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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新政 非調入職員工齡視同養老繳費年限

【導語】:2014年深圳社保開始實驗新政策!《〈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將於2014年1月1起實驗,箇中明晰了視同深圳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持續工齡也將認定視同繳費年限,並按繳費指數計發報酬。具體信息查閱下文!

深圳社保新政 非調入職員工齡視同養老繳費年限

非調入職員工齡視同養老繳費年限 繳費指數按0.4計較

內陸參保年限轉移入深不再有“門檻”,非調工、調幹情勢進入深圳,在市外的持續工齡也可按劃定視同繳費年限!《〈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將於2014年1月1起實驗,箇中明晰了視同繳費年限,持續工齡也將認定視同繳費年限,並按繳費指數計發報酬。

12月18日,深圳市當局公報發佈了《〈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明晰了非調入職員的視同繳費年限,據相識,深圳原政謀劃定必需是通過調工、調幹情勢進入深圳的,原有工齡才氣夠視同社保繳費年限,與深圳參保年限續接。按照新劃定,若參保人在內地成立養老保險小我私人繳費制度時,還是國有或縣以上集團全部制單元的牢靠職工,其之前的國度認可的持續工齡可視爲視同繳費年限。箇中,非調入職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4計較。

視同繳費年限怎樣認定?

成立養老少我私人繳費制度時未分開公有制企業

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以內地成立養老保險小我私人繳費制度時刻爲界。內地成立養老保險小我私人繳費制度時,參保人還是國有或縣以上集團全部制單元的牢靠職工,其之前的國度認可的`持續工齡可視爲視同繳費年限,納入養老保險報酬計較;如其在內地成立小我私人繳費制度時,已分建國有或縣以上集團全部制單元,其之前的工齡按國度有關劃定不計較爲持續工齡的,則不能視爲視同繳費年限,不納入養老保險報酬計較。

譬喻劉某某,1986年作爲牢靠工在內陸某地國有企業事變,內地1994年1月1日成立養老保險小我私人繳費制度,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前往職,其1986年到去職前的工齡不予視爲根基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後分開,無論其其時是否介入養老保險,其1986年到去職前的持續工齡均可視爲根基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