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集錦4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合同 篇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案情簡介
某大型零售公司因涉嫌單位犯罪,於20xx年5月被司法機關查封賬戶,扣押公章並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自此,由於賬戶被查封,該單位無法發放工資和爲員工繳納社保,涉及全國數百名員工,其中還有部分是勞務派遣員工。該用人單位隨即通過郵件方式向全體員工告知此事實,並同意於賬戶被解封后支付員工工資並補繳社會保險。
自20xx年7月起至20xx年底,各地員工紛紛離職,部分員工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補發拖欠的工資、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截止20xx年3月底,已有上海、重慶、北京、天津、成都、蘇州、深圳、廣州、江西南昌的仲裁委或法院做出生效裁判文書。
經過統計,裁決結果分爲兩類,統計如下:
第1類:
對用人單位有利上海、天津和北京地區的仲裁委認爲:用人單位因賬戶被封、公章被扣押等客觀原因未能發放工資,不屬於惡意欠薪或無故拖欠工資,故不支持勞動者關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第2類:
對勞動者有利重慶、成都、蘇州、南昌和廣州地區的仲裁委認爲: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條件成就,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支持勞動者關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另外,深圳地區仲裁委認爲,用工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並未導致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故不支持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區出現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結果,其原因在於對法律的不同理解上,最主要的不同在於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8條時,是否需要考慮到單位存在主觀惡意還是客觀不能。
我們再將從此條法律制定的背景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及法院相關判例進行梳理分析。
一、《勞動合同法》第38條制定的來源和依據
1、對於此條規定,並非完全是《勞動合同法》的全新規定,早在1994年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中第18條就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對於什麼是拖欠和剋扣勞動者工資,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26號)中有了明確的說明:
“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3、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企業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監察部門應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予以處理”
4、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1號)“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由以上規定看出,對於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監察部門予以處罰及司法機關判令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惡意拖欠”,即用人單位須存在主觀惡意情形下,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只是此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不一樣。
二、《勞動合同法》第38條出臺的背景分析
對於此條規定製定的背景,現在已無從查證,我們可從20xx年7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中窺見一二。
該《釋義》對於此條的進行解釋中談到“目前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任意剋扣職工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不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針對這種情況,爲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限於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爲的情況下允許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同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官員李建、閆寶卿、邱小平等任主編的《勞動合同法》起草小組編寫的《勞動合同法問答》,談到“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及時,是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不能晚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足額,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而不能剋扣勞動者的工資。”
由以上文章分析,我們認爲《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指的是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和剋扣勞動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情形。
三、《勞動合同法》第38條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20xx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十起關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其中《伊春某旅遊酒店有限公司訴張某某勞動爭議糾紛案》,法院認爲“原告企業因被告勞動者的原單位已爲其繳納社會保險,故無法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被告自行提出要求與原告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且未履行告知義務,原告公司無需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
從以上判決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此案例,其中含有了對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不存在主觀惡意,也不應受到懲罰的觀點。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
在運用《勞動合同法》第38條時,應考慮到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客觀不能的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客觀不能情形,應從嚴把握,防止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也希望勞動者如願意與用人單位共擔經營風險,接受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少發工資的客觀情形,也需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莫等到用人單位陷入經營極度困難,無法發出工資時纔想起仲裁。
勞動合同 篇2【HR法寶】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王巖新疆中興法律諮詢有限公司
摘要:親,關於簽訂勞動合同,你要知道這些
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雖然認定勞動關係並非以勞動合同爲唯一的依據,但是勞動合同是勞動爭議中認定勞動關係的核心證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訂立的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且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裏的“用工”指的是用人單位實際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管理下提供勞動。而通常所說的“用工之日”也就是我們在用人單位開始上班的那一天。
注意,有一個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例外,就是在非全日制用工情況下(如保潔小時工、家政清潔工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僅訂立口頭協議,而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訂立的時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也可以是與用工之日同時簽訂,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最遲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1、支付二倍工資,補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的次日至補定合同的前1日,應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並且補定書面的勞動合同。假設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6個月均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請求多支付5個月的工資,並補籤勞動合同。以此類推,勞動者最多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多11個月的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呢?《勞動合同法》
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爲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應補籤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未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這裏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較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說,若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合同因爲沒有約定期限,勞動合同往往在勞動者退休後纔可以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較固定期限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2、行政處罰
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各地的勞動法規,還規定了此種情況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元罰款。《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則規定,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不簽訂的,用人單位必須拒絕使用該勞動者,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那用人單位已經超過一個月的用工期限要求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簽訂的呢?對此,《勞動合同法》並未規定勞動者承擔責任,但是這種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爲可能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因此爲由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 篇3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繫人:
聯繫電話:
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現聘用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爲甲方勞動合同制職工,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爲__________年,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爲__________個月,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
甲方需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週工作____天,____小時,每天____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第六條 勞動報酬
按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月基本工資爲__________元。其餘各類津貼、獎金等發放按公司規定及經營狀況確定。
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甲方規定予以調整。甲方發薪日期爲每月__________日,實行先工作後付薪。
第七條 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傷、殘、死,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爲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公積金等社會保障。
甲方在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爲乙方購買的商業保險,在保險期內,甲方有權變更或撤銷險種。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治療的,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相應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醫療費用等按照國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的規定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其他情況需要辭職,需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_________市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對於乙方在本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因各人情況辭職或離職,在培訓期內的按培訓費的100%賠償,並退還任職最後3個月薪金。在培訓結束後的,將酌情減免培訓費的賠償金額。
第十條 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的1年7個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當有薪病假日累計超過7天后,甲方將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
第十一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國定的有關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雙方約定的事項,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辭退、除名、開除乙方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由爭議的一方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即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__________市勞動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爲準。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 同志,居民身份證號碼: ,於 年 月 日被我單位錄用,並簽訂了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勞動合同。其在本單位從事工作崗位 ,本單位工作年限 年,因 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規定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已按規定發給 個月經濟補償金、 個月醫療補助費,特此證明。
勞動者簽收: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件一式四份,企業、職工、人才交流中心、社保機構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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