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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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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生育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第一條 爲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加強生育保險管理,統一規範我省職工生育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流程,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意見》(閩政辦〔2014〕100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育保險關係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以轉移接續。職工因正常工作調動或勞動關係改變轉移生育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職工在省內不同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或生育醫療費統籌的繳費時間,以及原參保地執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時間,統籌區之間應相互認可,關係轉移前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時間(工作時間)可連續計算。

本辦法適用於福建省行政區域內職工隨新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時,跨制度、跨統籌地區、統籌區內跨單位轉移接續生育保險(統籌)關係。

第三條 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險連續繳費至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且繳滿12個月(含當月)的,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時間按如下計算:

(一)職工隨新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時未申請生育保險關係轉移的,繳費時間從新參保地申請參保之月起算。

(二)職工生育保險關係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且中斷期間的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現行工資基數補繳的,繳費時間連續計算,中斷期間產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政策的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三)經辦過程中出現其它情形需對連續繳費時間計算標準加以明確的,由市級或以上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報同級生育保險行政部門審批後執行,市級生育保險行政部門應將新確立的連續繳費時間計算標準向省人社廳醫保處報備。

第四條 職工隨新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其生育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原參保地經辦機構爲符合條件的職工打印《生育保險參保憑證》(附表1,以下簡稱《參保憑證》)。

(二)由個人或新用人單位持《參保憑證》,到新參保地經辦機構指定窗口申請參保並辦理轉移,填寫《生育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附表2,以下簡稱《申請表》)。屬個人辦理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身份證明材料,代辦人員還應攜帶代辦人身份證。

(三)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繫,生成併發出《生育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附表3,以下簡稱《聯繫函》)。

(四)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繫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參保職工生育保險變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簡稱《信息表》),以掛號信方式寄送新參保地經辦機構。

第五條 以單位整體搬遷形式實施的職工生育保險關係轉移,原參保地經辦機構應爲個人出具《參保憑證》、《信息表》,還應爲該單位出具上一年度《整體遷移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明細表》(附表5),由遷移單位在新參保地申請參保時出示。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實施。2013年6月至下發之日涉及生育保險關係轉移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表:

1.《生育保險參保憑證》;

2.《生育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

3.《生育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

4.《參保職工生育保險變更信息表》;

5.《整體遷移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明細表》

附件: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職工生育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的通知

生育保險可在省內轉移接續

如果您工作調動或換了新工作,只要單位還在省內,別忘了轉走生育保險。昨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福建省職工生育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日前出臺,明確生育保險關係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以轉移接續,要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連續繳費時間必須滿1年,中途不能中斷超過3個月。

《辦法》明確,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險連續繳費至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且繳滿12個月(含當月)的,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辦法》規定,職工因正常工作調動或勞動關係改變轉移生育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職工在省內不同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繳費時間,統籌區之間應相互認可。

標籤:接續 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