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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子公司之間調動,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2.19W
員工由集團下屬A公司,調動到B公司,B公司要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主張與A公司已經簽訂過2次勞動合同,如果與B公司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應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問,員工的主張合理嗎?是否有法律依據?不合理,請說出理由。請各位大俠解答疑惑。PS:A公司與B公司都是集團的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員工在子公司之間調動,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