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精選15篇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勞動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勞動合同1
甲方: 企業性質: 地址:
郵編:
聯繫人: 聯繫電話: 乙方: 性別 出生於 年 月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方 乙方 爲建立社會關係,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願、協商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產(工作)崗位,併爲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應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工種、崗位,按照甲方關於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和生產(工作)任務。
3、乙方的生產(工作)任務爲:
4、甲方根據生產 (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2、甲方必須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須按國家規定對職業危害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4.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國家規定乙方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1)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甲方應按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3、法定節日期間,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休假。
4、乙方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甲方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時間爲 工資報酬的標準和辦法爲 。
3、乙方試用期臨時生活待遇每月爲 元。
4、甲方應當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違背當地政府的最低工資規定。
5、甲方應當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
6、甲方在乙方完成勞動定額規定或工作任務後,根據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其勞動報酬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須按當地政府規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貼或生活費。
第六條保險福利
1、雙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保險。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後,甲方必須按國家或地方規定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應享受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紀律
1、甲方應當制定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內部規章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乙方要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3、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甲方有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
2、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即終止執行;
3、本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應即終止執行。約定的條件應在本合同約定事項中寫明。
第九條勞動合同變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
(1)甲方轉產、調整生產(工作)任務的;
(2)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3)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身體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5)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王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甲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取得工會或者職工的同意,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解除本合同。
7、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經濟補償和違約責任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歉、第四款約定解除本合同時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國家規定給子乙方經濟補償的;
(5)違反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造成
(6)甲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乙方造成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舍中約定,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勞動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關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合同中乙方的各種待遇如低於本單位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執行。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 簽訂時間:
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乙方於 年 月 日入職本公司,乙方於 20 年 月 日書面向公司提出辭工。經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書面申請(辭工書),雙方自 年 月 日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二、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作爲甲方對乙方的補償,此補償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與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其它費用。
三、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勞動關係終止,雙方不存在其它權利義務關係,除本協議約定的補償及相關費用外,雙方互相不存在補償或賠償事宜。
四、雙方同意無論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任何權利義務問題,自本協議簽訂後放棄向對方提起投訴、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乙方自願放棄補償差額的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收 款 收 據
今收到 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所有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所有費用共計人民幣**元。
(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收款人: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經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自願,平等,合作的原則,達成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1條: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即終止執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續訂合同。
第2條:工作崗位
經雙方協商,約定員工在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公司可以根據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變換員工的工作內容,如雙方就工作變換達不成一致意見,則本合同自然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3條:勞動保護
1) 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公司需爲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員工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 公司根據員工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員工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3) 員工患職業病或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4條:工作時間
1) 公司實行每天八小時工作制,平均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爲員工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
2)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違反計劃生育的除外)等有薪假期。
第5條:勞動報酬
遵守按勞取酬的原則,按公司現行工資制度確定員工的勞動報酬,月收入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實行記件工資。如員工的職務、崗位變動時,員工的工資可相應調整。公司支付員工的工資爲稅前工資,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代扣。
企業因生產或經營等原因,員工暫時不需上班,則按規定發給生活費。
第6條:社保福利
公司按國家規定爲員工交納養老和醫療保險金,員工應繳納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公司從員工的工資中按月代爲扣繳。或:應員工的要求,員工的檔案可以不按公司的要求進行轉移;並同意將爲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標準支付員工,由員工負責在其檔案所在地繳納,此後的一切結果由員工享有或承擔。
第7條:勞動紀律
1) 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 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遵守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員工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3) 員工如毀損或遺失公司財物的,依市場價格予以補償。
第8條 規章制度
下列規章制度與本合同同時生效:
1) 上下班制度;
2) 安全生產製度;
3) 質量管理制度;
4) 公司保密制度。
第9條:合同解除
9.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或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或嚴重失職;或收受客戶回扣的。
2)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 公司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多餘職工或公司企業宣佈解散。
4) 員工違反國家法律被認定有罪或被勞動教養的。
9.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1) 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或採取欺詐手段簽訂本合同的除外)。
3)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9.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 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
2) 公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
9.4 需經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9.5 公司按本條9.1項第2)、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國家有規定應予經濟補償的,公司按該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9.6 員工未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爲:
1) 按正常生產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 月的月平均實得薪津計算;或
2) 按公司的實際損失計算,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招收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公司爲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對公司的工作脫節而造成的生產、經營的經濟損失。
第10條 教育培訓
公司鼓勵員工參加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類培訓,凡員工參加經公司同意的培訓,公司相應地增加員工的工資收入或予以報銷相關的培訓費用。如公司外派員工參加培訓,則雙方另訂培訓合同。
第11條 保密義務
員工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之後對其在公司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公司、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商業祕密的義務。員工於離職辦理交接時,返還全部屬於公司的商業祕密的資料,包括記載着公司祕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第12條:離職手續
12.1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最後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移交公司指定人員。
12.2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須按公司規定填寫辦理《離職會簽單》。
12.3公司在員工辦完上述手續後爲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符合實際的評價,並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時爲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員工承擔:
1)員工未按公司規定辦妥離職手續的;
2)員工未按時領取和簽收離職通知和離職證明的;
3)員工不配合,致使公司無法將有關離職資料送達員工的。
第13條 合同無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本合同自始無效:
1)根本違反法律法規的;
2)員工在《職工登記表》上提供虛假信息,欺騙公司而簽訂本合同的;
3)員工爲任何不合法,不正當目的而進入公司企業工作的。
第14條 通知送達
根據本合同要求所發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訊往來應用中文書寫並且由專人或以郵資預付掛號信函送達,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公司: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員工:
地址:
郵編
電話: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訊往來在下列首先發生的日期應被視爲已正式送達:
1)如專人專送,則爲收到之日;
2)如採取郵寄,則爲寄出之日後5天,以郵寄憑證爲準;
3)如由快遞傳送,即爲快遞寄出憑證後的3天;
雙方確認:如送達地點需要變更的,一方將於變更後的次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上述確認的地點所送達的文書,不論是否收到,均視爲送達。
第15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雙方協商;或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16條 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爲辦理社會保險使用,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簽約雙方已讀懂並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現自願簽字確認。
公司:
員工:
營業執照: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4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便於甲方投資經營的便利店能夠順利運營,甲方決定聘請乙方作爲該店的 ,根據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即終止執行。因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續訂合同。
二、工作崗位
1.經雙方協商,乙方在合同期內於甲方經營的便利店內從事營業工作。
2.如因工作需要,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安排,調動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每天8小時(收銀員、營業員),店長爲10小時,每月休假2天(根據各門店實際情況而定,由各門店店長批准自行調整),大夜班所有員工不得無故請假。
四、勞動報酬
1、工資由底薪和提成組成:底薪爲每月 。每月基本銷售任務額爲 如果未完成無提成;超出任務額的部分按公司薪資架構執行。
五、勞動紀律
1、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員工如毀損或遺失店鋪財物的,依市場價格予以賠償甲方;
3、盤點少貨的,由乙方按照丟失貨品的賣價的8折賠償給甲方;
4、員工不得私自銷售與本店無關的任何商品,每發現一次罰處500元;
5、員工不得低於標價或高於標價銷售店內產品,每發現一次罰處500元;
6、員工須做好每次銷售記錄,做到日清日結,並自覺接受甲方監督;如乙方有賬目差錯,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7、乙方與客戶結算時,注意查驗客戶錢幣真僞,一旦收到假幣,乙方須承擔100%的損失。
8、乙方必須加強防火防盜安全意識,杜絕一切安全隱患。不得使用電磁爐、電烤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切記做到人離電關,火熄氣關,保障自身及其客戶安全。
9、乙方保證店鋪必要的經營、生活用電,杜絕浪費。
10、乙方須每日做好店鋪的清潔整理工作,保持展櫃、櫥窗、貨物、衛生間的乾淨衛生。
六、獎勵
1、乙方不享受補休假政策,但可享受按職位等級最低每月 元的全勤福利。
七.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簽約雙方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現自願簽字確認。
甲方:
乙方:
電話:
日期:
關於勞動合同5
【摘要】: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勞動合同作爲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文件,在勞動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實體大量出現,使得勞動糾紛與日俱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後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備受勞動者關注。如何保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本文針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情形要件、限制條件及其終止後的權利、義務做一梳理,並對處理勞動終止後的補償問題做一淺析,以資參考。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
【正文】:
引言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確立的基礎,也是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實體大量出現,使得勞動糾紛與日俱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後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備受勞動者關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開始思考如何在新的政策法律框架下處理勞動關係問題。實踐中, 勞動合同的終止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情形問題, 則是相當多的單位和個人最爲關心的。本文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基本理論展開分析,隨後針對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展開探討,最後對勞動合同終止提出一些對策和意見,以期完善勞動合同終止制度,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一、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終止相關概念分析
(一)一般定義上的勞動合同的概念
關於勞動合同的定義,《布萊克法律辭典》規定爲:“勞動合同是僱主與僱員之間就勞動管理、工作條件、工資、津貼和懲罰做出的約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根據該協議規定履行相關的義務享受一定的權利,如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同時要爲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因此勞動合同作爲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最有效的書面證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做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一般定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從法理層面,勞動合同終止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
1.廣義的勞動合同終止,泛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各種情形,包括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將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滅失,以及因當事人對勞動合同作出的解除行爲。
2.狹義的勞動合同終止,僅指勞動合同解除以外,出現法定情形使得勞動合同法律效力消滅,導致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終結的情形。
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均採取了狹義理解。《勞動法》
第23條明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繼續延用了《勞動法》的劃分方式,並以第四章專門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因此,在勞動法律關係中,勞動合同終止僅應當作狹義理解。
(三)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差異分析
1.勞動合同解除的概念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意見,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觀點一,“勞動合
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履行完畢之前,由於某種因素導致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爲";觀點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
①事人一方或雙方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觀點三,“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合同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依法提前
②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爲"。
按照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從我國勞動法律理解來講,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在全部履行之前,簽約當事人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可以分爲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發生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因某種原因,協商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相對於終止來講,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給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選擇對方的法律依據,是對勞動力作爲一種資源、一種特殊商品迴歸市場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2.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差異
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存在相同之處,即雙方所導致的後果是一致的,也即依法終結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及相應的權利義務。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別,主要表現爲:其一,終結勞動關係的情形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基於勞動合同履行完畢之後的正常終結或主體滅失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得不終結,均屬於非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法律事實。勞動合同解除基於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觀意思表示的提前終結;其二,終結勞動關係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在於非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法律事實,因此程序要求比較簡單,法律事實一旦發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在於當事人主觀意志決定的行爲,因此應當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並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此外,勞動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權利義務也存在差異,比如經濟
③補償金的給付等。
二、國外關於勞動合同終止制度的相關規定
針對勞動合同終止,德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在勞動合同相關立法中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1.終止條件。其中大多數國家規定,對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提出終止申明並遵守一定的預告期限即可;對於定期勞動合同則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終止合同。英國、法國規定當僱員犯有嚴重錯誤或企業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時,僱主纔可以單方面終止定期勞動合同。
同時,有些國家還規定了限制僱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利時僱用合同法規定,任何以工人結婚、懷孕爲由終止勞動合同的都屬無效。
2.終止程序。法國規定,僱主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經過下列程序:(1)預先談話:企業打算和某個僱員終止勞動合同,必須以掛號信或親手交付信件並簽收發條的方式,通知僱員預先談話。該通知中應當說明談話的目的,談話的時間和地點,並告知僱員,在企業內部沒有員工代表的情況下,有權自願選擇一名顧問和他一起參加談話,同時提供顧問名單。預先談話只能在僱員收到通知5天后進行。談話過程中,企業應當向僱員說明其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並聽取僱員的解釋。(2)辭退通知書:企業最早只能在預先談話的一天之後發出辭退通知書。辭退通知書必須以帶回執的掛號信方式發出,其內容必須詳細列明辭退的理由。
3.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德國解僱保護法規定,僱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僱員可以在解僱後3周內向地方勞動法院訴訟,申請合同終止無效。如法院判決無效,僱員願意回去繼續工作,僱主應該繼續安排其工作,如工人不願意與僱主繼續維持勞動關係,僱主應當支付適當的一次性補償金。法國規定,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終止程序,需要重新完成程序,並向僱員支付最多爲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償還事業組織由此支付給僱員的失業救濟金(以6個月爲限)。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終止理由,法庭將建議恢復僱員工作,但企業和僱員都可以拒絕。在此情況下,企業應支付僱員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補償。
4.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條件。英國規定:(1)如果是不當解僱的情況,法院可判定僱主支付補償金。補償金分三部分:一是基本補償金。其數額根據僱員的年齡和服務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最高可達6300英鎊;二是賠償性補償金。根據僱員所遭受的損失確定補償的金額,最高可達11300英鎊;三是補充補償金,如果產業法庭做出撤銷不當解僱而重新僱用的命令,但僱主未執行,則僱員可以要求補充補償金。補充補償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資標準來支付;如果解僱屬於歧視性的,則補償金可按26至52周工資標準支付,但最高周工資額限於210英鎊。(2)定期勞動合同終止後,僱員有權得到旨在補償其不穩定狀態的補貼。此項補貼依據僱員的報酬和合同期限來計算,比例由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定確定;如果無此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定,則在徵求代表性的僱主組織和工會的意見後,頒佈法令確定(一般爲勞動報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間未能享受帶薪休假的僱員,在合同終止時,還可以得到帶薪休假的補貼(一般爲全部勞動報酬的10%)。(3)對於終止不定期勞動合同,有法定的辭退補償金和約定的辭退補償金。法定的辭退補償金只適用於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況,並且僱員沒有嚴重過錯。辭退補償金以僱員最後3個月的平均工資爲計算基數。約定的辭退補償金規定,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可以約定比法律更加有利的享受條件,如工齡更短、數額更高。甚至可規定,在僱員犯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也能享受到辭退補償金。
三、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目前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終止的主要規定
我國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設定了嚴格的條件,並且對終止的情形做了明確的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可見,終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之外設定任何的終止情形。
1.勞動合同終止的6種法定情形和拓展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①勞動合同期滿的。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來講,合同是有期限的法律關係,不可能永久存續,在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滿或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此即合同的終止。需要說明的是,合同終止不僅包括履行的終止,而且包括合同關係的消滅。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產生的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歸於消滅,並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然而,合同履行的終止並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係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
④權債務關係全部溯及既往地歸於消滅。
2.勞動合同終止的若干限制條件
因當事人主體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自然終止已不存在限制終止的前提,因此,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只能限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約定終止,這也可以看作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例外情形。
(1)特殊情形下的續延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5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也即,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勞動合同期滿不得即行終止,而有待該情形消失時再進行終止: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中,第一種情形屬於必將消失但可能轉化的情形,比如最終被認定爲患職業病,則應當按工傷保險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二、三、四種情
形均屬於必將消失的情形。第五種情形實質是要求單位在此情形下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而是順延至勞動者退休時才能終止。實踐中由於男職工在55週歲左右、女職工在45週歲左右提供的服務因爲年齡的關係而有所下降,而這一羣體又以提供體力勞動的勞動者居多,這些羣體收入較少,沒有多少積蓄,生活相對困難,如果再次就業,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就必然加大政府的壓力,並且如果在這個階段終止合同,顯然對勞動者來講是不公平的。該條規定有力的保護了這個年齡階段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
《勞動合同法》第14條明確了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以及“(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在以上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即便勞動合同期滿,一旦滿足第(一)、(二)種情形,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均無權實施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對第(三)種情形目前存在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無需雙方另行達成存續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只要勞動者提出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着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已喪失期滿終止權。第二種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着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然具有到期終止權,但用人單位表示存續勞動關係的,則喪失訂立何種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從文字表述看,第(一)、(二)種情形均未有“續訂勞動合同的”的表述,而第(三)種情形則專門描述。根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筆者認爲應當按第二種理解執行。
3.勞動合同終止後經濟補償的界定和分析
勞動法上規定的“經濟補償金”這個概念,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而勞動法上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也是依據終止勞動合同行爲進行規定的。主要分爲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期滿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①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當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此規定或許是考慮到在勞動者不願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另行招聘員工會有一定的經營損失。而勞動者可能已經有更好的規劃或找到了更好的機會,即便有損失也是勞動者自願選擇的結果,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基礎。
②動者存在過錯而期滿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於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存在以下法定情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主要有:一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是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用人單位存在經營困難而期滿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於企業經營困難或生產經營調整等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依照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在特定情形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節包括:一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二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三是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④勞動合同依據法律規定期滿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終
止,如果合同期滿,具有下列法定理由,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二是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2)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在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出於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除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存在嚴重過錯或企業經營困難等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終止合同需支付經濟賠償二倍標準的賠償金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情形以外,在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終止合同但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情節等。
(3)合同期滿終止的特殊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分別對其應享有的待遇及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沒有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羣體作出專門的保護規定
農民工是我國社會的一個特殊羣體,長期以來,他們一直處在農民與城市人的邊緣化狀態。在城市,絕大多數農民工屬於一個“遊擊”羣體,工作不穩定,收入微薄,住所簡陋。他們沒有城市戶口,不能能享受城市人的`同等待遇,他們做的是最髒最累的活,過的是最辛苦的生活,但是卻難以融入城市人的生活,處於一種生活無保障狀態。現階段農民工勞動關係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低薪、欠薪問題。儘管農民工在城市極其賣命地幹着累活或髒活,然而,在他們身上出現的低薪、欠薪問題卻最爲常見。農民工的工資一般是按季、按年甚至是按活計完成的階段發放的。在沒有勞動合同保障的情況下,更是出現項目做完了,卻領不到工資的狀況,拖欠工資已經成了家常便飯。一到逢年過節,各地常報道出有因拖欠民工血汗錢而引發羣體紛爭或民工跳樓、割腕等極端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
(2)超時工作。用人單位爲了延長工作時間,最大限度的榨取農民工的剩餘價值,一般都採用計件工資,多勞多得,所以,很多企業根本不存在八小時工作制的規定,也不存在加班和加班費之說。也就是說農民工基本很少有休息日的。高強度、長時間的透支體力工作,對身心的損傷是顯而易見的,而用人單位也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工傷制度來保障農民工的自身權利,這就使得大多數農民工身體長期處於亞健康狀態,甚至出現嚴重的職業病。
(3)社會保障得不到落實。因爲大多數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就更不用說辦理社會保險了。農民工的醫療、教育等社會保障問題十分嚴重。遇到工傷,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甚
⑤至必須的治療都得不到保證,因工傷致殘、致死的農民工屢有發生。至於生育、養老等方面的保障
就更不能奢望了。
(4)企業單方面隨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部分企業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出於企業發展用工的需要,單方面隨意解除或者終止農民工勞動合同,由於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一般選擇忍氣吞聲,導致自身權益得不到維護。
雖然近年來,國家對農民工問題越來越重視,但是動企業隨意解除或終止農民工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而目前我國勞動法律中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勞動立法中對婦女和未成年工是有特殊保護規定的,而對婦女和未成年工進行保護的原因就是他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可以說他們是弱勢羣體。同樣的道理我們當然也可以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的羣體進行專門的規定,這樣一來從法律上對農民工重視起來農民工的權益纔會得到更好的保護,因此將對農民工勞動合同保護的特殊規定寫入《勞動合同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差異不足分析
(1)勞動合同終止補償差異分析
在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出於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現實操作中的情形卻複雜得多,有可能出現客觀情況
關於勞動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以自願、平等互利爲原則,就乙方經銷甲方之_______系列產品,根據《民法典》,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是_______系列產品的供應商,乙方是經銷商。
2、銷售範圍: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___範圍內銷售甲方產品。
3、乙方作爲甲方的經銷商,應盡經銷商的責任。在上述區域應按甲方銷售策略銷售要求,盡努力將甲方產品銷售。甲方也應保證供應足夠的貨源。
4、產品的型號由訂單、收貨單確定,最終以收貨單爲準。
5、運輸及運費計算:甲方將以產品到岸價的形式向乙方供貨,即甲方負責將產品發運到乙方所屬地區配貨站的運費,而乙方將負責貨物在當地配貨站到乙方倉庫的一切費用。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如乙方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調換,但由於乙方保管不慎而導致的質量問題或在銷售過程中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壞均有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7、貨物殘損、退換: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短少或包裝上有缺陷,導致影響銷售,應立即於送貨單上註明,並請送貨的部門簽名作證;乙方有義務提供有關單證給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如乙方沒有註明或不履行提供單證義務的,甲方視乙方爲全部簽收正確。
8、銷售任務:乙方應完成總的銷售額爲:_______套/年。
9、付款期限:甲方對乙方的付款條件爲款到付貨,即乙方每次定貨需先將貨款匯至甲方帳戶內,甲方在確認款已到帳後____日內發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0、甲方負責爲乙方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負責爲乙方培訓售後服務人員(培訓設在甲方公司所在地)。
二、乙方的特別義務以及獎勵
1、保持甲方產品所有規格一個月銷售的庫存,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庫存增減調整。
2、配合行動:當甲方在當地進行產品推廣活動資源時,乙方有義務提供人力和借貨服務。
3、價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經銷商供貨價,乙方須保證按甲方規定的二級批發商供貨價及零售商供貨價給零售商及批發商。同時,乙方有義務控制其供應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議零售價售給終端消費者(二級批發商供貨價、零售供貨價、零售價由甲方另行通知)
4、對乙方的優惠:
乙方作爲經銷商,可以享受出廠價_______元/套;
乙方累計銷售臺以上時在出貨時即可以可享受______________的優惠;
若乙方銷售業績特別出色,甲方將給乙方更大的優惠,具體優惠措施由甲方另定。
三、合同的變更及終止
1、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
2、乙方如連續三個月不能達到甲方所定下的銷售目標,甲方視乙方爲自動終止本協議。
3、本協議期滿後,由甲、乙雙方協商是否續簽本協議,乙方具有優先續簽本協議的權利。
四、違約責任:
1、對於乙方的以下行爲,甲方可隨時中止或終止本協議,如乙方違約(例如存在以下前三項的任一行爲),則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超越銷售範圍銷售甲方產品;
(2)乙方違反了結算規定,未按要求付貨款;
(3)乙方每月的銷售額連續兩個月未能達到甲方要求的銷售額;
(4)乙方經營遇到巨大困難或管理髮生實質性變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產,導致甲方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時。
2、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法處理。
五、附則
1、本協議有效期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名蓋章後即生效。
4、乙方收貨人員確認書是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勞動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時間: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項條款,並確認合同爲解決爭議時的依據。
第一章 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於以下幾種用工需要:單項工作、可按項目承包的工作、因季節原因需臨時用工的工作等。
第二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二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三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四條 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
第六條 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勞動報酬的,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二)乙方不能勝任現崗位工作的。
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七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時制度(_______________)。
A. 標準工時制。
B. 不定時工時制。
C. 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八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第四章 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九條 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條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並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公示。乙方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衝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二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標準和支付方式爲: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甲方爲乙方依照國家和地方規定建立社會保險。
第七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程與安全制度。
第十七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十八條 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其崗位相關的培訓。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一)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二)工作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三)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四)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未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二)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三)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四)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五)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辭職;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 本合同期滿的;
(二)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
(四) 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五)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除法律規定的以外,甲方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等,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應進行的賠償,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勞動報酬中依法做相應的扣除。
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書面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十一條 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條款: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
關於勞動合同8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周口博大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周口市七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蔡衛傑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文化程度: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自 20 年 2 月 3 日起至 20 年 2 月 3 日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 20 年 2 月 9日起至 20 年 4 月 9 日止。
三、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爲 20 年 2 月 5 日至 20 年 2 月 5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富貴鳥集團女鞋事業部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從事 針車、手工 工作,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在 福建石獅市 。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以下工作標準
1、 到40週歲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2、 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
3、熟練幫面針車工、手工和具備完全操作整鞋的技能。
4、攜帶二代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熟練工採取計件工作制,工人多勞多得。計件單價以不同款式鞋的具體單價爲準。一天工作時間不得低於10個小時。
2、普工(學徒工)採取計時工作制,具體工作時間以用工單要求爲準。
3、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爲每月28號,甲方會以工資卡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第四條 社會保險
乙方的社會保險由用工單位依法繳納。
第五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爲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和用工單位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六條 規章制度
一、甲方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二、乙方服從甲方及用工單位管理,並嚴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甲方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
三、乙方要求終止本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甲方,乙方有義務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八條 派遣協議要求
甲方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並將協議內容告知乙方。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後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用工單位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蓋章: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關於勞動合同9
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勞動者: (以下簡稱乙方),
性別:
出生年月: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通信地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 工作(非全日制)。工作地點在 。
第三條、乙方每天的工作時間爲4小時,上班時間從 時 分到 時 分,每週工作6天(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甲方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另行調整乙方的具體上班時間,乙方表示同意和服從。
第四條、甲方按乙方工作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標準爲每小時 元,工資結算週期爲每15日結算一次,工資發放時間爲 ,工資發放方式爲 (現金直接發放/委託銀行代發)。
第五條、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中已包含甲方應爲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乙方表示不參加甲方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由乙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並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爲乙方辦理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條、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及勞動保護用品。
第八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其他工作規範。
第九條、乙方可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但是,乙方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影響本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本合同。終止本合同後,乙方應當向甲方交接相關物品和事宜,甲方依法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但甲方應當向乙方結清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新規定相悖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爲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務,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乙方應認真履行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
第三條乙方工資爲人民幣元/月,按季度發放,按完成的銷售指標提成10%。
第四條工作時間爲春、夏、秋季上午8:00-下午6:00,冬季上午8:00-下午5:00。
第五條雙方應提前三個月說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甲方應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或相關證明。
第六條乙方應承擔安全負責人在上班途中發生的與甲方無關的各種事故。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的簽名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簽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11
XX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身份證號, 年月日參加工作,年月 日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試用期勞 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月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爲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年月 日,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月 日
用人單位簽字:
年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12
一、合同期限
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外包單位、外包期限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方外包乙方到 單位工作。
(二)外包期限爲 個月,從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其中含試用期個月。
三、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一)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的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崗位工作。
(二) 乙方的工作地點爲 。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執行下列 種工時工作制。
A、標準工時制。具體工作時間爲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C、不定時工作制。
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要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二) 甲方有義務督促用工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休息休假規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權益。
五、勞動報酬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本人工資執行下列條款。
A、乙方的工資按照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確定。
B、甲乙雙方協商約定月工資 元。
C、其他形式 。
(二)甲方於每月 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享有最低工資保障。
(三)用工單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甲乙雙方約定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月標準爲 元。
(四)甲方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外包協議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費用。
(五)甲方跨地區外包乙方的,乙方的勞動報酬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按規定享受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應會同用工單位共同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爲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應會同用工單位共同按照國家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甲方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六)甲方應會同用工單位共同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乙方的職業技能。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因乙方外包期滿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單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對其重新外包,乙方同意重新外包的,甲乙雙方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確認外包單位、外包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等內容。
九、勞動合同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未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崗三日者,視爲自動離職,乙方應於離職次日到甲方辦理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者視爲乙方單方面自動解除本合同;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4、因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工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的;
3、甲方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工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十一、法律責任
(一)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履行勞動合同。
(二)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三)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其它事項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甲方應如實將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外包協議內容告知乙方。
(三)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址、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合同不得代簽和塗改,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13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____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的類型爲:____________.期限爲:_______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具體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同的試用期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錄用條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乙方的工作內容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誠信合理的原則,向乙方說明情況後,可以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六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工時制,具體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八條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九條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十條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爲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爲________,計件單價爲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十二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得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
第十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第十四條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爲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五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各項規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進行公示;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變更後,應及時告知乙方。
第十九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規定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應當對乙方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
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甲方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乙方退休、退職、死亡的。 甲、乙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3個月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八條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爲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甲方不得終止本合同,但雙方協商一致,並且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於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第
(二)項、第
(三)項、第
(四)向約定的,本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給予乙方本人1個月工資收人的經濟補償:
(一)甲方根據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的約定提出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第
(二)項、第
(三)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第
(二)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第
(一)項、第
(三)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第
(三)項的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第
(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乙方12個月的工資收人,但雙方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一條上條所稱的工資收人按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人計算,乙方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
第三十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第
(一)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約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於乙方本人6個月工資收人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乙方爲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間,甲方可以採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乙方的竟業限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競業限制的範圍爲______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爲____________,支付方式爲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爲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條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爲________.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後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乙方(簽章):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
協議:
1、雙方同意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關係)。
2、乙方已於本協議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接,並未在甲方承建(監)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
3、截止本協議書籤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債權債務。
4、以上內容經雙方共同認可屬實。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關於勞動合同15
網友提問: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不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籤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爲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爲。那麼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佈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爲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要怎麼辦
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本文就爲大家帶來一起具體案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
應當說這個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作用是很大的,現在可以說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企業和員工的地位轉換了,用人單位現今都是很積極的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會不會存在員工拒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以此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呢?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爲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爲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爲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韓某在寧夏大廈工程部任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爲20xx年4月3日至20xx年4月2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但韓某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12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後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寧夏大廈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xx年9月份的工資。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寧夏大廈向韓某支付20xx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以及20xx年5月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寧夏大廈不服該裁決書,認爲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系韓某拒絕,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被告韓某辯稱:雙方所籤勞動合同到期後,寧夏大廈從未找他續簽過勞動合同。寧夏大廈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證明在20xx年6、7月間曾經接到過寧夏大廈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籤合同,並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法院認爲,本案焦點系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應由誰負責。寧夏大廈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雙方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證人雖證實寧夏大廈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對於韓某不予續簽的情況,寧夏大廈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可直到20xx年12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寧夏大廈未採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寧夏大廈承擔,其應依法支付韓某二倍工資差額。
【案情分析】
該案件中寧夏大廈已經證實了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法院仍然認爲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那麼企業在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該如何做才能盡到應盡的義務呢?如果未籤書面合同的責任確在勞動者一方,則用人單位企業不需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本案當中,寧夏大廈正是因爲沒有能夠有效證明自身履行了法定義務而最終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盡到以下義務: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當面向勞動者送達通知被拒絕後,可以採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以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爲證明之用。該通知應當明確表達要求籤訂合同的意思表示,並寫明要求籤訂合同的截止日期,並可附勞動合同文本或主要條款。
其次,通知送達後勞動者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立即完成簽訂合同,如果勞動者表面上同意簽訂但以合同個別條款有異議等理由拖延時,用人單位應當也與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證明,寫明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送達,因勞動者原因暫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事宜,並讓勞動者簽字確認。
再次,如果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拒不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以上的通知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用工一個月後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選擇是,或者立即簽訂完成,或者繼續雙倍付薪,或者終止合同。只能選擇其一。
所以,勞動合同應當在一個月之內簽訂,這樣企業一方的風險就會減小。那麼什麼時候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最佳時間呢?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單位有足夠的時間和籌碼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勞動關係尚未建立,單位無需承擔任何的責任。如果辦理入職手續的第一件事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纔開始辦理其他手續,則單位一方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就降爲零。如果用工開始以後才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係已經建立,萬一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或員工故意拖延不籤,那企業就會比較被動。單位爲了不至於拖過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較爲不利的合同約定,當然單位也可以通知終止合同。
對於企業來講,首先應當儘快的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其他的細節事宜等合同終止後再討論也不遲,但不管怎麼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態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其次,百密總有一疏,如果企業因某些人工作差錯在用工過程中發現有漏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應當立即補籤,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可將簽訂的日期補寫爲員工入職之日,以絕後患。如果一個企業有規範的管理機制,良好的工作環境,對員工也會有吸引力,當發生一些漏洞或工作失誤時,員工也會理解,不會無理取鬧吹毛求疵的。
再次,企業在用工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爲每份合同的價值最高相當於11個月薪資。企業應當將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保存兩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管理,派專人定期檢查勞動合同看是否每位員工都有簽訂,並查看是否有員工合同即將到期,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一、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係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二、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三、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單位應當爲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爲職工補繳。
四、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爲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幹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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