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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協議

職業1.89W

員工:

職業病危害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簡稱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公司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您,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在勞動合同期間,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並且變更的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時,公司將重新告知並請您簽署。

您所在區域的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如防護不當,該職業危害因素可能對您的身體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在本崗位,公司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職業危害因素採取了職業病防護措施,並對您發放合適的個人防護用品。

根據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公司將對您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安全衛生培訓,指導您正確使用相關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根據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公司應當安排您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您。您有義務按照公司的要求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根據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旦您患上職業病,本公司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防治法的規定,您有義務履行以下規定:自覺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本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制度;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定期參加職業病健康體檢;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事故應當及時報告用人單位;樹立自我保護意識,積極配合用人單位,避免職業病的發生;離職時,應該按照公司的規定在一個月內參加離職時的職業健康體檢,接觸粉塵作業人員離職後按照GBZ188-2007《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醫學隨訪。

若因您有先天性疾患隱瞞不報或不恰當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導致本人或者他人損害並進而導致公司承擔任何支付和補償責任的,公司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該費用的50%追究您的個人責任。

用人單位蓋章 本人簽字(確認收到並同意)

標籤:職業病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