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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保險合同4篇

保險3.8K

隨着廣大人民羣衆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保險合同4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熱門】保險合同4篇

保險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保證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的人身安全和經濟利益,促進旅遊事業的發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協辦乙方保險業務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險對象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行參加出境(含港、澳、臺地區),入境和國內團隊旅遊者以及隨疇的旅行社導遊,領隊均可作爲被保險人,由甲方代辦投保。

二、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入境旅遊者自其入境後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程開始,直至該旅*程結束並辦理完出境手續出境時止;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自其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時止,被保險人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其保險期間至其終止旅*程時止。

三、保險責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行。

四、責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行。

五、賠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行。

六、投保手續

甲方每組織一個旅遊團隊,應在出團前向乙方辦理投保手續。甲方將投保單傳真至乙方專用傳真機,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據後,正常工作日應在當天出具承保確認書並傳真給甲方,休息日及節假日在專用傳真機收到旅行社傳真時即自行確認,無須再發確認書。

七、保險費的結算與支付及勞務的支付

甲方爲乙方代收的保險費每月結算一次。乙方在每個月五日前(節假日順延)統計前一月保險費並通知乙方,經覈對無誤,甲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劃給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險費後,按實收保險費的5%支付給甲方作爲勞務報酬。

八、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事故時,甲方應事發後三天內通知乙方,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或結案後提供有關索賠單證(包括當地公安部門證明、醫療證明、原因、地點、估計損失或賠償金額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賠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責任明確、資料齊全後,應在七個工作日內按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

九、本協議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被保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事件。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有效期滿。如雙方無異議則繼續生效。

十一、對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隨時修改補充,並作爲本協議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2

爲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爲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並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兒童保險合同範本。

第一章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二十一週歲至五十週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爲其一週歲至十五週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覈准後,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 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 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週歲期滿時止,分別爲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註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週歲爲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爲。

2。由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犯罪行爲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於被保險人打架、鬥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於戰爭或敵對行爲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 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 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爲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爲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 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週年後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覈實後,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合同範本《兒童保險合同範本》。

第五章 生效、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 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保險單纔開始生效。

第九條 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並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 在保險單失效後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審覈同意並由投保人補

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後,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 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覈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週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爲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單位代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單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3

第一章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下列小麥可列入保險標的範圍內: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管理的小麥;

(二)由被保險人合法租種的小麥;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麥。

第二條 下列小麥不在保險標的範圍內:

(一)新開墾土地上種植的小麥;

(二)經濟林內間種的小麥。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於雹災直接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發生雹災後,被保險人管理不善或故意、違法行爲;

(二)發生雹災後,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毀掉或放棄保險小麥、或改種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險期限

第五條 從小麥返青起至小麥收穫離開田間止,具體起止日期以保險單上的約定爲準。

第四章 保險產量、保險價格

第六條 每畝保險產量按被保險人所在縣(市)前3至5年平均畝產量的30%至60%(含)確定。保險價格是指上年度國家小麥最低保護價格。

第五章 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七條 每畝保險金額按每畝保險產量與保險價格確定。

第八條 保險費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計收。

第六章 賠償處理

第九條 保險小麥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全部損失

保險小麥發生下列雹災損失時視爲全部損失:

1.收穫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麥植株倒折;

(2)保險小麥損失嚴重,以至縣級(含縣)以上政府部門決定改種其他作物。

2.收穫期:實際產量不足正常產量的10%(含)。

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賠償標準計算賠款:

┌─────────────┬──────────────┐

│ 生長階段 │ 每畝最高賠償標準 │

├─────────────┼──────────────┤

│ 返青至拔節期前 │ 保險金額×30% │

├─────────────┼──────────────┤

│ 拔節期至抽穗期前 │ 保險金額×40% │

├─────────────┼──────────────┤

│ 抽穗期至收穫期前 │ 保險金額×80% │

├─────────────┼──────────────┤

│ 收穫期 │ 保險金額×100% │

└─────────────┴──────────────┘

保險小麥面積高於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

保險小麥絕產經一次性賠付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二)部分損失

保險小麥遭受雹災損失,凡未達到全損標準的爲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按保險產量與實際產量的差額和保險價格計算賠償金額,實際產量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測定的結果確定;實際產量達到或超過保險產量時,不發生賠款。小麥保險面積等於或高於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小麥保險面積低於實際播種面積時,如無法區分保險面積部分,按保險面積與實際播種面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第十條 如果保險小麥在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時,同時遭受非保險責任災害損失,對非保險責任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從保險損失中扣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證、分戶清單)、損失清單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

第七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當按實際播種面積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條件的小麥。

第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小麥發生權利轉讓或者保險小麥遭受其他原因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或者協助保險人做好損失程度等記錄,以便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時,合理確定賠款。

第十五條 保險小麥發生雹災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時在24小時內內通知保險人,並協助查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項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種植險保險單(正本)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戶數:_________

┌────────────────────────────────┐

│鑑於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作物保險基本險以及附│

│加險,並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並同意依│

│照__作物種植基本險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 │

│__作物的保險責任。 │

├───────┬────────────────────────┤

│種植時間 │ 年 月 旬 │

├───────┼────────────────────────┤

│ │ │

│種植地點及方位├────────────────────────┤

│ │ 東經:°′″--°′″;北緯:°′″--°′″ │

├───────┴────────────────────────┤

│總保險面積(畝): │

├─┬──────┬──────┬─────┬────┬─────┤

│基│保險產量 │約定單價 │保險金額 │保險費率│保險費 │

│本│(千克/畝)│(元/千克)│(元/畝)│(%) │(元/畝)│

│險├──────┼──────┼─────┼────┼─────┤

│ │ │ │ │ │ │

├─┼──────┼──────┼─────┼────┼─────┤

│附│ │ │ │ │ │

│加├──────┼──────┼─────┼────┼─────┤

│險│ │ │ │ │ │

├─┴──────┴──────┴─────┴────┴─────┤

│總保險金額(大寫): (小寫): │

├────────────────────────────────┤

│總保險費(大寫): (小寫): │

├────────────────────────────────┤

│保險責任期限: │

├────────────────────────────────┤

│特別約定: │

├────────────────────────────────┤

│被保險人地址: 保險公司(簽章) │

│ │

│聯繫人: 地址: │

├────────────────────────────────┤

│電話: 郵碼: │

│ │

│郵政編碼: 電話: │

│ │

│ 年 月 日 │

└────────────────────────────────┘

經(副)理:_________會計:_________複覈:_________制單: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用於客、貨運輸或租賃,並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爲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暴風、龍捲風;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力事件、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啓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啓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爲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併折舊。

第五章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爲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爲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爲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覈索賠材料後認爲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覈定,並將覈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的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的率爲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爲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的率爲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爲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的率爲2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的率爲20%。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的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車輛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發生多次賠款,其免賠的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累計加扣免賠的率不超過30%。但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於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後,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託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複

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爲,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後,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九章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爲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爲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爲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一nx10%,n爲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爲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十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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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在投保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爲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爲準

標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