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合同

(優選)關於勞動合同15篇

合同2.35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勞動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優選)關於勞動合同15篇

關於勞動合同1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爲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三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於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爲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爲,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纔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同時,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爲,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佔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

通過以上與小編一起了解了勞動合同續簽年限規定方面的內容,對於這方面的內容我們有一個簡單的瞭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勞動合同續簽年限規定方面的內容以及法律資料,可以諮詢,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會在第一時間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實際提供幫助,幫助您解決您有關方面的法律問題,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雖然不同類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點,但該條規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一)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又稱之爲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項原則的意義在於指導和監督當事人保質、保量地、按時全面完成合同的義務,防止違約情況的發生,藉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約全面履行原則是決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違約的法律標準,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爲履行,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點適當。應按合同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

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合同義務,雖然該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但是,任何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時都必須遵守。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等,履行附隨於主合同的其他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包括:(1)通知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應當將有關重要的事項、情況告訴對方,例如,一方因客觀情況必須變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都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2)協助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對方的事務,不僅要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配合對方履行義務。(3)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對屬於對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對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以外,當事人還應當履行其他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防止損失擴大。(4)提供必要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爲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該項義務與協助義務緊密相連。當事人相互之間有協助履行的義務,就必須要爲對方提供必要的條件。(5)防止損失擴大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致使當事人遭受損失,雙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而不管這種損失的造成與自己是否有關。《合同法》第119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係。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對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事務,那麼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小編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關於公司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注意的事項

1.簽訂合同首先要明確的兩個基本原則:

(1)如果不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簽訂書面合同有兩個基本目的:一是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二是作爲證據,糾紛發生後,可向司法機關提供,用以證實自己主張的憑證。

(2)對合同的各個條款要做到明確、詳細。

2.簽訂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依據不同的簽約人要着重審查如下材料:

(1)由對方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約的情況

①對方是否有營業執照,而且是否真實,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

②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與合同上的簽約人有出入;

③簽約人的身份證等有關身份材料的審查;

④對方營業場所以及是否正常經營等。

(2)由對方特定的業務員簽約的情況

①業務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②業務員與委託單位的關係;

③業務員與委託單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手續;

④業務員是否得到委託單位的授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委託代理的權限、委託代理的期限。特別防範無權代理、越權代理;

⑤委託單位是否有企業營業執照,簽約時是否還存在。

總之在簽約之前務必要對對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具體認真的核實。採用的方式可以是電話詢問、寫信、發函、上門考察,以及到有關部門查詢等。在經過一番調查的基礎上,較爲具體地掌握對方的情況,這是簽訂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內容的審查。

一般來說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或報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點、方式;⑦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違約金計算方式);⑧解決爭議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員會)。

二、公司的合同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關於合同管理機構

根據公司的管理體制規定,合同管理機構有的在業務開發部門,有的在財務部門,有的在工程部門,有的在質量管理部門,但不管是由何部門管理,都要明確職責和權限。

2.關於合同管理程序,方法與過程的控制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確合同簽訂過程如何控制,避免簽訂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合同簽訂前的評審:

首先涉及由哪個部門或哪幾個部門負責評審及評審的內容和範圍等要明晰。評審內容也要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應涉及對客戶資信評估,遞交項目建議書方面的項目報價,自我評審與控制,對客戶相關要求的評審,合同風險評估。

(2)合同起草與簽訂

誰負責合同起草與簽訂,誰負責審覈與批准。

(3)合同的變更管理

應明確一般變更的評審人與重大變更的評審人。

(4)合同履行的跟蹤

要明確合同跟蹤合同履行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定期對合同的整體實施情況進行監控。

(5)合同收尾階段管理

對已經完成的重點項目,應明確由哪個部門提供合同總體運行報告,對成本和風險控制作出有參考價值的總結。

3.關於合同管理責任

爲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行,應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

4.關於合同信息管理與備案歸檔

明確合同文本管理部門及對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權限及程序。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麼如果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小編爲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了解。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如果想要繼續在該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該公司上過班的任何證據,例如: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剛剛離職的,如果一個月之內離職的,還跟公司存在與你相同爭議問題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請仲裁。

二、如果員工不想在公司繼續幹,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該得的權益,流程大致如下:

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信息,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爲勞動者,瞭解勞動合同訂立的相關要求是很有必要的。那麼,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到底有哪些呢?

網友提問:

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什麼?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爲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爲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啓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併發出招工信息,並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說明,該行爲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說明,則屬於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於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五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爲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複雜的反覆協商,最後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爲,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爲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爲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即應是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行爲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於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並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鑑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爲必須合法。

對勞動合同訂立的理解有哪些誤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勞動合同認識中,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也存在着一些誤區,本文總結了對勞動合同訂立的一些誤區,僅作參考。

“臨時工”不用籤勞動合同

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臺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勞動法》頒佈實施後,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試用期過後再籤正式勞動合同

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爲了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後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過後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也可能將自己“套牢”。實際上這種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因爲,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爲事實勞動關係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爲事實勞動關係,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爲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費

許多企業認爲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爲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爲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

目前,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爲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是得不償失。《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您對勞動合同的訂立還有什麼法律疑問,歡迎免費諮詢我們專業律師,他們會及時給您回覆。

關於勞動合同2

 一、勞動合同終止:

1.根據您20xx年2月14日簽字確認的《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公司與您的勞動合同20xx年5月5日終止。

二、甲方須履行職責:

1.支付給乙方1個月待通知金作爲經濟補償金,共計4.5個月工2。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乙方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乙方須自行辦理,如有必要,甲方須提供必要協助;按照甲方差旅政策爲乙方報銷住院治療期間的交通費用;中扣除xxxx年5月6日至xxxx年5月31乙方原有工資賬戶。

三、乙方須履行職責:

1.在收到此通知書後3日內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歸還公司財物,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公司電腦、移動電話、備用金、車輛等;

2.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真實醫療報告和單據,以便進行相關費用的報銷;

3.保持原有甲方用於支付工資的銀行賬號有效,以便接受甲方支付的相關款項。

四、如有未盡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日期:20xx年12月xx日

乙方:

日期:20xx年12月xx日

關於勞動合同3

甲方:____

乙方: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共同遵守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所列條款。

一、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期限

第一條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期限類型爲____期限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

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生效日期__年__月__日,其中試用期____

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的____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爲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

七、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籤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五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解除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

第二十六條乙方解除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

1、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期限屆滿,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期滿前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

第二十九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取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的。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的;

2、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三條甲方解除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五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償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六條甲方違反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或違反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乙方在職期間不得到同類企業兼職、離職後未經同意不得到原企業競爭對手處任職、不得自行組建同類企業參與競爭、不得唆使原單位的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不爲企業競爭對手提供諮詢、建議服務。如有以上行爲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公司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或者進行交易。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一條因履行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四十二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作爲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附件。

第四十三條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上海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簽訂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範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

鑑證機關(蓋章)_______

鑑證員(簽章)_______

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關於勞動合同4

新的《勞動合同法》於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然而,就是這樣一部以專門保護勞動者合法利益爲宗旨的特色法律,如今還未正式頒佈,卻先讓那些曾經爲了企業發展揮灑下辛勤汗水的員工們流下了辛酸眼淚。且看下面12月15日當天同時出現的兩則報道。

一則是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公司北京片區爲了應對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要求80多名員工以“個人原因”辭職。員工們同時被告知,大多數人可以在元旦前拿到新合同。

另一則是中石化河南分公司決定花費735萬元,將旗下鄭州石油總公司144名員工全部轉爲“勞務工”。此舉被當事員工認爲企業單方面解除與員工間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避新勞法。

看了這兩則報道,聯想到之前發生的“華爲公司要求7000多名員工集體大辭職”和“沃爾瑪全球採購中心對總數超過1200名的中國員工突擊裁員”事件,筆者如梗在喉,不禁要問,爲什麼受傷的總是勞動者?

或許,真的是事發突然。但是,偶然之中是有必然的。縱觀上述幾個大企業的擅自裁員行徑,不難發現一個驚人的共同點,那就是爲了應對和規避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

毋庸置疑,因爲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觸犯了這些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他們鋒芒畢露的背後,必然是受到了自身利益驅使的。

但是,惡劣事件發生後,國家政府部門爲什麼沒有聲音?這麼一部重要法律的頒佈,早就嚷嚷到現在,而且施行時間也都公佈,公衆卻見不到相關部門制定的公共突發事件應急控制措施?

就即便之前忽略了這個問題,但“華爲洗牌”和“沃爾瑪裁員”等事情發生後,政府職能部門應該有所警覺呀?然遺憾的是公衆依舊看不見政府部門出臺的相關控制措施和應急方案。

由此可以看出,雖然事情發生在企業和員工之間,但這種絕對不對稱,完全有失公允的博弈,實質上拷問的'卻是政府職能部門。政府是國家法律的制定者,同時也是實施者。

但我們不光只爲了制定和實施,更重要的是要搞好法律出臺後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因此,政府職能部門不能只要求企業在法律之外應該承擔某種義務和責任,而是應當充分利用法律出臺的機會。

依靠多種手段和制定多種措施,全方位、深層次、多渠道地搞好法律宣傳和政策釋疑,明令企業什麼事情該做什麼事情不該做,告訴員工什麼權利該享什麼權利不該享。

尤其當勞動者遇上法律疑惑和權益糾紛時,應當讓他們在第一時間知道什麼部門該找,什麼權利該維護,儘量避免在維權路上兜圈子,繞彎子,跑冤枉路,受冤枉氣。

誠然,對於目前出現的一些企業無端裁員和規避法律的問題,相關部門不能再只停留於口頭指責上了。我們應當主動介入,制止類似行爲的繼續發生,也保證國家法律的順利施行纔是理性選擇和明智之舉。

要知道,那些爲了企業發展曾經付出辛勤汗水的勞動者,受到了利益化企業集團的驅逐和歧視,本身心裏就不好受,如果我們再行動遲緩一點,再讓那些不懷好意的人再在員工傷口上撒把鹽,那就更不好向公衆交待了!何況,國家出臺法律的初衷,就是爲了保護勞動者正當利益的。

而今,企業讓流了汗的勞動者又流了淚,難道我們就屈從於這樣而坐視不管?

關於勞動合同5

勞動合同怎麼辦

在工作上遇到這種情況,單位叫我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上的內容和期限都沒註明,他們說這是他們填的,勞動合同怎麼辦。只要籤個名,把身份證複印件給他們就行了。我不肯籤,現在他們叫我寫保證書。他們要我寫:“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人不願簽訂勞動合同。一切後果自負."我應該怎麼做? 如要寫保證書要怎麼寫?

100% 這個保證書千萬不要寫,寫了的話,由於是你自己不願訂勞動合同,不僅很多權利將喪失.而且以後發生勞動糾紛,你會很吃虧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本報訊 人事經理在單位裏是專門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等人事管理工作的,可是在一家跨國傢俱公司,公司所有員工都簽了勞動合同,唯獨人事經理曉宏(化名)沒有籤。當公司提出與曉宏解除勞動合同時,曉宏卻以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爲由,索賠近百萬元。近日,黃浦區法院駁回了曉宏的訴訟請求。

原告:公司故意拖延不籤勞動合同

20xx年2月,曉宏通過獵頭進入一家跨國傢俱公司擔任人力資源總監,負責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僱傭期限至20xx年2月。根據協議約定,曉宏的勞動報酬爲稅前年薪人民幣45萬元,公司每年分12個月平均支付。

此後,曉宏就開始在上海負責這家跨國公司在華的人力資源工作,合同範本《勞動合同怎麼辦》。到了20xx年7月,休完產假本該回單位上班的曉宏卻收到了公司發給她的電子郵件,被告知單位已單方面解除了與其的勞動關係。對此,曉宏並不認可,她始終認爲與公司的勞動關係還沒有解除。

在與公司多次交涉後,曉宏將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近100萬元的索賠要求。曉宏稱,自己曾向公司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事宜,並向總部請示如何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拖延至今沒有籤,而僅僅是通過口頭和電子郵件的形式約定勞動報酬的事宜。因此,公司應該支付自20xx年2月至實際簽訂勞動合同日止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

被告:規範員工勞動合同是原告的職責

庭審中,傢俱公司稱解除與曉宏的勞動關係是因爲其在哺乳期結束後反覆提交病假,公司認爲病假是虛假的,故解除了勞動關係。公司還表示雙方之間有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曉宏是在以擔任人事總監的便利向公司索取鉅額賠償。

傢俱公司稱,曉宏應聘時由於當時公司的營業執照尚未取得,所以曉宏通過電子郵件形式與英國公司總部的全球人事總監簽訂了一份《僱傭協議》,協議中,雙方對勞動關係的具體權利義務均有明確約定,且此後有關約定均已得到全面、忠實的實際履行,因此這份協議應當視爲正式的`勞動合同。

公司認爲,高薪聘請曉宏的目的就是爲了使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符合法律規定,提高人事管理水平,規範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公司將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交給曉宏,曉宏也曾在年度考評時彙報稱已完成任務,因此公司有理由相信包括曉宏在內的所有員工均已簽署勞動合同。

我1992年12月份經考試被招聘進某單位,以前年年籤合同只簽到20xx年,之後再未給籤,直到現在,我們已幹了18年的臨時工,單位社保未給我們辦,工資很低,也不給我們漲,領導視而不見,我們該怎麼辦?

最佳答案 這種單位你也呆得下去?等你以後退休了,你該怎麼辦,做人要臉皮厚點,身板要硬點,如果你現在不跟他們去追究,他們就會理都不想理!就像現在當官的一樣,如果記者去揭一下內幕,他們就會重視一下,如果沒人去鬧的話,永遠都會是一個爛攤子!你現在不跟領導去鬧的話,那你以後怎麼辦?這個社會有些時候就是欺軟怕硬,如果你永遠這樣軟着,只有被欺負的份,不給他們來點硬得你就永遠都會不被重視!

關於勞動合同6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

性別: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代理人: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

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甲地址:_________

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______ 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爲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個月,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爲試用期。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同意根據甲工作需要,在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完成的工作數量_______,達到______質量標準,或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

第三章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安排乙執行下列_________ 種工作制。

(1)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安排乙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保證乙每週至少休息____日。甲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安排乙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乙相應待遇:  

(一)安排乙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乙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 甲爲乙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工資,工資不低於 ,工資分配水平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____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十條 由於甲生產任務不足,使乙下崗待工的,甲保證乙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女職工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_______執行。

第十三條 乙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爲乙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應遵守甲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違反勞動紀律,甲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39;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  

1.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

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________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乙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可以隨時通知甲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離休、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八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經濟補償金:  

1.甲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 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支付乙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 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應根據乙在甲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於乙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協商一致,甲解除本合同的;  

2.乙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應根據乙在甲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被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 甲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支付乙經濟補償時,乙在甲工作時間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乙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還應發給乙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 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三十五條 甲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

第九章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___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 以下文件或協議做爲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______(蓋 章)

乙:________(籤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7

一、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務操作指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強行變更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爲,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變更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 試用期內。

2、 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應作相應變更。

3、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4、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崗位予以調整。

5、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發生分立、合併、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轉產轉型、技術改造後某些生產崗位消失等。

6、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後達成新的協議變更原有的約定。

關於勞動合同8

甲方(用人單位): 單位性質: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及郵政編碼:

身份證號碼: 勞動手冊編號:

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技術等級:

外來人員就業證編號: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共同認真履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位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爲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使用期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本單位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管理、生產)崗位從事工種(工作),並履行崗位職責。

三、勞動保護的勞動條件

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職業病防治等方面的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並按國家規定配給乙方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甲方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告知乙方如下:對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穿好工作衣,戴好安全帽,操作人員必須遵照安全規範進行操作。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

2、實行每日不超過12小時,每週不超過8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單位,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3小時。保證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等超過36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蝦類標準支付高於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正常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50%的工資報酬;

3、合同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單位的規定發給乙方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甲方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實行(月、日)工資制,支付工資的時間爲:每月的十五日,具體支付辦法和標準爲:把80%工資存入員工工資卡,其餘年底結算。

五、勞動紀律

1、甲方規矩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和完善各項勞動保證規章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

2、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與管理,積極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爲乙方繳納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並負責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個人承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用,並由甲方代爲繳納。

2、甲方應當創造條件,努力改善機體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職業培訓

1、甲方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職業培訓。

2、對從事技術工種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

3、乙方應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刻苦鑽研技術,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做到持證上崗。

八、勞動合同的種子、續訂、變更和解除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種子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30天便利續訂手續。逾期未辦理而雙方仍維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則本合同視爲自動續訂、並應及時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2、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關於勞動合同9

公司不簽收辭職申請單我們可以這樣做:

1、可採用郵政特快專遞ems辭職申請,並且在快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的文件名稱爲“辭職申請書”,同時保留蓋有郵戳的快遞單據。

2、書面通知後超過30日,即使用人單位不批准,勞動者仍可離職。原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

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用人單位還需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應得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10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法律保護嗎?(法律)事實勞動關係的形成有兩種形式:(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始至終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但勞動者仍留在原單位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出臺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在實踐中,雙方都會就工作內容、報酬、勞動紀律等進行口頭約定,只是未採取法定的合同形式。合同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事實勞動關係也應屬於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續訂合同,但仍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情形,就表明合同已經續延,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

關於勞動合同11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並進行合法補償?

因勞動合同的解除及補償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爲數最多,因此,完整地瞭解勞動合同解除及補償制度,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員工補償,以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對用人單位來說非常重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面臨雙倍的賠償。

勞動合同的解除總體來說分成三種情況,分別是雙方合意(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應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到期未再續簽,不認爲是勞動合同的解除,而是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雙方合意解除及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應強調的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應按每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付經濟補償金,而不可自行協商成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勞動者確同意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採用勞動者提出書面辭職書,用人單位予以同意的方式。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過失性辭退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

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就過失性辭退的規定比《勞動法》更爲完善,逐項比較的話,可注意到《勞動合同法》去除了“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情形,這可理解爲《勞動合同法》更爲強調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因爲勞動紀律可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另外《勞動合同法》還增加了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以及勞動者使用欺詐等方式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注意如下事項:

(1)、用人單位認爲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首先證明對該員工的錄用條件,其次應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最後應在試用期內提出,不可在試用期滿後再以試用期內不符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認爲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首先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請參見本指南第四部分),規章制度中最好明確何爲“嚴重違反”,其次應保留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

(3)、認爲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重大損害”應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爲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注意明確何爲“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則應注意對未造成嚴重影響的員工應及時提出。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指勞動者使用虛假的學歷證明、工作證明等欺詐手段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因此解除勞動關係。

(6)、至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具體指:A、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B、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權利、沒收財產)的;C、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的。用人單位依上述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並要求勞動者簽收。

用人單位依上述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非過失性辭退及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如下事項: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可參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種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3)、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客觀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得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含企業瀕臨破產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

在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並要求勞動者簽收,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及補償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情形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嚴格遵照實行。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可以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報告”僅指說明情況,無批准的含義。“優先錄用”指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另外,因經濟性原因裁員的,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在經濟性裁員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並要求勞動者簽收,用人單位均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特別指出的是,職工在醫療期內或女職工在三期內,即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將順延到醫療期或三期結束。 南京律師

關於勞動合同12

我從20xx年7月份來現在的單位工作,試用期3個月,合同從20xx年10月1日開始算,合同期1年,是否到20xx年10月1日合同就到期?我是否可以離開??

最佳答案 你的合同是違反法律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一年但是不滿兩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的'勞動合同期限爲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你可以要求補足你後兩個試用工資和正式工資之間的差額,勞動合同日期。

另外,你的合同從20xx年10月1日,期限爲一年,應當是20xx年9月30日。

同時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爲補償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學生。出來勤工儉學,我們和學校籤的合同時間是20xx年7月到12月,現在12月了我們要回去不給回去說要到12.30號這合法麼?

問題補充 20xx-12-18 19:15

學校代替大學生勤工儉學合法嗎?問題補充 20xx-12-18 19:30

學校代替大學生籤合同(勤工儉學)合法嗎?『☆』圐 回答:6 人氣:6 解決時間:20xx-12-31 17:27

滿意答案好評率:0% 合同時間中應約定起止時間,這個時間應詳細到日期,只寫7月到12月的不對的,所以原合同就違規,可以勞動仲裁。

回答人的補充 20xx-12-18 19:53

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人在自願的情況下籤訂,代簽或脅迫簽訂屬於違規。

關於勞動合同13

甲方: 乙方(姓名)簽字:

代表簽字: 身份證號碼:

一、根據有關規定,經協商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本協議,共同執行。

二、本協議期限爲:自 年 月 日起至

三、工作任務:

1.甲方安排乙方在 , 工作崗位,從事該崗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2.乙方的崗位、職責及工作質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應完成工作任務,執行安全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4.因甲方工作情況發生變化或乙方不能勝任崗位時,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調配。

四、勞動報酬:

甲方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遵守按勞分配原則,結合工作價值,根據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崗位,依法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爲 元(人民幣)/月(大寫: )。每月 日發放工資。

五:勞動紀律: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公司《管理制度》中寫明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同時,愛護甲方財物,保守甲方機密,維護甲方利益、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2.乙方違反勞動法律,甲方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直至按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和解聘。

六、協議的.終止、變更、續簽和解除:

1.協議的終止期限屆滿時即終止,由於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同意條件下,可續簽協議,並應提前30天辦理續簽協議手續。

2.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協議有關內容並辦理協議變更手續。

3.甲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生產經營狀況解除本協議。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a、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企業又不加善的;

b、甲方違反勞動協議或法律、行政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任何乙方提前解除協議,均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乙方必須等到甲方招到接手人員,方可離職。乙方如未滿一週自行離職,公司不給予任何報酬。

七、任何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對方照成經濟損失,應視其後果和責任大小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八、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均由甲方決定並執行;凡屬國家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協商修訂、補充。

九、本協議雙方簽字即生效。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14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隨意約定違約金條款。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制度有着明確的規定。

一、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情形進限於兩種:(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而用人單位設定服務期的情形只限於一種情形,即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配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對用人單位的提示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並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是,法律並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不要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附有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關於勞動合同1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 動 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雙方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爲 (從以下三種期限中選擇一種)。

1、本合同期限爲有固定期限,期限爲 年個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年月 日至年 月日。

2、本合同期限爲無固定期限。

3、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在甲方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標準爲 。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實際工作能力和表現,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工作地點爲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崗位實行 工時制度(A、標準工時制B、不定時制

C、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應按崗位職責和甲方的規定要求,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如甲方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規定支付乙方加班費。

2、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採取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 身份證號: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確保員工的休息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乙方按國家規定享有婚假、產假等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每月 日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工資支付形式爲(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實行計時工資的月工資額爲 元(大寫: 元人民幣)。其中,試用期月工資額爲 元(大寫:元人民幣)。實行計件工資的單價爲 元。

3、工資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按《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甲方應按政府發佈的企業工資指導線爲乙方增長工資。

五、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用。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分別包括:

3、乙方工作過程中存在職業危害的,甲方應提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保證乙方享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各項權利。

七、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本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執行。

2、出現以下情形,甲乙雙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 。

八、違反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九、勞動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可加附頁)

1、勞動紀律 ;

2、培 訓 ;

3、商業祕密 ;

4、競業限制 ;

5、其它事項 ;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屬國家、省有規定的,均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凡屬國家、省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補充條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 年月 日起生效。

甲方(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簽訂日期: 年月 日 簽訂日期: 年月 日

標籤:勞動合同 優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