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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範文集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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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試用期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試用期合同範文集錦七篇
試用期合同 篇1

699萬,龐大的高校畢業生數據!38%,截至今年3月的本科生簽約率……即便遭遇了“史上最差就業季”,也不要放棄尋找理想工作的心,更不要因此就馬虎簽約!近日,網上一則“求職防騙守則”成爲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們關注最高的微博之一,職場人士最易在薪水問題上和簽訂勞動合同時,遭遇到企業的種種“花樣”,“入職陷阱”有哪些,當心千萬別掉進去喲!

問:試用期,公司說多久就是多久?

答:錯。試用期長短主要取決於勞動合同的期限。區就業局相關負責人稱,如果試用期≤1個月,那麼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如果試用期≤2個月,那麼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如果試用期≤6個月,那麼勞動合同≥3年或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那麼試用期則不成立。

問:試用期內被調整工作崗位,是不是得重新算?

答:不用。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上已確定,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調整崗位後或部門後,只要繼續履行剩餘試用期即可。即使雙方協商依法變更試用期長短,也不用重新計算。

問:試用期工資,企業可以隨便給嗎?

答: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需≥80%本單位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需≥80%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但必須≥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求職小課堂>

第一課:試用期不是公司說了算

又到畢業季,看着鋪天蓋地對今年就業形勢多麼嚴峻的報道,周泓(化名)想到了她剛畢業時候的情景。

周泓的第一份工作是雜誌編輯,準確來說是雜誌社編輯+助理+主任+清潔工。剛應聘時,公司負責人說只要把文章寫好,其他啥事不用管。不到一個月,每天大會小會不斷,討論的重點是如何健全公司用人制度。周泓當時想,制度都沒健全還敢開公司?

“半個月就過了試用期,我還是領了一個月試用期工資。”周泓說,試用期過了之後卻一直拿試用工資,一人身兼數職不說,還要應酬當公關,也沒說籤合同的事。

由於始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負責人說,因爲人才流動性大,所以五險一金的繳納,公司將通過返現金的方式,與單位員工每月工資一併發放,但每月要扣200元的“保證金”。

周泓認爲,大學生畢業的第一份工作,還是應該進入制度健全的公司,保證自己的利益。

故事A

試用期每月只有300元補貼

王蘇(化名)去年畢業於重慶文理學院,大四下學期,她進入某知名網站重慶頻道實習。剛到單位時,優美的辦公環境、輕鬆和諧的氛圍都讓她覺得工作很愉快。三個月後,王蘇以優異的實習成績順利進入試用期,然而公司告訴她試用期沒有工資,每月只有300元補貼。

“當時覺得自己能直接進入試用期已經很幸運了,根本沒想過錢的事情。”王蘇說,那時候還沒畢業,公司說拿到畢業證就籤合同。王蘇到現在才知道這其實是不符合規矩的。

畢業後,王蘇和公司簽了勞動合同,轉正後底薪1200元,還有績效工資。但王蘇作爲辦公室人員,不出去拉業務,根本沒有提成的機會。第一個月扣掉五險後,王蘇實際拿在手裏的工資只有780元。

“第一個月工資真是讓人永生難忘。”王蘇說,血淋淋的現實傷害了她的自尊,她說任何一個正常人第一次拿到工資,看到那個數目都會覺得心寒,自己似乎就值那個價。“錢握在手裏,眼淚和話卻只能卡在喉嚨裏。”王蘇說。

故事B

離職要扣1000元補社保差價

已經工作一年的龔敏(化名)最近有點煩,與單位籤的勞動合同寫的試用期1個月,可當初面試的人跟她說的是1—3個月,根據個人能力決定何時轉正,簽訂合同爲1年。龔敏心想:“根據個人能力決定何時轉正”這尺度也未免太大了吧!”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龔敏都不記得合同上寫的是什麼了,自己到底是什麼崗位。“反正是聽上級安排,什麼事兒都在做。”

關於公司福利,龔敏說,剛進公司的時候基本沒有,比如餐補、通訊補貼和交通補貼等等,公司解釋因爲福利制度正在建設,因此暫時沒有補貼。直到今年5月,公司才基本明確了福利制度,雖然福利也不是很好,但她覺得有總比沒有好。

而最讓她不解的是,龔敏常看到有離職員工問公司負責人爲何離職時要扣1000元?而公司解釋稱,這是因爲平時公司員工在繳納社保金時沒有交夠,還有一些差價需要補上,因此員工離職時都要被扣1000元錢。

一年內離職被扣20xx元保證金

去年,周慧(化名)去一傢俬人電腦器材銷售店應聘,當時應聘的職位是庫管員。周慧說,當時老闆承諾工資是每月1200元,只買了失業保險,簽訂一年勞動合同,但是每個月要交100元“保證金”。如果一年期間突然離職,“保證金”作罰金;如果幹滿一年,將退還1200元“保證金”。

周慧說,她當時只打算把這份工作當一個過渡,隨時找好工作就會走人。公司提出這個條件後,她雖然心裏覺得很不公平甚至無法接受,但最終也沒有多作爭辯。

而畢業於重慶文理學院,回到老家教書的胡佩(化名)在“保證金”問題上則更加無語。老家的學校在未簽訂任何合同的前提下,無任何通知就每月扣500元的“保證金”,要扣4個月,不滿一年離職的還不予退還。這一規定讓很多剛進校工作的老師們不理解,如此留住師資的方法是不是太霸道了?

不到一年,胡佩決定離開學校,那20xx元“保證金”打了水漂,與她同時離校的另一名老師想找校長理論,而該校副校長卻說“幹不滿一年還想把錢要回去?”

問:哪些收入不能作爲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答:區就業局相關負責人稱,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加班工資;中、夜班津貼和各種崗位津貼;法律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等都不能作爲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問:可以隨時離職嗎?

答:從公司離職,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通知,儘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

試用期合同 篇2

籤合同兩個月試用期讓辭退給多少錢

籤合同兩個月試用期讓辭退的,需要給予約定的工資,並且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補償金。

合同期內辭退該怎麼辦

1、經勞動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補償金。

2、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除名、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勞動合同雖由企業人事保管,你不必太擔心。

3、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單位可在試用期辭退的情況有哪些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僱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說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績。以此作爲抗辯的理由根據。

試用期合同 篇3

今年9月,小張從一家國企跳槽到某私營企業。當初,該私營企業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稱,進公司後馬上籤訂勞動合同。上班後,小張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卻稱,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後再簽訂勞動合同。不知公司的這種做法合不合理?一般來講,公司對新進的員工都有一個試用期,但該私營企業還有見習期,不知道試用期跟見習期有什麼不同?

以試用期爲由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於現在找工作比較困難,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利用勞動者的勞動法律知識欠缺,常用“試用期”來蒙人,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員工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員工手無“憑據”的目的。

事實上,《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就是說,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有無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企業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爲企業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好處在於,使員工在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和雙方約定的工資待遇、勞動崗位和職責、勞動條件等內容,有利於明瞭和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假如員工或用人單位想辭職或解聘員工時,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不一樣的。主要表現在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在於,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覈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爲一年。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爲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覆函的形式規定“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爲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試用期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中的“以上”“不滿”,比如: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試用期到底能不能約定2個月,還是非要勞動合同期限1年零1天,試用期才能約定2個月?

《民法通則》第155條規定:民法上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因此,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試用期可以約定爲2個月,沒必要約定爲1年零1天。

用人單位與員工口頭約定入職後試用期爲1個月,但未簽定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雙方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視爲雙方未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內是否需要繳納社會保險?

因爲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應當被計算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內,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必須繳納社會保險,因此,試用期必須繳納社會保險。

重新入職單位或換崗的員工,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重新入職單位或換崗的員工,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約定了2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滿前,因員工試用不合格,公司經與員工協商一致,簽定了變更協議,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爲3年,試用期限變更爲6個月。如此做法是否合法?(也就是試用期能否合法延長)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即使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期限和試用期限)並簽定書面的變更協議,也屬於再次約定了試用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能否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能否書面約定限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辭職權利?)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因此,這樣的書面約定是無效的。)

沒有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約定試用期的,視爲用人單位放棄了試用的權利,而錄用條件是要和試用期配合使用的,沒有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辦理轉正手續怎麼辦?

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辭退的決定並予以通知。超過試用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辭退。因此,試用期滿的,即使用人單位不辦理轉正手續,也將視爲員工在正式合同期。

試用期合同 篇5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劃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劃定:“勞動合同可以商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劃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商定試用期也可以不商定試用期。假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商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假如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正當權益。

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不瞭解,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背《勞動法》的。

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同時簽訂的試用期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試用期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爲試用期員工,試用期 3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爲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12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若在職期間公司所發放物品有損壞或者遺失的,按照公司購進價格進行賠付。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爲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覈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考覈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簽字)

日期: 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合同 篇7

勞動合同是產生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勞動者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對於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理使用勞動力,增強企業活力,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有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勞動權是勞動者獲得職業的權利。它是勞動者生存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

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許多企業爲了使自己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爲事實勞動關係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爲事實勞動關係,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爲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此外,許多企業認爲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爲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爲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