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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風險點及控制介紹

爲規範公司合同在簽訂、履行過程中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現對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風險點作以下提示:

合同管理風險點及控制介紹

一、 合同的簽訂

1、對方主體資格的審查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單位的主體資格、相關業務資質、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如項目部、業務部、分支機構等)簽訂合同,不得與不具備履行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如房地產開發資質、建築工資

、廣告經營資質等)的單位簽訂合同。爲此,公司應在合同談判前取得對方的經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複印件(加蓋對方公章)。

公司一般不得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法務部門同意。

2、對方履約能力的審查

公司不得與對方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根據合同的性質,可以從對方單位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對方單位的員工總數、榮譽證書等方面,對其履約能力做出綜合判斷。

3、本方履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審查

簽約前公司應審查自身作爲相關合同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是否具備相關經營資質,是否具備相應的履約能力。需要相關部門配合的是否已經協調妥善,如,合同擬約定的資金支付計劃,是否已由財務部門認可可行。

4、合同的形式

公司訂立合同,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訂立正式的合同書。由於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確定性,有關書面合同簽署後必須取得合同原件,並妥善保存。

5、合同的起草權

對於重大合同,公司應儘量爭取合同起草權,並儘量使用公司擬定的合同示範文本。這樣的話,可以在合同談判過程中爭取有利的談判地位,並有利於公司合同管理和審批的效率。

6、簽訂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權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經批准後才能簽訂。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必須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才能簽署的合同,必須取得相關決議後才能簽訂。比如,《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7、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7.1 合同簽署前應仔細檢查、覈對合同各條款,確保所簽署版本是最後定稿版本。

7.2 在正式簽署的合同文本中,應儘量避免過多空白,以避免少數不誠信的單位在合同簽署過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內容。

7.3 公司與對方單位擬簽訂的合同,一般應先交由對方單位簽名蓋章,然後再由公司簽名蓋章。本方應要求對方蓋章時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印章(如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部門章)在合同上蓋章。

7.4 爲避免少數不誠信的單位在合同簽署過程中擅自更換合同的內容,合同簽署時雙方都應蓋騎縫章。

7.5 除非對方單位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合同,其他授權代表簽署合同必須提供加蓋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書。屬重大合同的,即使是對方法定代表人簽署,也應要求對方提供其董事會批准及授權的決議。

7.6 爲防範經濟合同詐騙的風險,對方代表在合同上簽名時,應由本方經辦人員見證其親筆簽名,簽名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應留底備存。

7.7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鑑證、

公證、批准手續的,應及時辦理。

二、 合同的內容

合同條款應當儘量按照國家或公司制定的示範文本和公司編制的指導手冊來起草。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擡頭、落款、公章與對方營業執照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2、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爲合同的附件。

3、數量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約定標的物數量。對於長期合作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訂貨單、送貨單、分合同等)。

4、質量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對於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憑樣品交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封存方式、地點。

5、價款或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支票、匯款、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約定應當明確可行。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應具有確定性,難以在合同中確定具體期限的應約定確定履行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爲本方倉庫或本方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具體地名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7、承諾與保證條款

對於公司經合理調查仍然未能瞭解的標的物或目標企業的情況,可以通過承諾與保證條款要求對方兜底,從而減小交易風險。比如,股權受讓方可以視需要要求轉讓方承諾與保證“除雙方認可的審計報告確認的目標企業債務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債務、責任和或有負債,否則轉讓方應當向受讓方作出足額賠償”;“法律法規規定的目標企業經營必須辦理的一切手續、證明、批文及許可均已合法辦妥”;如此等等。

8、各方的權利義務

各方的具體權利和義務,是合同內容的重心,應儘量予以明確約定。

9、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及時辦理抵押登記、質押登記等相關手續。提供保證的,應明確約定保證的範圍和保證期間。

10、違約責任

10.1 違約責任條款應儘量明確,以使違約救濟的方法具備可執行性。建議結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10.2 約定賠償損失的,對於賠償範圍應儘可能窮盡。對於非知識產權類合同,如需對方賠償本方追償損失所發生的律師費、差旅費等,應有明確約定。

10.3 約定違約金的,不可過分高於可能造成的損失,否則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可能被司法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予以減少。

11、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岐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或定義。

12、保密條款

對於涉及保密信息的合同,應當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13、通知條款

爲保障合同履行過程中通知送達的效力,應明確當事人的聯繫地址、郵編、電話等信息以及有效送達方式(一般包括派員親送、快遞郵寄、數據電文等方式)。

14、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否則可能因約定不明導致仲裁約定無效。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一般應當考慮司法實踐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因素,以及爭議解決的效率和成本等。

15、合同的成立時間、生效要件及合同簽訂時間、地點

合同結尾處應明確約定合同的成立時間、生效要件及合同的簽訂時間、地點。

16、合同的附件

合同如存在附件的,應明確約定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並與合同條款具有同等效力。當附件內容與合同條款不一致時,以哪個約定爲準,也應予以明確。

17、涉外合同

在起草涉外合同時,應考慮有關國際慣例,以提高雙方締結合同的效率。

三、 合同的履行

1、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及時履行其義務。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情況臺帳。

2、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通知等文件應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原件,以備在產生爭議時作爲證據之用。

3、向對方單位交付標的物、款項、資料或發票時,應向對方索取收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