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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民事答辯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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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民事答辯狀範文

範文一:被告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喬鳳蘭,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海幢街南華小區24號101房,公民身份號碼44010519550612542X。

委託人:常佳佳,廣東七人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 丹,廣東七人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新港中路355號大院50號306房,公民身份號碼44010519780524542X。 因被答辯人提起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出“被告喬女士的行爲已經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是無法律依據的。

首先,關於無過錯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第七條,行爲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但是法律明文規定了無過錯原則的適用範圍。《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是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答辯人只是出於愛心餵養流浪貓,答辯人的餵養行爲並不屬於《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飼養行爲。其次,“飼養人”要達到和動物的所有人地位相當,才能稱爲動物的飼養人。所謂“動物的所有人”,即對動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人。動物的管理人是指實際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最後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來看,只能證明答辯人是偶爾餵養“流浪貓”,沒有持續、長期餵養的證據,就是有流浪貓進入答辯人家裏的.事實,也不能證明答辯人就是流浪貓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二、被答辯人提出“被告喬女士長期對流浪貓進行飼養,花仔貓與被告喬女士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的無事實依據。

根據本案證人劉彩嬌證言,答辯人對動物很有愛心。答辯人居住的小區有一片開闊綠地,是流浪貓的聚集地。該證言可以證明流浪貓聚集在該小區並非是答辯人的餵養行爲引起的,而是該小區的地理環境造成的。答辯人只是偶爾拿些食物去餵養流浪貓,而並非被答辯人所說的一個長期的行爲。根據該證言,答辯人家裏並未養貓,可以證明,該流浪貓並未住在答辯人的家裏。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被告喬女士長期對流浪貓進行飼養,花仔貓與被告喬女士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是無事實依據的

三、被答辯人提出“案發時喬女士能叫出小貓的名字意欲讓其停止侵害,小貓也領悟主人的意思而跑開,因此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該貓已經被被告喬女士所佔 有或控制,也就是說該貓屬於被飼養的動物。”無事實依據。

根據答辯人的陳述以及小區的監控,答辯人看到貓狗打架,以及被答辯人用腳踢貓,答辯人發現那隻貓是其曾經餵養過的流浪貓,便趕緊大聲把貓叫開,貓就跑了。首先,根據當時的情況,答辯人是爲了被答辯人的人身安全,出於本能大聲叫“花仔”,並非被答辯人所說的對貓的佔有與控制。其次,對於被答辯人提出的答辯人能叫出小貓的名字,那只是答辯人根據貓的外形特徵隨意取的名字。再次,被答辯人提出的“小貓領悟主人的意思而跑開”完全是被答辯人的主觀臆斷,無任何事實依據。小貓跑開的原因可以有多種,比如,突然覺得自己勢單力薄無法與被答辯人的大型犬搏鬥,決定撤退;又或者小貓聽到答辯人的叫喊聲,以爲是對方又多了幫手,於是跑了。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該貓被答辯人所控制或佔有,無事實依據。

四、被答辯人提出“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的依據是不成立的。 據被答辯人陳述,因被貓抓傷後心理極度恐懼,害怕會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寧,鬱鬱寡歡,而且狂犬病存在潛伏期,且答辯人飼養的又是流浪貓,更容易得狂犬病,這些都加劇了被答辯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故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首先,該陳述存在前後矛盾,被答辯人認爲該貓是流浪貓,那麼何來“飼養”一說,既然不存在飼養關係,那麼,答辯人也就不適用無過錯原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其次,本案是被答辯人被貓抓傷,與犬無關,何來“狂犬病”一說,而且根據被答辯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辯人於當日及時打了狂犬疫苗,被告人擔心自己會得狂犬病是無事實依據的,只是被答辯人的主觀臆斷,無科學依據。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辯人自己的,而且,事發當時,該犬並未拴狗鏈,對於貓狗打架,被答辯人被貓抓傷,被答辯人是存在過錯的。綜上述,被答辯人提出的而精神損失賠償是沒有依據的。

五、答辯人作爲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在本案被確定爲飼養動物侵權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並非該貓的管理人或飼養人,且其偶爾投喂貓的行爲是出於愛心,是合法行爲,應該受到鼓勵,不應當承擔責任,故被答辯人應當另尋適格的被告人。

六、被答辯人的損害是因其過錯造成的。

從小區提取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到,被答辯人未對其飼養的狗拴狗鏈,違反《廣州市犬類飼養條例》的規定;且故意用腳踢貓,因而導致其被天性溫順怕人的貓抓傷。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被答辯人的損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應承擔責任,且答辯人也非該動物的管理人或飼養人。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毫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爲,故無需對被答辯人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懇請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廣商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喬鳳蘭

代書人:常佳佳,廣州七人行律師事務所

陳 丹,廣州七人行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