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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影響

法律2.97W

民風是指民衆在生活勞作過程中漸漸形成、反覆出現並規定相互之間權利義務和利益衝突解決機制的行爲規範。它是民間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礎,體現了民衆生活習慣、行爲方法、道德見解以及心理結構等方面的特點,是構成民衆生活史的主體與核心。

法律的影響

民風習慣出於民衆生產生活實踐中直接體驗和行爲的積累,是人們約定俗成的一種心理和行爲的默契,使生活於其中的人每日在不知不覺中鑄就了他們的行爲、見解和情感。這裏的民風臨時界定爲習慣法,它獨立於國家法之外,體現了羣體成員的意志和利益,而且有着被共同承認的社會力量來保障實在施。

一、習慣法的特徵行政法作爲國家法的一個構成部分,具有國家法的一般特徵。法律作爲人類文明的標誌是爲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而訂定的。它具有條理清楚、適用範圍廣、外在強制力強的特點,但是也有其自身的範圍性。即使在本日,我們也無法規避一個實際:國家存在一些經濟文化閉塞的地區,在這些邊沿地帶,由於存在長期的封閉性,國家法無法調控全部的法律關係和社會關係。在這些地區,大概存在某些宗族團體,他們長期形成的約定俗成的不成文規定有時候比成文法更有效。但是仍需注意的是參考系的問題,在印度,寡婦殉葬是合乎情理的民風,在西方卻被以爲是野蠻的行爲。因此這也爲國家訂定法律時提供了某些背景資料,即是否聯合本土資源的習慣風俗,在選擇這部分習慣風俗的過程中,應該得到尊重和承認的是廣泛得到服從的慣例,而不是某些特別羣體的。

其次,趨同於民衆的價值取向。民風之所以非常重要,不但由於法律不是萬能的,更切合實際的選擇趨向是社會習俗對於大衆無需很強的理性知識就能被接受,比較符合民衆的心理認同。

在由傳統向現代社會轉變過程中,民風習慣依然有強大的生命力。尤其是在廣大的鄉村地區,蘊含着傳統道德與情理因子的民風習慣仍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人們的生活與行爲。將善良民風、公序良俗有機地運用於司法審判,合情、公道、合法地化解糾紛,是一種有益的創新式司法選擇。在法律出現立法空缺時,司法人員可以依照自己對法律原則的理解,對案情的`觀察,運用自由裁量權,對案件做出裁判。

二、習慣法對現代法治的影響習慣法是一定區域內的羣衆針對一種重複出現的事態,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漸漸形成的一種自發的習慣大概說是秩序。

這類習慣由於調整領域的特別性和重要性,人們予以認同並公認其不可缺乏性,賦予其權威並共同信守,經過由零星向系統化的完善之後便具有了法的特性,因而稱爲習慣法。因此,習慣法是一種具有民族精神的自發的社會制度,由此不同於國家法的存在。

社會是由一個個人作爲它的構成元素,任何社會的首要目標就是對社會成員行爲的制約和對社會秩序的控制。這就需要具備一定的社會控制工具,比如成文的法律以及不成文的習俗,宗教,倫理,道德等,它們在不同的方面體現着對社會生活的控制。

在一個社會控制的大系統中,各類規範發揮作用的界限不是涇渭分明的,而是常常相互交叉滲透、共同協作的。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表明人們向社會提出強制程度的不同要求。因此過分側重於國家法律的控制手段而輕視民族習慣法的作用,社會控制機制就會失衡,將不利於問題的圓滿解決。民族習慣法的存在補充了國家控制機制的不足,成爲一種有效的補救手段和協同方法。

三、習慣法的發展趨勢探求法律的價值意義就是在尋找法律最真實的生命,禁絕這種探求就是在抹殺法律的生命。行政法作爲國家法的一個法律部門,負擔着調整行政關係的任務,行政關係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實現其行政職能的社會形式。國家法與民間法的衝突與互動也屬於社會轉型期的特定產物,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如分配財產只分男不分女的情況,這時假如我們僅僅傲慢地斥之爲“封建思想”而不屑一顧,那就只會加劇牴牾,而絲毫無助於問題的解決。雖然,我們並不是主張國家法律應該一味遷就民間習俗,但我們必須認真去面對其中複雜的關係。在民族地區作爲外來規範的國家法被人們完全接受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過程中會出現它與民族習慣法不停衝突、調適,旨在尋求二者整合最佳途徑的現象。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法規以及現階段不少民族地區在進入8O年代後所訂立的村規民約,實質上即是二者尋求整合過程中不停調適的良好途徑。

四、結語傳統社會是禮治,現代社會是法治,對立面比較強。但雙方並不完全對立,應當在發展中尋求一種契合,這樣法治和禮治能夠共同爲社會的發展提供智力資源。這個契合就是內生秩序和問構秩序構成下的民風習慣。內生秩序值得我們存眷,值得我們尊重,尊重社會的原創性。對民風而言,其經濟意義、社會意義與當地的社會發展有密切關係,只有全社會真正理解了民風的文化意義、經濟意義和法律意義,纔有助於運用和諧的立法、司法和守法方法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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