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要求廢除《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事實上,有多少單位能夠執行這條規定呢?
外地的我不清楚,但據我瞭解,本地的基本沒有,包括我自己所在的單位。
然而,我們普通的勞苦大眾作為弱勢群體,對於單位這種漠視《勞動法》的做法卻只能忍氣吞聲,不敢手捧《勞動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如果那樣做,錢也許能討得回來,但後果卻可能是失業。
要知道,在我人口大國,一旦失業,想要重新找一份工作不是一件易事。所以,無數勞動者只能選擇沉默。
懦夫便是這樣煉成的。我便是無數懦夫中的一個。
《勞動法》自從1995年施行以來已有14年了,如今的工資和物價水準已經是14年前的N倍。對於條件一般的單位來講,為了生存與發展,必須要加班加點生產,甚至法定假日也不能休息,然而,支付高於工資150%~300%的加班費卻有些“困難”。但對於肥得流油的單位,支付高於工資150%~300%的加班費卻不在話下,他們甚至可以支付遠遠超過300%的加班費。
綜上所述,現行《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對於條件一般的單位根本起不到約束的作用,而對於肥得流油的單位卻顯得有點多餘。既然是這樣,《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還有什麼存在的'必要呢?
法律是威嚴的,但《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卻不能保護勞苦大眾的合法權益。一些單位的領導置法律的威嚴於不顧,為所欲為,動輒就用“下崗”來恐嚇手無寸鐵的勞動者。我們勞動者在告狀無門的情況下,只能呼籲全國人大盡快廢除《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因為,如果沒有這條規定,我們加班時心裡還好受些。但是,加班時看著這條永遠無法實現的規定,我們的心裡很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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