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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細則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全文第一章總則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細則

第一條爲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提升平臺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個部門聯合頒佈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爲市場主體、社會公衆、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交易平臺應當立足公共服務定位,堅持電子化平臺發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要求,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監督和服務職能相互分離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當事人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主動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相關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指導和協調等相關工作。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建設、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各類交易平臺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爲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等。

第二章交易範圍

第七條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目錄管理。所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項目應當納入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省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涉及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納入統一平臺交易。納入平臺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省屬駐省內各市縣單位、駐省外單位交易項目可選擇在駐地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也可以選擇在省本級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三章平臺運行

第九條交易平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場所設施標準、服務標準、交易規則和數據對接要求,爲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

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我省規定場所設施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

第十條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交易平臺交易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受理業務。對進入交易平臺的各類交易項目,統一由交易平臺設立的受理窗口受理登記。交易平臺依據有關規定,受理經行政監督部門審覈通過的項目交易資料。對進場交易申請人材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後受理登記。

(二)安排時間場地。受理登記後,根據項目交易需求,由交易平臺統籌協調安排開評標(掛牌、拍賣)時間及場地。

(三)發佈信息。凡發佈公共資源項目交易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在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指定媒體統一發布,並接受市場主體和社會各界的諮詢。

(四)繳納保證金。繳納投標保證金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定標準和程序進行。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可以由交易平臺專設窗口統一代收代退,逐步推進網上轉賬和退付。積極推行銀行保函方式繳納保證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覈准(備案)銀行保函繳納方式或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銀行保函繳納方式的,交易平臺應該允許使用。銀行保函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收退,並對其有效性、真實性負責。

(五)確定評標評審專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評標評審專家由項目單位在行政監督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六)組織開評標。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均應在交易平臺組織實施,評標報告(交易結果確認書)由交易活動當事人簽字確認。

(七)公示交易結果。交易平臺根據交易組織方提交的書面交易結果,發佈公示信息,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

(八)繳退費用。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分別在簽訂合同和確定交易結果後,按照相關要求,辦理相關費用繳納、保證金退付等事宜。

(九)資料歸檔。交易活動結束後,按照相關要求,應由交易平臺保存的資料,由交易平臺保存,應由招標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保存的資料由招標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保存。

第十一條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根據國家的規範和標準,推行統一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標準模板,推廣使用電子標書、電子開標評標軟件和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推進全省範圍內的遠程異地評標和評標評審全流程電子化。

第四章平臺服務

第十二條交易平臺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有關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交易平臺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覈驗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指定媒體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交易平臺應當無償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

十五條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採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臺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置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泄露公共資源交易中應當保密的各類信息。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確需收費的,不得以營利爲目的。根據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的性質,其收費分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按照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交易平臺發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同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章專家管理

第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從依法建立的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專家實施監督管理。

使用國家有關部門評標專家庫專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評審工作,需要指定、外聘專家的,由項目單位提出,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跨區域選擇使用專家資源,積極推廣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

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在各級各類交易平臺設立專家抽取終端。評標或評審時,專家應在專家抽取終端採取隨機方式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評標評審專家使用和管理應遵循《甘肅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xx〕172號)規定。

第十九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健全專家選聘、考覈和退出機制,強化專家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交易平臺應按規定對專家的評標評審行爲進行評價,定期向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部門反饋情況及問題。

第二十一條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應當與國家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連接,實現專家資源及信用信息共享。

第六章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二條省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與國家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對接,爲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市場主體已經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登記註冊,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其重複登記、備案和驗證。

積極推行全省數字證書“一處辦理,全省免費共享”。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第二十四條各類交易平臺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要與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有關部門電子監管系統對接,並按照規定進行數據交換,實現市場主體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監管信息的集中交換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庫。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並通過相關電子監管系統交換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各交易平臺要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記錄市場主體交易過程中的有關信用信息,相關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第二十六條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彙總全省交易數據,利用大數據分析系統爲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諮詢服務,爲各級交易平臺提供自助式統計分析服務。

第二十七條交易平臺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採集、彙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分別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系統、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對接,交換共享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項目審批覈準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省發展改革委對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業務指導和綜合監管;協調督促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糾正、依法查處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爲,會同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中介機構、評標專家庫的監管;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社會交易平臺的驗收。

第三十條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建設、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

第三十一條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實現對項目登記,公告發布,開標評標或評審、競價,成交公示,交易結果確認,投訴舉報,交易履約等交易全過程監控。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以及和其對接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實時向監管系統推送數據。

第三十二條建立市場主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事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並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爲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逐步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

第三十四條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關聯比對分析機制,開展監測預警,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及時調整監管重點。

第三十五條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完善監督渠道,加強社會監督,設立和公佈監督舉報電話,開通網上監督舉報通道,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受理投訴和舉報,並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違法違規行爲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聯合抽查機制,對有效投訴舉報多或有違法違規記錄情況的市場主體,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各級發展改革委、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查閱、複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文件、資料和數據。交易平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各級發展改革委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會同交易平臺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交易平臺提供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八條市場主體或社會公衆認爲交易平臺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可以依法向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委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投訴、舉報。

第三十九條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在線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是指聯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監管系統和其他電子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並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第四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是指由政府推動設立或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的,通過資源整合共享方式,爲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市場主體、社會公衆、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細則有效期5年。

甘肅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細則》提出,所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項目均應當納入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該《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爲市場主體、社會公衆、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由省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交易平臺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覈驗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指定媒體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