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專用章與公章關係
一、合同專用章與公章的效力區別
結論: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合同專用章在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
2、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依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籤合同生效,公章籤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zui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此外,有相應的部門規章,明確了在簽訂合同時,公章與合同專用章都可使用。如《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修訂)規定,單位簽訂的專利贈與合同,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再如,中國保監會頒佈的《關於規範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36號)規定保險公司在批單和批註上應加蓋保險公司公章、經授權出單的分支機構公章或上述兩者的合同專用章。
二、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財會〔2010〕11號)中的《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6號--合同管理》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合同專用章保管制度。合同經編號、審批及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後,方可加蓋合同專用章。
三、注意點
公章不可使用在發票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0年):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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