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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

試用期4.81K

本人(大專文憑有5年的`設計經驗)與一家著名的美國公司有三年合同2007.06.05-2010.06.05.試用期約定六個月.在試用期之間本人工作勤勤懇懇.完成了一臺設備的測繪和檢驗,在2007.10.29即工作近五個月時,公司通知我不籤合同,事後經調查原來公司在招人時就未打算留用,他們招人的目的就是爲了招一臨時工完成該設備的仿製,但市場上此級別的人才根本就不可能願意.所以他們想出此招.但我又苦於無法取證,各位專家不知能否提供建議替我討回公道!跪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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