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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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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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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

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2005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於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諾於工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工程於2006年5月20日完工後,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此後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2006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並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餘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託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於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此後,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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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XX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地址:XX市順慶區金魚嶺街42號

業主委員會負責人:XXX

被答辯人: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XX市順慶區楊家巷16號2樓。電話:0817-6829115。

法定代表人:XXX

2012年5月29 日,答辯人因收到XX市順慶區人民法院轉來——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於“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因違法阻攔反訴人鋪設天然氣管道導致反訴人改變原設計方案而造成的損失20000元”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未見到所謂的“城市首座項目原鋪設天然氣管道的'設計方案”, 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也未事先書面告知答辯人或城市印象業主大會,更不用說,此方案能否獲得通過?

二、“城市印象”小區六百多戶住戶,天然氣管道已按照小區戶數計算輸氣管徑,並已定型管徑。天然氣等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主購置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其費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收)購買天然氣使用權。“城市印象”小區規劃區域內的用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屬於業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戶的“城市首座”小區要到我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小區生活用天然氣壓力必定有影響(因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未增壓)。這與《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相違背。

“城市首座”小區最終借道“城市印象”小區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氣管開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的用氣質量影響相比較小,答辯人並給予方便。這符合《物權法》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

四、在社區居委會和答辯人建議下,要求XX天然氣公司負責人書面承諾公示於我小區:“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後,承諾確保今後 “城市印象”小區天然氣用戶每天高峯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答辯人的合理訴求,XX天然氣公司一直不發佈承諾書公示於小區。

五、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其中,決定第(七)項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事實上,過十分之一的業主民意同意都沒有,更不用說書面表決過半業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城市印象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大會對此事不但未違法,而且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更不用說承擔什麼損失費用或訴訟費用。

此致

XX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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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名稱: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職務: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寫明案件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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