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应懂的劳动法
1、劳动法 第二章促进就业 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就性别因素歧视女性员工,女性在就业时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案例:A是一位30岁未婚的职场女性,经过近8年的工作,离职前已经是一位财务部经理,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综合素质,都已经非常优秀,具备经理的任职资格。因为考虑到,家庭的因素回家乡发展,但是回到家乡后,她发现非常多的公司都不愿录用这么一位未婚大龄女性。有一次,看到一个招聘广告,无论从经验还是其他要求,都特别符合;唯有一条只限男性。A打电话至人事部咨询,人事部都拒绝了。A不服气,将这个公司诉至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总结:在职场上,女性总是面临很多尴尬的问题,因为性别的因素被拒绝的人也不在少数。但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所以在发布招聘广告的时候需要非常注意这个点,不要企图跨越底线。作为女性,也要懂得适时的为自己争取。
2、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在三期和经期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经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孕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工作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关于产假的规定包括:
l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l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l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l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期指婴儿出生后至未满一周岁时这一段时间。 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工作有:
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关于哺乳期女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工时的规定包括: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总结:女职工在三期,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不能因为怀孕等因素降低员工待遇,而应给予员工应有的便利。但是,并是不不是三期内的女职工不受约束了。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一样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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