯得至關重要。

在建設工程領域的強制性法規主要存在於兩個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關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規定部分;另一部分分佈在《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經濟行政類法律法規之中。第一部分的強制性規範涉及的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基礎的方面,所以一旦違反即應當認定爲無效。違反第二部分的強制性規定的法律後果則需要具體考察。如果法律法規是徹底阻止這類合同實施,並且認定合同有效會直接損害工程質量等涉及國計民生等重大利益時,就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違反禁止性規定只會損害一方民事主體利益,或者僅僅是違反監管,而不直接涉及工程質量等根本性問題時,一般不應當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換句話說,違反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看違反的強制性規範是管理性質的規範還是效力性質的規範,違反管理性質的規範性文件不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有人認爲,把強制性規定區分爲效力規定和取締規定,其劃分標準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該規定就屬於效力性規定。

第二,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或者繼續旅行合同將損害國家理合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該屬於效力性規範。

第三,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或者繼續旅行合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這樣的規定就屬於取締規範,例如,《建築法》

第7條規定,建設工廠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廠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徵。該條規定就屬於取締性規範,它本身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的項目工程的監管,建設單位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本身沒有損害國家的重大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建設單位受到罰款處罰只是僅僅損害建設單位利益而已。 有人認爲,對強制性規範區分爲效力性規範和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範,這種區分標準最主要的基本原則是從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強制性規範的設立目的。這種觀點認爲,如果法律規範純粹是爲了行政管理的需要,並不涉及民事主體之間利益關係的意圖,應該把這類管理性規範排除在認定合同效力依據之外。例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該經過房地產主觀部門登記備案。實踐中當事人沒有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登記備案,這種顯然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但這種行爲不導致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這就是典型的出於管理性質的強制性備案規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買賣合同的登記備案與否,從本質上不會損害國家利益,所以出於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排除在認定合同效力範圍之外,同樣在建設工程領域違反《建築法》和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並不必然會導致合同無效。

總的來說,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斷標準是《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具體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主要看幾個方面,

第一,強制性規範禁止的對象只是行爲手段或者行爲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爲的外部條件如經營時間、地點等,而允許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時間、地點作出行爲的,這時,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爲效果的發生,而在於規範人們的行爲舉止,這類規範則爲管理性規範。違反該規範不導致合同無效。

第二,強制性規範的禁止目的是爲了保護國家利益還是爲了保護民事主題的利益。如果法律徹底阻止這類行爲實施,並且認定合同有效會直接損害國家的利益,屬於效力性規範,如果違反只損害一方民事主題利益時,則屬於管理性規範,也就是說違反禁止性規範只是針對合同一方的,而且該禁止規定完全是作爲一方紀律條款規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規範。我同意該說法,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來看,也是從上述規範認定標準來判斷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6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結合本合同項下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協議並書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履行: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甲方名下私房拆除及修建

1.2工程地點:本市橋口區太平洋

1.3承包範圍:舊房拆除,新房重建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建設工期:本工程自20xx年3月28日開工,於20xx年5月28日竣工

1.6工程質量:參照國家房屋質量有關要求

1.7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叄×佰×叄×拾元每平方米(根據建築施工完成後實際面積結算)

第2條 甲方工作

2.1開工前10天,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全部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氣及電訊等設備,並說明使用注意事項;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

2.2指派[ ]爲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

2.3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衛,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3條 乙方工作

3.1參加甲方組織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附件一],交甲方審定。

3.2指派[ ]爲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3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3.4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設備管線,古樹名木不受損壞。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消納等工作,處理好由於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與周圍單位(住戶)的關係。

3.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第4條 關於工期的`約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徵得乙方同意,並支付乙方因趕工採取的措施費用。

4.2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4.3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4.4因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週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第5條 關於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和《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等國家制訂的施工及驗收規範爲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5.2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準。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應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費用。

5.3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按時參加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若甲方要求複驗時,乙方應按要求辦理複驗。若複驗合格,甲方應承擔複驗費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順延;若複驗不合格,其複驗及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但工期也予順延。

5.4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5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10日內組織驗收,並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並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相關費用。

第6條 關於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6.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分六次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尾款於竣工結算後二個月內根據實際情形結算。

本合同簽署生效乙方派員進駐工程建設場所後3日內,甲方支付總計工程款的30%,計人民幣×元;

第一層樓施工完畢(加蓋預製板)後支付總計工程款的15%,計人民幣×元;

第二層樓施工完畢(加蓋預製板)後支付總計工程款的15%,計人民幣×元;

第三層樓施工完畢(加蓋預製板)後支付總計工程款的15%,計人民幣×元;

全部內外牆裝飾完畢後支付總計工程款的15%,計人民幣×元;

全部工程完成甲方試用二個月內如無質量異議支付總計工程款的10%,實際面積的差價與此同時結算。

6.2工程竣工驗收後,乙方提出工程結算並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10天內審查完畢。

第7條 關於材料供應的約定

7.1本工程乙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附件二],應爲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

7.2凡由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8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8.1乙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設計規範。

8.2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它相關的法規,規範。

8.3由於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9條 獎勵和違約責任

9.1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100元。

9.2由於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元違約金。

9.3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設備及現場堆放的傢俱,陳設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第10條 爭議或糾紛處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10.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由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第11條 附則

11.1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1.2本合同履行完成後自動終止。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附件一: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附件二:乙方提供材料及施工質量要求

1.水泥,使用黃石華新水泥,樑柱現澆使用號,牆,地粉砌使用號;

2.水泥與黃沙的比例在樑柱現澆中不得少於;在牆,地粉砌中不得少於;

3.內外牆粉砌厚度不得少於×MM;地坪厚度不得少於×MM;

3.鋼筋,樑柱中使用直徑不得小於18MM,陽臺牛腿中使用直徑不得小於22MM;

4.任何牆壁厚度不得小於240MM;

5.其他約定:

標籤:工程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