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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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問題

職業3.19W

在合作社發展中扮演着主要角色,但是農村經濟精英是在農業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下、以家庭爲單位進行經營決策,執行的是家庭利益爲核心的行動邏輯。因此由多個具有獨立利益的農戶家庭構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在人員管理、資產經營、市場開拓等方面的能力要求還有很大差距,面臨着新的能力考驗和決策轉型。

淺談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問題

一、產權激勵

社員由於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稟賦差異而呈現異質性,體現在出資結構中少數出資大戶與多數一般農戶並存,甚至一兩家出資額佔去了出資總額的90%以上。合作社與所有者企業性質不同在於“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爲股東的資本增值服務,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潤;而合作社則是爲以小生產者爲主體的成員的營利服務,爲成員服務是合作社的目標,在組織內部,合作社不賺取其交易對象、服務對象——成員的錢”。既然出資額多少並不能直接獲取不同的報酬,那麼比其他社員多出資的動機是什麼?一個可能原因是回報社會、先富帶後富的奉獻精神驅動,具有這種奉獻精神的農業大戶真正是爲鄉親着想謀求利益,解決農民“真窮”的'問題。關鍵問題是奉獻能夠可持續下去嗎?如果奉獻者由於年齡問題而不能參與經營會不會還有新的奉獻者可替代呢?奉獻者的巨大付出如果得不到社員認同會不會堅持下去?所以說具有奉獻精神的企業家人才是稀缺的,也是寶貴的,從長期來看,我們不能寄望於某個人的先知先覺、奉獻精神作爲合作社的長期發展的支柱,必須以制度來保障合作社的健康運行,給予合作社經營人才合適的產權上的制度激勵。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國際合作社的原則作了一定的修正,針對我國農村生產要素供給不足的現實,在控制權、收益權等方面鼓勵資本投入,如擴大合作社按股分紅的比例,最高可以達到40%等。爲進一步明晰界定合作社產權,第五章第三十五條規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爲每個成員的份額”;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爲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成員退社時合作社應“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因產權制度模糊而導致的“搭便車”問題。

儘管合作社法激勵資本投入傾向很明確,但還是堅持“資本報酬有限”的、以勞動聯合爲主的產權制度,鼓勵社員惠顧合作社,體現出合作社與所有者企業的重要區別。一個法律缺陷便是合作社經營人力資本的報酬如何確定?合作社法賦予了合作社章程,也就是由社員大會表決。事實中,合作社經營管理人員領取的工資多是固定工資,相當於一個“農民工”的工資收入水平,很少有合作社把經營管理人員的人力資本報酬與合作社經營績效掛鉤制定“期權報酬”,與所有者企業相比缺乏人力資本投入的激勵。委託——代理理論表明,作爲合作社委託管理的經營者,如果不能獲取滿意的報酬,必然產生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合作社監督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很容易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浙江省、江蘇省合作社的產權結構股份化傾向已經反應了這一現實。

二、品牌經營

投資者所有企業不同,合作社主要目標是爲成員按照成本提供服務,同時從市場經營中盈利,包括主要經營社員與合作社交易的農產品,過去強調市場盈利則有可能改變合作社這一原則。從合作社的實際運作情況看,絕大多數合作社通常經營產品結構比較單一,成員風險迴避特徵較爲明顯。這種行爲弱化了合作社通過擴展它的產品範圍來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能力,並強化了原有產品的營銷計劃,這就容易導致合作社經營的封閉性、甚至是僵化性問題。

隨着市場經濟的深化,尤其是我國農產品的買方市場特徵越來越明顯,合作社原來的益貧性、單一經營產品等特徵逐漸改變,市場導向性經營被越來越多的合作社所採納。反過來說,合作社的快速發展與“小生產與大市場矛盾”直接相關,是農民適應市場經濟的變遷需要。組織交易比分散的家庭在市場交易中能夠節省交易成本、改善價格談判中的弱勢地位,體現出合作社制度變遷的誘導型特徵;農民通過人才、資金、技術等多種生產要素的合作引進新品種、應用新技術、共同拓展產品市場、延伸產業鏈獲取更多環節的增加值等等方面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進一步展現出合作社制度安排的績效。合作社在解決了農民“賣難”問題之後,隨着而來的是農民“增收”的利益訴求新問題,必須通過品牌經營增加產品價值進而改進產品價格。與家庭經營的狀態依賴個人信譽不同,合作社的市場競爭力依賴於組織聲譽,而合作社產品品牌是組織聲譽的載體,構成合作社無形資產的重要部分。

在市場競爭中反應着組織的“信用”,吸引着消費者的支付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