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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康合同中文版

1. 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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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名見第5欄,總/淨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一旦完成前個合同,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裝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船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後,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交付貨物。

2. 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於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於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未盡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並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於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爲或不履行職責。船舶所有人對由於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於船長或船員或船舶所有人僱傭的船上或岸上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爲負責),或由於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的,亦概不負責。

3. 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爲任何目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爲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 運費支付

(a) 運費應按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所裝貨物的數量計算以現金支付。 (b) 運費預付。如按第13欄規定運費應預付,則運費視爲已掙得,無論船舶/貨物是否滅失,不得返還。除非運費已支付給船東,否則船東或其代理無需簽發運費預付提單。

(c) 運費到付。如按第13欄規定運費或部分運費爲到付,則運費直到貨物卸完才視爲掙得。不論(a)款如何規定,如運費或部分運費爲到付,租家有權在開艙前選擇按卸貨重量/數量支付運費,且該重量/數量可由官方計量器或聯檢或理貨確定。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兌換率摺合並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 裝卸

(a) 費用/風險

承租人負責把貨物送至艙內,裝船、積載和/或平艙,綁紮和/或加固,並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如要求併爲保護所裝貨物,承租人應提供並放置所有墊艙物料,船東允許在船上使用所有有用的墊料。承租人根據本租約負責在卸貨後移走所有墊料,並計入裝卸時間。

(b) 船吊

除非船舶無船吊或雙方同意並在第15欄中記載不使用船舶裝卸設備,船舶應在整個裝/卸貨物的過程中提供該裝卸設備,並提供足夠的動力。所有該設備應處於良好工作狀態,除非由於裝卸工人的疏忽,所有因船舶裝卸設備或動力不

足引起的時間損失——根據本租約規定的船吊/溫車數量按比例計算——不得計入裝卸時間或滯期時間。

應要求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船員充當船吊/溫車司機,如當地法律禁止,則承租人應負責岸上的勞工費用。船吊/溫車司機由承租人負責風險和責任,裝卸工人視爲其僱傭人員,但由船長監督工作。

(c) 裝卸工人損害

承租人負責裝卸工人造成的對船舶的損害(除正常的損耗)。該損害應由船長儘可能快地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和裝卸工人,否則承租人不負責任。船長應盡力取得裝卸工人的書面責任證據。

承租人必須在航次結束前修復裝卸工人所造成的對船舶的損害,但如該損害有損船舶的適航則應在造成或發現損害的港口起航前修復,所有額外費用由承租人負責,時間損失按滯期費率由承租人支付給船東。

6. 裝卸時間

(a) 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天/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天/小時數內卸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 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天/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 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準備就緒通知書在中午12點之前(包括12點)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12點以後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託運人。如未指定則遞交給18欄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在卸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收貨人,如未知,則遞交給19欄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

如船舶到達裝/卸港而無泊位,則船舶有權在到達後在辦公時間內遞交通知書,無論檢疫與否,無論清關與否,且如船長保證船舶在各方面均準備完畢,如已靠泊並在各方面做好裝/卸準備一樣,裝卸時間或滯期時間開始計算。從等泊位置移到裝/卸泊位的時間不計入裝卸時間。

如經檢驗發現船舶未準備就緒,從發現之時起至再次準備就緒的時間不得計入裝卸時間。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爲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6欄。

7. 滯期費

滯期費用由承租人按第20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並在收到船東的發票後支付。

如未按上述規定支付,船東應給承租人書面通知其在96小時內支付,如仍未在此期限內付清,且如船舶在裝港,則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中止本租約並向其索賠由此引起的任何損失。

8. 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虧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和所有應付費用包括爲取得該筆收入所

花的費用而對貨物和該批貨物的轉租運費有留置權。

9. 解約條款

(a)如船舶未能在第21欄規定的解約日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b)如船東預計雖謹慎處理仍無法在解約日前準備裝貨,則應立即通知承租人其預計準備好的日期,並詢問是否解約或同意新的解約日。

承租人應在收到該通知後48小時內宣佈,如承租人未行使其解約權,則本租約視爲修改如下:船東在通知中宣佈的準備完畢日期後的第七天爲新的解約日。

(c)(b)款規定只能適用一次,如船舶再次延誤,則承租人可選擇按本條(a)款解除本租約。

10.提單

船長或如船東給其代理書面授權後由船東代理,按所呈上的1994年版“CONGENBILL”格式在不損害本租約的利益下籤發提單,給承租人一付本。如承租人所簽發的提單加重了船東在本租約下的責任和義務,則應向船東賠償由此引起的損失。

11.互有責任碰撞條款

如有船舶由於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僱傭人員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爲,疏忽或不履行職責而與他船相撞,則本船貨主應就他船亦即非本船貨物所有人所載貨物的船舶或該船舶所有人所受的一切損害或所負一切責任給予本船承運人賠償,但此種賠償應以上述損害或責任是指已由或應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貨物所有人所載貨物的船舶或該船舶所有人付與上述貨主所受滅失或損害或其提出的任何要求的數額爲限,並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貨物所有人所載貨物的船舶作爲其向所載船舶或承運人提出的索賠的一部分,將其衝抵,補償或收回。

上述規定在非屬碰撞船舶或物體,或在碰撞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觸碰,擱淺或其他事故中犯有過失時,亦應適用。

12.共同海損和新傑森條款

共同海損按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其任何修訂版本在倫敦進行理算,除非22欄另有規定,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船舶所有人的僱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還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數額(參見第2條)。

如共同海損根據美國的法律和實踐進行理算,則適用如下條款:“如果在航次開始以前或以後,由於不論是疏忽與否的任何原因而引起的意外,危險,損害或災難,而根據法令,契約或其它規定,承運人對此類事件或其後果都不負責,則貨物託運人,收貨人或貨主應在共同海損中與承運人一起分擔可能構成或可能發生的具有共同海損性質的犧牲,損失或費用,並應支付關於貨物方面所發生的救助費用或特殊費用,如救助船舶爲本承運人所有或經營,則其救助費用應當猶如該救助船舶系第三者所有一樣,全額支付。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認爲足以支付貨物方面的預計分攤款額及其救助費用和特殊費用的保證金,如有需要,應由貨方,託運人,收貨人或貨主在提貨之前給予承運人。”

13.稅收和使費條款

(a)關於船舶——船東支付所有對船舶徵收的使費,費用和稅。

(b)關於貨物——承租人支付所有對貨物徵收的使費,費用和稅。

(c)關於運費/承租人支付所有對運費徵收的稅,除非第23欄另有規定。

14.代理

在任何情況下,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代理人。

15.經紀人費用

經紀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運費,虧艙運費和滯期費,以第24欄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4欄所指

定的當事人。合同不履行時,由責任方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的運費確定的佣金的1/3,作爲經

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

16.普通罷工條款

(a)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啓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後,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承租人未在24小時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

(b)當船舶抵達卸貨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後,如由於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載,並且在48小時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到罷工或停工結束,並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後,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示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和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將影響卸貨的罷工或停工情況通知承租人後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並且,船舶應和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貨物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c)除了上述規定,承租人和船東對任何罷工或停工而無法或影響貨物裝卸所引起的後果均不負責任。

17.戰爭風險(Voywar1993)

(1)本條定義

(a)“船東”指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實際承運人,船舶經營人或其他管理人員,或船長。

(b)“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內戰,內亂或革命,破壞活動,海盜行爲,侵略行爲,敵對或惡意行爲,封鎖,或任何個人,團體,侵略者,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佈爲封鎖的任何行動(無論是針對所有船舶或某一船旗的船舶,或針對某種貨物或船員),且根據船長和/或船東的合理判斷,可能或似乎或將對船舶,其貨物,船員或船上其他人員構成危險。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根據船長和/或船東的合理判斷,發現履行合同或任何部分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後貨物在航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或拒絕履行部分合同。如果該租約規定了裝卸貨物港的範圍,且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將使船舶,貨物,船員或其他船上人員遭受戰爭風險,船東應首先要求承租人指定在範圍內的其他港口,僅在承租人收到該要求48小時後仍未指定安全港時有權解除租船合同。

(3)無論在開始裝貨後或在卸貨結束前的航行的任何階段,根據船長和/或船東的合理判斷,發現船舶,貨物(或部分貨物),船員或船上其他人員將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繼續裝貨或繼續航程或部分航程或簽發提單,或通過

任何運河或水道,或前往或滯留在任何港口。如發生此種情況,船東應通知承租人指定卸貨的安全港口。如在收到該通知48小時後,承租人未指定所述港口,船東有權選擇在任何安全港口(包括裝貨港)卸下貨物,並視爲合同的全部履行。船東有權從承租人那裏得到因該卸貨的額外支出,如在非裝貨港卸貨,則就象貨物運達至目的性一樣船東有權收取全部運費,如超過原卸港100海里,則按距離收取額外運費,且船東有權因該支出和運費留置貨物。

(4)如在裝貨開始後,根據船長和/或船東的合理判斷,發現船舶,貨物(或部分貨物),船員或船上其他人員將在正常和習慣航線(包括運河和水道)中遭受戰爭風險,且有一條至卸貨港的教長航線,則船東應通知承租人他將採用該航線,在此情況下,如總的航行距離超過原航線100海里,則船東有權按距離收取額外運費。

(5)船舶可以自由

(a)服從船旗國或根據法律船東應遵守的國家,或其他政府或團體或組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護航,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命令,指令或建議;

(b)服從任何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命令,指令或建議;

(c)服從聯合國安理會的提議,歐盟指令,或其他任何有權超國家的團體所發出的指令。船東應遵守的國際法和其他強制性命令和指令;

(d)在任何港口卸貨或部分貨物,該貨物可能使船舶因視爲而被充公; (e)掛靠任何港口以調換船員或部分船員或船上的其他人員,因有理由認爲他們可能被埋葬,入獄或受制裁;

(f)當根據本條規定未裝貨或已卸貨時,船東爲其自身利益裝運其他貨物,並運至其他港口,無論是向前或返回或與正常或習慣航線相反航行。

(6)如根據本條(2)至(5)款規定而作爲或不作爲,都不得視爲繞航,而應視爲本租約的完全履行。

18.普通冰凍條款

裝貨港

(1) 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後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 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爲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並可爲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並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的貨物數量計付(若爲整筆運費,則按比例支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 如裝貨港不止一個,並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因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在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並按(1)款規定,爲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載貨物時,宣佈本租船合同失效。

(4) 本冰凍條款不適用春季。

卸貨港

(1) 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