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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益理財產品背後的法律風險

法律3.03W

理財涉及多重法律關係

高收益理財產品背後的法律風險

委託理財作爲金融投資領域的習慣叫法,本身並非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根據委託理財合同內容的不同,投資者與銀行之間可以形成不同的法律關係。從目前市場上常見的理財產品來看,銀行和投資者之間可能存在借貸、委託、信託等多重法律關係。

不同的法律關係直接導致銀行和投資者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一般說來,在理財產品中,投資者主要的權利包括:知情權、隱私權、公平交易權以及求償權等。其中,知情權是其他權利實現的基礎,隱私權貫徹理財交易始終,公平交易權是等價有償原則在金融領域的集中體現,求償權則直接關乎投資者尋求救濟的途徑。

知情權虛設引發糊塗賬

投資者的知情權直接影響其投資操作是否能體現自己意志,進而實現公平交易。銀監會2012年施行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不過,因爲現有法律、法規對於相關信息披露的時間、期限、方式等沒有具體詳細的操作性流程化規定,使得銀行在實踐中仍然有空可鑽。

銀行通常的做法是:讓投資者簽署相關的認購書或者風險揭示書,通過此舉表明自己已經盡到風險告知義務,在可能產生糾紛時推脫責任。但金融理財專業性極強,對於一般個人投資者來說,如果缺乏解釋和說明,很難通過簡單閱讀文字就能知曉。尤其是針對高收益的理財產品,投資者更應當瞭解清楚銀行的投資範圍和對象等,否則一旦銀行資金投向違規,被監管部門處罰,投資者權益必然受損。

求償權空置阻礙維權路

無救濟則無權利。求償權是投資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救濟的權利。投資者的維權路徑包括銀行系統內部的投訴處理體系和銀行系統外的處理機制。前者是指商業銀行本身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和銀行監管部門的處理體系,後者主要是指向法院申請司法救濟。

雖然監管部門明令要求各商業銀行必須建立全面、透明、快捷、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然而這種銀行“又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機制,顯然難以得到投資者的信任,而銀行監管部門投訴處理流程較爲複雜,監管部門對理財糾紛進行徹底調查並作出決定,其後果大多也是責令銀行糾正不當行爲,難以彌補投資者的實際損失,故大量理財糾紛涌向法院。

目前,我國在個人理財領域尚未形成完善、系統的法律體系,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託法、商業銀行法等較高效力層級的法律對此規定較爲原則,銀行監管機構出臺的規章內容雖系統,但效力層級較低,權威性不足,使得消費者難以獲得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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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絕大多數理財產品的收益情況與投資對象的市場表現直接掛鉤,理財產品說明書上的利率實際只是預期收益,即是預測投資產品在一定期限內可能得到的回報收益,並非實際一定能得到該高額的收益。目前深受投資者青睞的各類保本理財產品,也僅僅是保證理財資金的本金,並不能保證實際的理財收益。

短信、微信、微博正在成爲理財產品銷售的新興渠道,在這些交流平臺上,銷售人員一般只會強調收益如何高,對於虧損風險鮮有提到。有的銷售人員在推薦收益率爲浮動區間的理財產品時,故意迴避“年化收益”、“最高收益”等重要描述,僅標示最高收益數字博取眼球,甚至承諾在保證收益外還可額外獲利。這些“承諾”如果未落實在理財合同中,對於雙方並沒有法律約束力,投資者事後無法要求銀行按照事先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來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