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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試用期勞動合同範文集錦9篇

試用期3.06W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相信大家又在爲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華】試用期勞動合同範文集錦9篇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內容鏈接: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一般只針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法律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卻沒有做出相關規定。更多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爲試用期員工,試用期 3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爲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12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若在職期間公司所發放物品有損壞或者遺失的,按照公司購進價格進行賠付。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爲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覈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考覈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簽字)

日期: ________________

員工試用期範本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爲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爲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試用期勞動合同五、乙方在試用期內,公司的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爲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一、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覈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 勞動合同。考覈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

十二、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3

一、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違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勞動者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二、試用期未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適用期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首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勞動者你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4

一、《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時間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合同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辭退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5

去年4月,阿輝在東莞常平鎮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操作員的工作。用人單位與他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爲2500元,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然而上班才27天,用人單位就將他辭退了,理由是“試用期不合格”。

阿輝不服,找公司交涉。公司拿出了當初的招聘啓事。啓事中提到,阿輝的崗位合同期3年,試用期爲6個月,經考覈表現良好的可以縮短試用期爲1個月或3個月。並且,公司在下發給每位員工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新聘員工實行試用期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爲3年。

公司稱,雖然與阿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阿輝入職即表示默認和接受試用期爲6個月的招聘條件。

阿輝認爲,公司並沒有和他具體約定試用期,現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就不能隨隨便便被“炒魷魚”。於是,他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常平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工資差額以及未籤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補償金等。

面對員工的索賠訴求,公司堅稱,阿輝是自己在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才被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此舉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在仲裁和一審敗訴後,又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9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阿輝違法。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爲,公司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任職條件爲由解僱阿輝。然而,招聘啓事、《員工手冊》所記載的'試用期只是公司單方面確定的,無證據證明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而達成的,且公司與阿輝均確認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公司所稱的試用期是不能成立的,應視爲雙方之間沒有試用期。由此可見,公司解僱阿輝的理由不能成立,屬違法解僱,應當向阿輝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500元。

勞動合同先不籤,先試用一個月,幹得好就留下,幹不好就“退貨”。慣用此伎倆的用人單位要注意了,《勞動法》中規定的試用期制度,是以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爲前提的。未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關係,屬違法解僱,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6

  一、試用期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爲相互瞭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關於試用期的期限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並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要不要交社保?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爲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 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所以,勞動關係建立後,用人單位就必須爲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由於試用期的特殊性質,導致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在試用期間自己的權利義務。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間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並非試用期合同。同時,法律也規定了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社保問題,而不能有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7

一、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嗎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試用期”是伴隨着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爲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裏。不管試用期之後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二、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爲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裏。不管試用期之後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爲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爲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可以肯定的說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通常在職工剛入職的時候用人單位就必須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非試用期勞動合同。要是您所在的用人單位沒有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追究單位的責任。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8

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當中是有試用期規定的,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對於很多人來講,他們都不知道勞動合同當中試用期規定的是多久。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做詳細介紹。

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爲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爲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爲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爲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爲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爲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爲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是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掛鉤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更多試用期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學歷:_________________

專業: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協議以下條款內容:

一、乙方在甲方_________部門試用,試用時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

二、甲方負責安排乙方工作,爲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甲方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覈乙方,如乙方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經申請批准後可提前轉正。

五、乙方享受公司試用期工資待遇。

六、乙方必須遵守甲方所規定的一切規章條款,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與本公司全體同仁團結合作,如有違反或不能按期達標者,被甲方調離現工作崗位或辭聘亦無異議。

七、乙方應嚴守工作中所獲得的有關本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機密,違反《保密制度》者,應承擔相應責任並接受處理。

八、乙方因工作績效不佳,品德不良,有重大失誤或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損失和形象損害者,甲方可隨時解除此協議,甲方亦不負任何責任。

九、乙方如被解聘或自動請求解聘時,一經覈准,應立即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十、乙方應於試用期滿前一週向甲方提交工作總結及轉正申請,甲方根據乙方表現作出書面簽字後立即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