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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總則的其他規定

合同2.62W

第一百二十三條法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他法律是具體化的法律,具體的細則比合同法更具體,更符合其對應的情況)

合同法總則的其他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無分則適用總則,參照類似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 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有爭議的條款,依據其他信息確定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文字不同的含義推定,參照合同目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涉外合同的法律選擇,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規定的和最密切聯繫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適用中國法律的中外合作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條 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監督違法,刑事追究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自我和解、調解解決爭議)

(另外:和解:指平息紛爭,重歸於好。今法律上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不經法院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調解: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和解、調解無法進行,則申請仲裁或者起訴,依法履行,不能履行要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開始之時可以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其他的參照具體法律規定)

標籤:總則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