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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農民工養老保險可全國轉移接續了

社保3.09W

農民工養老保險可全國轉移接續了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7月1日實施

2014年農民工養老保險可全國轉移接續了

長期以來,農民工因爲流動性強,害怕繳的養老費“白搭”,不參保、退保的現象比較普遍。

不過,今後不用發愁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日前發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該《辦法》從7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不管你在哪個地方參加了哪種養老保險,都可以在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轉移接續。

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這兩種制度之間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已經按照國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銜接時點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又不願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也可以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延長繳費後再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銜接條件

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爲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爲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並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辦法》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待遇領取地

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員可能在多地流動就業和參保,參保地與待遇領取地可能不是同一個統籌地區,甚至可能有在多個地區存在養老保險關係的.情形,《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之前,要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資金轉移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者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合併累計計算。

《辦法》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主要考慮:一是統籌基金是國家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專門安排,既是爲了解決已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也是爲了均衡單位的養老負擔,體現的是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與個人賬戶功能和權益歸屬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二是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辦法》規定劃轉12%的統籌基金,主要是爲了適當平衡轉出與轉入地區的基金支出負擔,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養老保險權益,因而在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不轉這部分資金,不影響其應有的養老金水平。三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人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僅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如果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統籌基金並計入其個人賬戶,會造成兩類制度在政策上的不平衡。四是《社會保險法》規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從趨勢上看,應引導、激勵農民工等羣體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繳費年限計算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爲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主要考慮: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間的繳費標準差異很大,如果採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會導致低繳費換取高額待遇的不合理情況;如果採取按繳費額度折算的辦法,會出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爲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十分之一年甚至幾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對等原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將會出現繳費一年折算爲十年甚至幾十年的情況,這也是不恰當的。

重複參保處理

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按月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時段繳費,將重複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金額退還本人。

重複領取待遇處理

根據養老保險關係唯一性的原則,參保人員應只有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參保人員重複領取待遇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對於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要予以退還或抵扣。

經辦流程

爲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制度銜接手續而在城鄉之間、兩地之間往返奔波,《辦法》規定了統一的經辦流程。參保人員只需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其他的審覈、確認、轉移銜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經辦機構之間溝通協調辦理,並確定了辦理時限。相關參保人員應積極提供必要的證明和信息,以使相關手續辦理更加及時、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