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職場範文 > 勞動合同

無效合同認定的幾大原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無效合同認定的幾大原則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爲無效民事行爲。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a)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作爲典型的私法行爲,合同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無效合同就是國家公權干預的結果。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這裏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國家公權不應當過分干預私法下的行爲,因此,認定合同無效應當完全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主要原則如下:

(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爲“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爲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鑑。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爲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爲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爲依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爲無效。究其原因,是因爲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着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爲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但是,對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爲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爲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後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爲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爲或不作爲的權利,該請求權爲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筆者認爲,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爲效力的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的確認是法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係和鼓勵交易的官裁量的結果。鑑於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民事行爲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筆者以爲,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爲宜,因爲在此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

(5)認定無效合同啓動司法程序和啓動行政處罰程序的區別。有些強制性規範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但並非不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法院可建議行政機關處理而不必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爲及責任的強制性規範時,法院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