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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經濟合同4篇

合同1.13W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經濟合同4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熱門】經濟合同4篇

經濟合同 篇1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拍賣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甲方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願意委託乙方依法拍賣下列物品:

序號

名稱

規格

數量

質量

用途

佔用狀況

存放地點

第二條拍賣方式

採用第()種方式拍賣:

(1)估低價拍賣;(2)估高價拍賣;(3)無估價拍賣;(4)標賣

第三條拍賣物保留價格

第四條佣金和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賣成交的,甲方應按拍賣物成交總額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從拍賣價款中扣除。

拍賣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於對拍賣物進行評估、鑑定、保管和圖錄等費用開支,以及雙方確定的___開支需支付的費用__元。

第五條價款結算

拍賣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項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將拍賣成交款(扣除佣金)以____方式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拍賣期限

乙方承諾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在___________舉行拍賣會,對甲方委託拍賣物進行拍賣。

第七條拍賣物的交付

甲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將上述拍賣物交付給乙方,交付地點爲__________,交付方式_________,因交會拍賣物所引起的費用由_____承擔。拍賣物交付後,乙方應妥善保管,並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甲方;確因乙方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有關拍賣程序中止和終結的`問題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第76條、77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合同生效及違約責任

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保留價的_____%支會違約金。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十二條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略)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拍賣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經濟合同 篇2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基礎理論。

勞動合同,換句話來說又叫做勞動協議或者勞動契約。是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對立關係而形成的一種協議形式,對雙方行爲進行約束以及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而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由於某種原因的發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勞動合同主體中的雙方或者一方要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合同終止時間之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的法律後果就是勞資關係的改變、勞動關係的停止,這種行爲是在合同主體的意願控制下發生的。在社會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人單位爲了創造更多的利潤和價值,會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進行不同程度的剝奪和獲取,在勞動合同解除時就會針對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而發生法律糾紛等。

二、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的現狀。

首先,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着區別對待的情況。勞動合同雙方在協調一致的狀態下解除勞動合同,從法律思維來說是一種雙向運動的法律行爲,雖然從常規思維上考慮而言多會認爲是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關係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單位在某一方面存在着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業內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但是就目前來說,很多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時,多爲根據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經濟補償金制度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環節中並沒有發揮出真正效用。其次,經濟補償金制度中對經濟補償金設定的限額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後,計算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時,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規定的細節計算,而是籠統的進行計算,並且用人單位內部對經濟補償金的上限下限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最後,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也有一定的缺失現象。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作爲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要素,但是針對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實際年齡與經濟補償金額度之間的對等關係並沒有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定。

這就造成了很多年紀較大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由於年齡的影響,再就業的難度非常之高,然而獲得的經濟補償金並不能滿足生活需要,這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對社會和諧與穩定發展非常不利。

三、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 一) 約定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難以實際操作。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予補償金,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這項工作的實際操作性非常差,勞動者並非是出自個人意願來解除勞動合同的,往往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企業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缺陷和漏洞,有的用人單位利用職務之便,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後,卻沒有出示任何的手續,造成了勞動者離開用人企業後,無法領取到補償金,沒有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傷害,許多被迫辭職的勞動者並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

( 二) 勞動者無過失情形下適用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由於勞動能力不足被解除勞動關係的`概念並不完善,它的概念界定方式非常模糊,使勞動者處於被動的位置,一旦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也不合理,而用人單位並沒有相應的考覈制度,常常對那些沒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或者是那些還是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對他們任意行使勞動解除權。

( 三) 勞動合同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而對於用人單位未能及時向勞動者發放工資,或者並不是刻意地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爲,勞動者如果任意行使解除權,這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不公平的,而且一些專家學者也普遍認爲,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待商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拓展了補償金的範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是在實際情況當中,由於違反有關合同期限的原因,造成勞動者惡意索取補償金的現象出現,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增加了用工成本,本身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雙方自願的行爲,用人單位還爲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如果無特殊原因,還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無疑是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而且經濟補償金只是適用於勞動合同解除,並不適用於勞動合同終止,這就導致了用人企業爲了避免提供補償金,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用工合同,只簽訂短期合同,從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四、完善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的思路。

( 一) 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調整。

用人單位常常出現濫用解除勞動關係的現象,針對解除條件當中所說的“不能勝任此工作”問題,還有由於客觀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的問題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針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所有情況,用人單位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說明,而對於因爲客觀原因的發生使得勞動關係發生巨大的變化的情況,導致勞動關係被迫終止無法延續的行爲,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後方可解除勞動關係。

由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對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客觀情況,即是指國家在政治軍事等國家宏觀環境發生了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在法律上認爲這些爲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顧名思義,就是不以人類意志爲轉移的一類因素,人們本身無法避免它的出現。而另一種情況,由於勞動者本身出現問題而引發勞動者不能從事相應的工作的,比如說勞動者身體出現殘疾,疾病或是由於其他原因死亡的,勞動合同也將被迫終止。

( 二) 彌補條文規定的缺陷以增強其操作性。

爲了彌補有關條文規定所造成的缺陷問題,用人單位有效地擴大了經濟補償的範圍,針對勞動關係解除或停止後有關勞動派遣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範圍重新加以說明,從而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絕對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必須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解除勞動關係,當用人單位解除和勞動者的用人關係時,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則必須發放一個月的補償金,以此類推,當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時候,需發放一個月的補償金。而當因爲用人企業的有關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解除勞動關係時,比如企業破產,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進行了搬遷,裁員,由於國家建設等問題,企業無法繼續生產經營下去的,用人單位必須決定裁員,對於裁剪下去的勞動者,也要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每工作滿一年的時間,就要補償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爲違反有關國家規定所造成的行政管理處罰,除了應該發放相應的補償金外,還要另外發放 50% 的補償金,對於不按時發放工資,剋扣工人工資的用人單位,要另外發放 25%的補償金。

( 三) 完善對勞動合同引發爭議的解決機制。

我國要不斷改進並且完善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建立一種新型的解決機制,使得解決機制符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對過去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問題加以分析和討論,將企業補償金同社會失業救濟金統一,保障了勞動者失業後的生活保障,這是用人單位的社會義務,但是,在實際經濟補償中,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往往是企業由於客觀原因難以繼續下去,必須進行裁員,但是裁員後還要給予大量的補償金,這樣更加增添了企業的負擔,所以我國將經濟補償金同社會失業保障金聯繫在一起,形成系統,既實現了經濟補償,也實現了失業保障制度,這是一種科學合理的解決機制,得到社會各企業的廣泛實施。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作爲勞動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勞動合同的解除環節時,經濟補償金是不可忽視的一項內容,因此針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制度就發揮了異常重要的角色意義。爲了進一步增強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深入對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法律研究工作,旨在爲建立綠色、平等、和諧的勞資關係而做出一份貢獻。

[ 參 考 文 獻 ]

[1]聞明明。 淺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J]. 經營管理者,20xx,19: 230 - 231.

[2]彭小霞。 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研究[J]. 北京工業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20xx,03:56 -61.

經濟合同 篇3

一、經濟合同的概念。

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爲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

經濟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爲。合同的內容必須經過當事人各方的充分協商,並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否則,在法律上無效。經濟合同正式簽訂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者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經濟合同的種類。

經濟合同的種類較多,按書面形式劃分,可分爲條款式、表格式、表格和條款結合式;按有效期劃分,可分爲長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按內容劃分,可分爲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10類,每類中還可以分爲幾小類,下面把這10類合同分別加以介紹:

1、購銷合同。

這是供方將產品、商品用期貨形式出售或調撥給需方而簽訂的合同。它包括供應合同、採購合同、購銷結合與協作調劑合同等。

2、加工承攬合同。

這是供方根據需方的要求而簽訂的合同。它包括加工合同、訂貨合同、修繕合同等。

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這是建設單位與承包施工單位爲完成工程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它是加工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的一種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合同等。

4、貨物運輸合同。

這是工業、農業、商業等企業單位爲委託鐵路、公路、海洋航運、內河航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部門運送貨物而簽訂的合同。

5、供用電合同。

這是生產單位與電力部門簽訂的供用電力合同。供電方只能是供電局,用電方必須是經審批下達電力分配計劃中規定的生產企業單位。

6、倉儲保管合同。

這是工業、農業、商業、物資等部門與倉儲保管部門之間簽訂的材料、設備、產品或商品等物資的儲存保管合同。

7、財產租賃合同。

這是供方(出租人)把物資提供給需方(承租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約定報酬(即租金)的合同。

8、借款合同。

這是工業、農業、商業企業和農村鄉鎮企業在生產過程和商品流轉過程中,因臨時性或季節性的需要,與銀行或信用社簽訂的借貸現金的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這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合同。

10、科技協作合同。

這是科研單位之間或科研單位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爲協同完成某項科研項目、技術革新項目、產品研製項目而簽訂的合同。它包括科研合同、試製合同、成果推廣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服務合同等。

三、經濟合同的'基本內容。

經濟合同的基本內容,是經濟合同的核心部分,也就是合同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意見的各項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的規定,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這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如貨物、貨幣、工程項目、勞務或腦力勞動的成果等。

2、數量和質量。

數量是指標的計量,如產品的數量、借款和金額等:質量是指標的特徵,如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等。

3、價款或酬金。

這是指取得合同標的的一方向對方所支付的代價。價款或酬金是以貨幣數量來表示的。

4、履行的期限、地點或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締約者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的時間界限。履行地點是指交貨、提貨的場所。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採用什麼方式來履行合同的義務。履行方式有時間方式和行爲方式。時間方式是指合同的一次性全面履行,還是分成若干部分分期履行。行爲方式是指交付標的物的方法,常見的有送貨、提貨、代運等。

5、包裝和驗收方法。

要具體寫明包裝標準和驗收方法,如果因包裝不合格或發生損壞、丟失,引起糾紛,則能明確責任。

6、違約責任。

這是對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制裁措施,以及發生意外事故的處理。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和賠償金形式。

7、其它必要的條款。

這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或具體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經濟合同 篇4

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問題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係,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爲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爲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爲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爲基數。

標籤:經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