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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被解聘,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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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被解聘,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問:

去年年底,我與一家公司簽訂了自2002年11月1日2004年4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試用期爲六個月;今年3月底,離轉正還差一個月,公司人事部通知我已被解聘,我很服氣,想知道公司這樣做,對嗎?

讀者:大勇

答: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這是因爲:

依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的規定,你與公司簽訂的一年半的勞動合同,六個月的試用期顯然是不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你現在已經是該公司的正式員工,該公司的行爲,屬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法定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你本人,並同時應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據此,你可以與公司進一步協商,也可以在法定時效內,拿起法律的武器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