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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的重點條文解讀

2010年10月28日通過的《社會保險法》(下稱社保法)有哪些新規定,社會保險制度將會有哪些變化,本文選取了社保法的一些重點條文進行逐條解讀,供各單位參考。

社會保險法的重點條文解讀

1、解決了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問題

【法條鏈接】第十六條第二款“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解讀】原社保制度規定,參保15年達到退休年齡纔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繳費不足十五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待遇,其個人賬戶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政策人爲地將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但有意願繼續繳費的人羣拒之門外。按社保法,有些人到退休的時候不到15年,會有一個銜接的路徑,即在農村或者是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裏面能夠享受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也增加了一部分年紀較大的職工辦理社保的積極性。

另外,社保法此前的草案審議稿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也即對繳費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審議中有些常委會委員、代表提出,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體現社會公平。最終通過的社保法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改由社保基金支付

【法條鏈接】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對比:《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

“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卹待遇。”

【解讀】原規定由企業承擔的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改由社保基金支付,減輕了企業的負擔。

3、養老保險將實現異地“漫遊”

【法條鏈接】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解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暢,已經成爲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於轉移接續難,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

社保法第十九條規定意味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以跟着人走,異地領取養老金將變得更加方便。目前,爲了避免有人冒領養老金,大多數城市對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實行資格認證管理制度。通常對異地安置或長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員進行養老金資格認證,則需要辦理比較多的手續,每年認證資格,都要通過社保部門寄發或其親屬領取《異地居住退休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通知單》,發給異地安置離退休人員。離退休人員收到通知單後,需帶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到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街道勞動保障中心參加認證,通過認證後,再將由安置地勞動保障部門蓋過章的通知單寄回覈實單位。

社保法實施以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以跟着人走,可以實現在哪定居,在哪領取養老金,只需確定了領取人身份就能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省去了異地認證的繁瑣手續。

4、參保人員可以異地結算醫療費用

【法條鏈接】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解讀】目前,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是異地就醫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爲實現醫保異地計算提供了條件。按社保法的規定,職工到外地就業,醫保關係也能隨本人轉移,新就業地將認可其在原統籌地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醫療保險關係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連續累計計算,不但看病結算方便,而且醫保待遇不會受到影響。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後,參保人員可以異地結算醫療費用,無需用爲了結算醫療費而於兩個城市之間奔波了。

5、確立了由第三人造成傷害的.醫療費用及工傷醫療費用墊付和追償制度

【法條鏈接】第三十條第二款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解讀】該兩條規定更好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

關於醫療保險的墊付,之前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已支付的醫療費用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沒有法律規定。此次頒佈的《社會保險法》解決了這一難題。但如果單位沒有辦理社保,醫療保險基金是否還是應當先行支付?或者是否可以追究未辦社保的用人單位的責任呢?值得討論。

對工傷保險而言,在由第三人造成參保人員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其工傷醫療費用的處理就出現難題,如被侵權人是否可以取得雙份賠償問題。對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有的省份規定被侵權人因工傷可以取得雙份賠償,這與“同一損害不能取得雙份賠償”的民事賠償原則相違背,大部分省份不支持此種賠償方法。廣東省也不支持該種做法。此次法律的明確規定,避免了司法上的混亂。

6、統一了工傷保險按行業確定差別費率的做法、並規定據單位情況確定具體費率

【法條鏈接】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解讀】對於工傷保險的費率如何確定,各地規定不統一。中山採用統一費率,所有行業、所有單位一個費率。有些地方則是按行業、企業情況劃分不同的費率。此次社保法統一了作法,保險費率不僅與行業相關,而且與企業本身情況相關。安全措施做得好、工傷發生較少的企業將可以按較低的費率交納社保費,將促使企業改進安全管理。

7、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改由社保支付

【法條鏈接】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解讀】之前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此次社保法規定,參保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住院伙食補助費也改由社保支付,減輕了企業的負擔。

這也促使一些沒有爲員工辦理社保的企業重新考慮社保問題。

8、確立工傷保險欠費社保先行支付制度

【法條鏈接】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解讀】該條保障了工傷職工的利益。該條雖然並沒有直接規定加重用人單位的責任,但是由於屆時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來追償保險待遇,用人單位面對不再是勢單力薄的勞動者,而是專業的社保機構,而且可能再想通過和解的方式來解決工傷糾紛就會很困難。因此發生工傷糾紛,還是應把握時機,可以與勞動者和解的,爭取和解。

9、基本養老保險首次確立“全國統籌”目標

【法條鏈接】第六十四條第三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解讀】全國統籌最大的好處是,能夠解決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解決用東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農村的問題,促進全國統一開放勞動力市場的形成。

養老保險實現全國統籌,需要花很長一段時間將各地的繳費標準、養老金覈算發放標準統一起來,爲此人保部提出的時限是5年內實現,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