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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剝奪人身自由和允許剝奪人身自由

法律1.19W

國際人權條約中的保障人身自由權條款具有豐富的內涵,它既包括對人身自由權的宣告式的保障規定,如人人享有人身自由權;也包括對人身自由權的限制性規定, 如《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第1款所規定的幾種允許剝奪人身自由的情形。考察保障人身自由權條款,重點是分析剝奪人身自由的限制性規定。大凡規定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條款,從字面上看是允許締約國基於追查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其主要意圖在於,確定締約國限制人身自由的範圍和條件,防止締約國濫用限制規定從而實質上完全剝奪了人身自由,進而損及人身自由權的`實質內容。因此,限制性規定也發揮着限制功能,即限制或規範締約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以保護人身自由免遭締約國的隨意侵犯。

法律知識:剝奪人身自由和允許剝奪人身自由

與保障人身自由相對立的是剝奪人身自由。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箇中性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言,剝奪人身自由本身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剝奪人身自由是否法律所允許的,取決於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是否依循法律並遵守法定條件。在法定 情形下並依照法定條件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即是所謂的允許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否則,就是非法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是法律所禁止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從這種意義上講,允許剝奪人身自由即是合法剝奪人身自由,它是國際人權條約對人身自由權的一種法定限制,或者說是保障人身自由權的法定例外。

具體到國際人權條約人身自由權條款,筆者認爲允許剝奪人身自由涉及三層含義:第一,允許剝奪人身自由的前提是存在對人身自由權的保障性規定。保障人身自由從正面講是“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從反面講就是保障人人免遭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第二,允許剝奪人身自由本質上是保障人身自由的例外情形,表現爲相關機構爲了公共利益而實施逮捕、拘禁;第三,允許剝奪人身自由應具備內在的法定條件,即實體法的正當性和程序法的正當性。實體正當性和程序正當性是判斷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是否國際人權條約所指的允許剝奪人身自由的標準;換言之,也就是區分允許剝奪人身自由與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行爲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