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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與中國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規則之比較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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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CISG與中國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規則之比較

CISG與中國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規則之比較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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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與中國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規則之比較

作者:王琳菲

來源:《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 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關於貨物買賣合同領域裏最爲重要的國際公約之一,這一公約具有突出的實用性和價值。公約已經逐漸成爲各國國家在貨物買賣合同立法上的參考和借鑑。我國合同法的制定就重點對公約的內容進行了吸收,進而提升了合同法的實踐應用價值。

關鍵詞:合同法;買賣合同;法律

0序言

從實際立法層面來看,各國在合同法立法和修訂過程中通常情況下會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加以借鑑和引發,進而使合同法與公約之間具有較大相似性,但從細節入手,可見兩者之間又存在一定差異,缺乏細緻有效研究,容易造成對法律的誤讀。在實際應用和理論研究兩方面,學者都展開了合同法與公約的對比研究,着重對兩者相似性和差異性問題進行了分析,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對於推動我國合同法立法完善工作具有積極意義。1公約與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的規則之比較

合同訂立是一個基於公平交易等原則的具體過程,在合同訂立的過程當中,當事人採取要約和承諾,對各方認同的交易內容進行法律化的認定。目前各國法律體系當中對於合同訂立的規範性要求並不一致,而公約當中則較爲適中,着重引入了不同法系關於合同訂立規則的突出特點和長處。爲了能夠有效結合國際市場的普遍規律和現實環境,我國的合同法在1999年制定時,就考慮到公約的主要內容,也體現出我國的實際情況。這種比較性分析,有助於我們更深入對公約與合同法展開細化研究。

1.1要約規則之比較

進行要約規則的比較,能更爲清晰的分析目前公約與我國合同法在具體規定方面的差別,提升合同法的實際應用水平。同時找到合同法尚存的不完善之處,對於完善立法具有一定推動性。

1.1.1生效

在要約生效時間方面,我國合同法與公約均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處時方生效,到達的定義在公約中第24條中已經予以規定。相應的在我國合同法當中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

篇二:CISG與中國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規則之比較

cisg與中國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規則之比較

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稃大學碩十學位論文’’鋤沁’’斜啪∞’打冊印弦’印’咖附矗柳如’丘印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啪糟圩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學位論文原創性聲明本人鄭重聲明本論文的所有工作是在導師的指導下由作者本人獨立完成的。有關觀點、方法、數據和文獻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並與參考文獻相對應。除文中已註明引用的內容外本論文不包含任何其他個人或集體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成果。對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均已在文中以明確方式標明。本人完全意識到本聲明的法律結果由本人承擔。作者簽字盞叄∑期年月日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上穢火學碩士學位論文第章緒論論文的背景與意義《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貨物買賣合同領域最重要的國際公約它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的補救方法等問題制定了統一的法律規則和實際程序在國際商事交易中被廣泛採用其突出的優點和典範性爲各國買賣合同立法提供了吸收、借鑑

的範本中罔《合同法》的制定就是其中一例。《合同法》是我國合同領域的基本法。我國沒有專門的買賣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的法律規範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總則部分和分則中買賣合同一章中這部分是與公約相對應的內容。由於《合同法》借鑑《公約》之處甚多二者存在極大的相似性但仔細推敲起來又存在很多細節上的差異性這就很易造成迷惑與誤讀。鑑於此許多學者將二者進行了比較研究指出這兩部法律文件的某些相似性分析了一些差異性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對於某些熱點問題如預期違約制度比較風險轉移制度比較等更是研究者甚衆相關學術成果也較多。但也存在一些研究上的薄弱環節如關於交單業務的比較提前交貨規則的比較第三方行爲負責的比較等領域很少有人涉及。即使是對研究得比較多的某些問題有的也存在歸納不到位結論不明晰的問題。因此筆者廣泛蒐集了資料對兩部法律文件有關買賣合同的規定進行了逐條對比在此基礎上分析了二者的相似性和差異性並分析了出現差異的原因及二者的優劣相信將有助於加深對《公約》與《合同法》的理解尤其是對《合同法》某些不足之處提出了修改建議希望能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合同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學位論文論文的寫作思路《合同法》作爲我國法律體系中調整合同關係的基本法從合同類型的多樣性到合同關係全過程各環節的完整性上看它的涉及面顯然要遠遠大於《公約》。《合同法》總則中除去合同效力一章再加上分則中的買賣合同一章纔是與《公約》相對應的部分具有可比性而其他內容《公約》並未涉及。因此出於將二者針對同類問題的規定進行比較的目的本文是以《公約》前三部分內容爲範圍第四部分最後條款是規定公約的保管、簽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的《合同法》無與之相對應的內容以《公約》的體系爲綱參照大陸法系合同法理的邏輯順序與理論體系進行結構設亡的分別以第二、三、

四、五章對《公約》與《合同法》的適用範圍與總則、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責任與免責這幾個大方面內容進行了闡釋。在對每方面內容進行闡釋時先着重介紹《公約》的規定然後在介緇《合同法》對同類問題的規定的同時比較兩個法律文件的異同並指出二者某些似同實異與似異實同之處將兩部法律作了全面的梳理與對比。本文的創新之處本文將《公約》與《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的規則進行逐條對比一指明它們在每個具體問題規定上的異同在比較的全面性上是前所未有的。本文對《公約》與《合同法》中某些對相關問題的分散規定作了歸納處理如對《合同法》中預期違約規則的歸納《公約》與《合同法》中關解除合同條件的歸納。這些歸納處理使不同規定間的關係更爲明瞭這也是本文的特色之一。在全面比較的基礎上本文對我國《合同法》的修改提出了一釁具體的立法建議如應當放寬對承諾與要約一致性的要求應對只是產權的擔保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義務作出專門規定應適當肯定第三人行爲對違約責任的影響等。這些具體的修改意見都未曾在相關文獻中提到。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第章公約與合同法結構、適用範圍與總則之比較公約與合同法的結構之比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於年在維也納召外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年月日起對包括我國在內的幽三效。至年月止參加和核準該公約的已有包括中國、俄國、美幽、法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在內的個國傢俱有了足可稱道的廣泛性並且隨着時間的推移必將有更多的國家參加《公約》《。公約》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條。《公約》的主要部分是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統一規則。第一部分共條對《公約》的適用範圍和總則作出規定。第二部分共條規定合同訂立的程序和規則。第三部分是《公約》的重點共章條是貨物買賣統一法部分對貨物買賣的一般規則、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風險轉移、違約的補救方法等作出規定。第四部分是最後條款對《公約》的保管、簽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作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於年月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年月日起正式施行從此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足鼎的局面爲我國的經濟實踐提供了一整套統一的規則成爲我國合同關係領域的基本法。《合同法》分爲總則和分則兩個部分總則規定了合同的一般制度如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分則對具體的合同類型進行了規定分則中列舉的有名合同共有類分別爲買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總則加上分則中的買賣合同部分就構成了我國的貨物買賣法是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相對應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就這一部分進行分析比較。公約與合同法的適用範圍之比較適用的主體範圍根據《公約》第條的規定當事人要適用《公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99貨物的買賣必須具有國際性第二買賣合同與《公約》一個或個以二的締約國具有《公約》所規定的某種聯繫】。在確定買賣合同是否具有國際性時《公約》以合同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否處於不同的國家作爲準一的標準至於當事人的國籍、合同項下貨物的運輸是否跨越了國境要約與承諾是在什麼地方發生的都不在考慮之列。“營業地”一詞在法律上是一個有待識別的概念應理解爲是一個永久性的經常從事一般商業交易的場所。不包括那些爲某一特定交易而進行談判或聯絡的地方。《公約》第條規定當事人如擁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採用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存在“最密切聯繫”的'營業所所在地爲其營業地。買賣合同與《公約》的締約國有某種聯繫是指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所在的不同國家都是《公約》的締約國或者根據國際私法規則所確定的準據法是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公約》對後一種聯繫作出規定其目的是擴大《公約》的適用範圍使得只有一方位於締約國或雙方都不位於締約國時也可能適用《公約》。比如甲乙兩國都不是《公約》的締約國丙國是《公約》締約國甲國的和乙國的在丙國簽訂合同雙方就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在本國的法院起訴如果甲國的國際私法規則規定合同依合同訂立地法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人學碩十學位論文那麼本案就應適用丙國法而按《公約》的規定此時不應適用丙國法而應適用《公約》。此項規定雖然擴大了《公約》的適用範圍但也使得《公約》的適用產生不確定性可能引起國際私法上的轉致反致等問題不利於當事人預見自己行爲的法律後果。因此既然《公約》允許締約國對此項規定作出保留我國在覈準《公約》時就對此作了保留。這樣在我國只有在當事人的營業地都位於《公約》締約國時法院或仲裁庭纔會適用《公約》的規定。當然如果當事人的營業地雖非處於締約國但當事人明示選擇《公約》我國法院或仲裁庭也會承認其所作選擇的效力適用《公約》。《合同法》第條規定了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法律。”可見在我國國內合同與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是不同的國內合同必然無條件地適用我國法律主要指《合同法》就涉外合同來說適用我國法律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是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用中國法律或對適用法律沒有任何選擇時才考慮適用“最密切聯繫”原則經“最密切聯繫”原則的指引如須適用中國法才適用中國法。另外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國法律。此處主要指的是《合

同法》總則部分與我國外資企業法。在《合同法》生效以後調整我國買賣合同關係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和《公約》。對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適用的法律無選擇時如對方營業地也在《公約》締約國則適用《公約》如對方營業地不在《公約》締約國則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國家的法律假如與合同有密切聯繫的正好是中國法則適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中國法律。另外有一點要指出的是儘管《合同法》和《公約》在合同法律適用上都使用了“最密切聯繫”的原則但《合同法》的“最密切聯繫”原則旨在解決適用何國法律《公約》的“最密切聯繫”原則旨在解決營業地的識別因此二者的具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體意義是有所不同的。適用的客體範圍《公約》適用的客體範圍是“貨物買賣”。《公約》沒有對“貨物”下定義但根據一般的理解“貨物”就是有形動產。但是並非所有國際性的貨物買賣都屬於《公約》的適用範圍《公約》排除了以下幾種買賣以直接私人消費爲目的的買賣。這種買賣的目的是爲了個人消費而不是營利比如個人借出國旅遊、探親或出差的機會在國外購買貨物或通過郵寄從國外購買貨物。如果《公約》適用這些買賣會與各國的消費者利益保護法許多規範是強制性的發生衝突。拍賣。各國對拍賣都有自己專門的規定拍賣宜適用拍賣發生地國家的法律。但是商品交易所的買賣可以適用《公約》它不屬於拍賣。依執行令狀或法律授權的買賣。依法律令狀的買賣如按破產法進行的清算變現、擔保物權的執行、查封等、法律授權的買賣如海關對逾期不報關不納關稅的貨物實行強制出售都是依國內法的強制性規範進行的不能適用《公約》。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和貨幣的買賣這些標的物一般不被認爲是貨物其交易程序和規則不同於貨物買賣。船舶、氣墊船和飛行器的買賣。有的國家將這些商品視爲一般的貨物有的國家卻把它們視爲不動產。同時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規定這些商品的買賣要進行註冊這與貨物買賣是有很大區別的因此不宜納入《公約》的適用範圍。電力的買賣。電力一般不被認爲是貨物而且電力買賣會產生在一般貨物買賣中所不存在的許多獨特問題。由於《公約》是關於貨物買賣的因此《公約》第條規定由買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合同也不適用《公約》。對於加工、勞務合同各國一般都有不同於買賣法的專門法律調整。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學位論文即使對於貨物買賣公約也不是適用於貨物買賣的各個方面《公約》第條規定公約只適用於買賣合同的訂立和買賣雙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而對於合同的效力或其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對於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內容因爲各國在這幾方面的法律規定差異頗大不易統一《公約》未曾涉及。此外對於賣方貨物的產品責任由於與各國的產品責任法有許多強制性規範密切相關《公約》未曾涉及。《合同法》對於買賣合同的適用也是有限制的。《合同法》的買賣合同一章因爲沒有限定爲“貨物”買賣因此也包括不動產買賣也包括船舶、車輛、飛行器等的買賣只是它們的轉讓除適用《合同法》外還要適用其他法律的特殊規定如登記要求等。《合同法》未排除直接以私人消費爲目的的買賣只是在第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條排除了其對拍賣的適用至於依執行令狀或法律授權的買賣是否適用《合同法》則未作規定。依據《合同法》第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可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僅指財產所有權的買賣而股票、債券、票據、投資證券等無形財產權的轉讓則不被認爲是買賣不由《合同法》調整。對於電力《合同法》將供電臺同與供水、氣、熱力合同列爲圊一種類的合同進行調整且由於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持續性沒有將它們直接列入買賣合同一章。通過比較可知《公約》與《合同法》都不調整拍賣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和貨幣的買賣而以直接私人消費爲目的的買賣船舶、氣墊船和飛行器的買賣電力的買賣等雖然不受《公約》調整但卻受《合同法》的調整。《公約》排除由買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應貨物方的絕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合同而《合同法》也適用於加工合同與一部分勞務合同、服務合同但不是在買賣合同一章中

規定。可見《合同法》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也認爲它們不屬於貨物銷售合同的範疇。《合同法》不僅對合同的訂立、雙方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這些《公約》涉及到的問題作了規定而且對合同的效力、合同對售物所有權產生的影響等《公約》避而不談的內容也作了規定從而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合同制度對從合同訂立到合同終止的全過程各個環節都作了規範。最後指出的是《公約》的任意性使得當事人對《公約》的適用範同具肯很大的靈活性。《公約》第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這表明當事人在訂約時丁以自行決定合同適用《公約》或不適用《公約》或決定只是合同的某一部分或幾個部分適用《公約》而其他部分則適用某個國家的法律。當事人還可根據交易的需要共同約定合同不適用《公約》的某些條款或對《公約》的任何條款進行修改、變更或重新擬定從而改變原條款的含義及效力。《合同法》的適用則沒有這麼大的靈活性雖然對於涉外合同它是當事人選擇適用或國際私法指向適用的也可以被當事人意思所排除或減損其規定或改變其效力但對國內合同它是無條件適用的。只有在《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時纔可排除其適用而這種字樣一般只出現在任意性規範中對於強行性規範如關於合同的效力的規範則是不會允許當事人選擇或排除的。公約與合同法的總則之比較解釋《公約》第條規定了各國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解釋和適用《公約》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即促進《公約》適用統一性原則促進誠信原則遵守的原則和未決事項適用《公約》的一般原則的原則。《公約》第條規定了對當事人行爲進行解釋要遵循的規則即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爲應依照他的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

篇三:CISG與中國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規則之比較

CISG與中國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規則之比較

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稃大學碩十學位論文’’鋤沁’’斜啪∞’打冊印弦’印’咖附矗柳如’丘印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啪糟圩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學位論文原創性聲明本人鄭重聲明本論文的所有工作是在導師的指導下由作者本人獨立完成的。有關觀點、方法、數據和文獻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並與參考文獻相對應。除文中已註明引用的內容外本論文不包含任何其他個人或集體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成果。對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均已在文中以明確方式標明。本人完全意識到本聲明的法律結果由本人承擔。作者簽字盞叄∑期年月日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上穢火學碩士學位論文第章緒論論文的背景與意義《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貨物買賣合同領域最重要的國際公約它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的補救方法等問題制定了統一的法律規則和實際程序在國際商事交易中被廣泛採用其突出的優點和典範性爲各國買賣合同立法提供了吸收、借鑑的範本中罔《合同法》的制定就是其中一例。《合同法》是我國合同領域的基本法。我國沒有專門的買賣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的法律規範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總則部分和分則中買賣合同一章中這部分是與公約相對應的內容。由於《合同法》借鑑《公約》之處甚多二者存在極大的相似性但仔細推敲起來又存在很多細節上的差異性這就很易造成迷惑與誤讀。鑑於此許多學者將二者進行了比較研究指出這

兩部法律文件的某些相似性分析了一些差異性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對於某些熱點問題如預期違約制度比較風險轉移制度比較等更是研究者甚衆相關學術成果也較多。但也存在一些研究上的薄弱環節如關於交單業務的比較提前交貨規則的比較第三方行爲負責的比較等領域很少有人涉及。即使是對研究得比較多的某些問題有的也存在歸納不到位結論不明晰的問題。因此筆者廣泛蒐集了資料對兩部法律文件有關買賣合同的規定進行了逐條對比在此基礎上分析了二者的相似性和差異性並分析了出現差異的原因及二者的優劣相信將有助於加深對《公約》與《合同法》的理解尤其是對《合同法》某些不足之處提出了修改建議希望能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合同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學位論文論文的寫作思路《合同法》作爲我國法律體系中調整合同關係的基本法從合同類型的多樣性到合同關係全過程各環節的完整性上看它的涉及面顯然要遠遠大於《公約》。《合同法》總則中除去合同效力一章再加上分則中的買賣合同一章纔是與《公約》相對應的部分具有可比性而其他內容《公約》並未涉及。因此出於將二者針對同類問題的規定進行比較的目的本文是以《公約》前三部分內容爲範圍第四部分最後條款是規定公約的保管、簽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的《合同法》無與之相對應的內容以《公約》的體系爲綱參照大陸法系合同法理的邏輯順序與理論體系進行結構設亡的分別以第二、三、

四、五章對《公約》與《合同法》的適用範圍與總則、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責任與免責這幾個大方面內容進行了闡釋。在對

每方面內容進行闡釋時先着重介紹《公約》的規定然後在介緇《合同法》對同類問題的規定的同時比較兩個法律文件的異同並指出二者某些似同實異與似異實同之處將兩部法律作了全面的梳理與對比。本文的創新之處本文將《公約》與《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的規則進行逐條對比一指明它們在每個具體問題規定上的異同在比較的全面性上是前所未有的。本文對《公約》與《合同法》中某些對相關問題的分散規定作了歸納處理如對《合同法》中預期違約規則的歸納《公約》與《合同法》中關解除合同條件的歸納。這些歸納處理使不同規定間的關係更爲明瞭這也是本文的特色之一。在全面比較的基礎上本文對我國《合同法》的修改提出了一釁具體的立法建議如應當放寬對承諾與要約一致性的要求應對只是產權的擔保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義務作出專門規定應適當肯定第三人行爲對違約責任的影響等。這些具體的修改意見都未曾在相關文獻中提到。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第章公約與合同法結構、適用範圍與總則之比較公約與合同法的結構之比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於年在維也納召外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年月日起對包括我國在內的幽三效。至年月止參加和核準該公約的已有包括中國、俄國、美幽、法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在內的個國傢俱有了足可稱道的廣泛性並且隨着時間的推移必將有更多的國家參加《公約》。《公約》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條。《公約》的主要部分是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統一規則。第一部分共條對《公約》

的適用範圍和總則作出規定。第二部分共條規定合同訂立的程序和規則。第三部分是《公約》的重點共章條是貨物買賣統一法部分對貨物買賣的一般規則、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風險轉移、違約的補救方法等作出規定。第四部分是最後條款對《公約》的保管、簽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作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於年月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年月日起正式施行從此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足鼎的局面爲我國的經濟實踐提供了一整套統一的規則成爲我國合同關係領域的基本法。《合同法》分爲總則和分則兩個部分總則規定了合同的一般制度如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分則對具體的合同類型進行了規定分則中列舉的有名合同共有類分別爲買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總則加上分則中的買賣合同部分就構成了我國的貨物買賣法是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相對應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就這一部分進行分析比較。公約與合同法的適用範圍之比較適用的主體範圍根據《公約》第條的規定當事人要適用《公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99貨物的買賣必須具有國際性第二買賣合同與《公約》一個或個以二的締約國具有《公約》所規定的某種聯繫】。在確定買賣合同是否具有國際性時《公約》以合同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否

處於不同的國家作爲準一的標準至於當事人的國籍、合同項下貨物的運輸是否跨越了國境要約與承諾是在什麼地方發生的都不在考慮之列。“營業地”一詞在法律上是一個有待識別的概念應理解爲是一個永久性的經常從事一般商業交易的場所。不包括那些爲某一特定交易而進行談判或聯絡的地方。《公約》第條規定當事人如擁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採用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存在“最密切聯繫”的營業所所在地爲其營業地。買賣合同與《公約》的締約國有某種聯繫是指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所在的不同國家都是《公約》的締約國或者根據國際私法規則所確定的準據法是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公約》對後一種聯繫作出規定其目的是擴大《公約》的適用範圍使得只有一方位於締約國或雙方都不位於締約國時也可能適用《公約》。比如甲乙兩國都不是《公約》的締約國丙國是《公約》締約國甲國的和乙國的在丙國簽訂合同雙方就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在本國的法院起訴如果甲國的國際私法規則規定合同依合同訂立地法知識水壩爲您提供優質論文哈爾濱工程人學碩十學位論文那麼本案就應適用丙國法而按《公約》的規定此時不應適用丙國法而應適用《公約》。此項規定雖然擴大了《公約》的適用範圍但也使得《公約》的適用產生不確定性可能引起國際私法上的轉致反致等問題不利於當事人預見自己行爲的法律後果。因此既然《公約》允許締約國對此項規定作出保留我國在覈準《公約》時就對此作了保留。這樣在我國只有在當事人的營業地都位於《公約》締約國時法院或仲裁庭纔會適用《公約》的規定。當然如果當事人的營業地雖非處於締約國但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