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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總則

《天水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爲了完善全市住房保障體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多渠道解決城市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xx〕87號)和《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甘政發〔20xx〕159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一)政府支持、社會參與;

(二)多方建設、統一管理;

(三)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第五條、市政府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負總責,對縣區政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縣區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縣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監察、國土資源、規劃、財政、住房公積金以及稅務、金融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實行審批制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批,由建設單位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房地產建設審批程序,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集中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從市場上回購或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三)閒置的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

(四)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五)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集體宿舍,職工公寓等住房;

(六)政府指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用於租賃的住房、公寓、宿舍等;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採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的方式,套型面積應設計爲40—90平方米,套型爲一居室、一室一廳、兩室一廳,以60平方米小戶型爲主,根據家庭人數不同配置相應面積的住房。

(一)政府出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套型原則上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爲主。

(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套型以一居室公寓爲主。

(三)爲利於引進人才,可適當建設部分90平方米以內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總量的30%。

第九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建築設計規範,符合安全衛生和節能環保要求,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科學規劃,合理佈局,並充分考慮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要求,做好基礎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房屋性質。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列入年度土地計劃並優先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享受廉租住房建設的有關土地供應及按政策規定給予的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自有土地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爲住宅用地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社會其他渠道籌集到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縣區人民政府應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稅收優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金來源:

1.中央、省上安排的專項資金;

2.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3.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的資金;

4.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5.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

(二)非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金來源:

1.中央、省上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2.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3.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

4.單位自籌的資金。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地方政府權限範圍內的稅費,原則上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其他方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收入的租金實行專戶管理,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五章、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爲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當地常住城鎮戶口;

(二)申請人在當地已繳納社會保險;

(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且共同居住;

(四)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含);

(五)家庭收入不高於當地政府規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市、縣區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可不受收入限制。

各縣區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能力情況,逐步將新就業職工、外地來本市務工的無住房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爲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家庭成員爲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爲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年滿18週歲,並在本地有穩定工作和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已通過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覈正在輪候的家庭,可直接到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到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採取自願原則,在承租其住房期間,也可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在申請到其他保障性住房後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覈准後組織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以及其他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60週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因重點工程搬遷的可優先配租。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對象資格實行分級審覈,由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按房源籌集渠道實施差別化管理。

(一)政府出資新建、改建、收購或長期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爲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對象資格的審覈由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由企事業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經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覈定後,由企事業單位安排符合條件的供應對象辦理入住手續,並報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三)其他渠道籌集到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住房歸屬性質,參照本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和戶口簿複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申請人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或社區提供的收入證明;

(五)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和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每次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內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承租人應按時繳納租金、水、電、暖和物業管理等費用,一年內累計3個月未交納以上費用的,產權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責令承租人退出住房。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公共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有結構。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依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房源籌集渠道、保障對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爲原則,由當地政府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應控制在租賃市場價標準的70%左右。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佈1次。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由產權單位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執行。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後,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續租申請,經審覈

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租賃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其行爲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採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三)擅自改變住房結構或居住用途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空置住房的;

(五)一年內累計3個月未交納租金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四條、對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但有特殊困難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後應退出承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產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各縣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覈、配租和租後管理制度。產權單位必須建立公共租

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建設、住房管理、承租人的申請、費用繳納以及違法違約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違規、違約行爲予以制止或依法進行處罰。

住房保障部門和監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時,需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有隱瞞住房情況、僞造收入證明等行爲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單位或部門有爲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接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委託,爲其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產權單位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其進行整改,限期退回、補交租金或收回違規出租房屋。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爲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