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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範本範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規範民辦學校的財務管理行爲,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精神,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特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原則是:保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有效落實;促使財務工作有章可循,財務活動有序進行;正確處理國家、舉辦者、出資人、學校和受教育者的經濟利益關係。

第三條 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體制,配備合格的財會人員,保障財會工作的有序開展;合理編制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加強覈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管理;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民辦學校財務狀況和辦學活動情況。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及財會人員

第四條 民辦學校的財務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並由民辦學校實施“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民辦學校儘可能獨立設置財務科(室),統一管理民辦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制定財務規章制度,編制財務收支預算,集中管理民辦學校的各種資金。民辦學校不得在財務科(室)之外設置同級的財務機構。沒有設立財務科(室)的要指定專人負責財務工作。

第五條 民辦學校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由校長提名,經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下同)批准後任命,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學校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實行職務迴避制度,決策機構成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同時被聘任爲民辦學校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民辦學校預算是指民辦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經費支出需要編制的綜合性財務收支計劃。年度預算分爲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民辦學校的收入預算,以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爲基礎,參考本年度維持民辦學校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要求,概括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測算編制。

民辦學校的支出預算,應根據民辦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的需要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首先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性支出,統籌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第七條 民辦學校預算的編制應當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八條 民辦學校必須建立預算管理制度,明確預算編制方法和審批程序。

民辦學校校長負責組織財務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擬訂年度預算,由學校決策機構審覈,報財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預算一經備案,對民辦學校的業務活動具有約束力。未經規定程序原則上不得改變。

第九條 民辦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時,在確保人員工資和教學所需經費的前提下,由民辦學校財務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民辦學校決策機構審覈,並報財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調整實施。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條 收入是指民辦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資金。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收入內容:

(一)財政補助收入指民辦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民辦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指民辦學校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經營收入指民辦學校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覈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民辦學校附屬獨立覈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二條 除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收入外,爲民辦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如伙食費等)和代收費,不列入學校收入。服務性收費根據非盈利原則,按實際服務成本收取。代收費採用按學期收取,定期結算,不得挪作它用,按實列支,多退少補,並須每學期向學生公佈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各項收入都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確保及時足額收取,全部納入民辦學校財務部門統一覈算、統一管理。民辦學校不得自行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禁止隱匿、截留學校收入或抽逃辦學資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支出要以教學、科研爲中心,根據“確保必需、突出重點、效率優先”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支出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五條 民辦學校全部支出應當統一分類、統一覈算、統一管理。民辦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指民辦學校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經營支出指民辦學校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覈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民辦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指實行收入上繳方式的民辦學校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和經營活動中,應當根據收入與支出相匹配的原則,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要加強支出管理,並制訂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嚴格的內部控制,並將內部管理制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各項支出不得虛列虛報,也不得以計劃數或預算數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