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徐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從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單位繳費的比例爲1%,個人繳費的比例爲0.5%。各地負責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從4月份開始按照新費率覈定參保單位應繳失業保險費。參保單位按原費率多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各地負責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在覈定應繳費額時予以覈減。
養老保險:公司繳20%,個人繳8%;
失業保險:公司繳1%,個人繳0.5%;
工傷保險:公司繳0.4%,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公司繳0.5%,個人不繳;
醫療保險:公司繳9%,個人繳2%。
徐州市用人單位不交五險一金的影響(1)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登記違法行爲情節的輕重,其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只是一種補救性的行政責任,是對違法者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狀態的要求。
2、罰款。經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注意事項:
(1)罰款是最常見的一種行政處罰,是一種財產罰;
(2)給予罰款的主體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而非社保經辦機構;
(3)處罰的對象包括兩類,一是用人單位,二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關於處罰的數額,用人單位以應繳社會保險費位基數,個人則確定了處罰的上下限。
(2)用人單位不交公積金的後果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市總工會和市公積金中心聯合對本年度住房公積金存繳情況進行執法檢查,重點針對不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爲職工設立個人公積金賬戶、不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等違法現象進行嚴查,並對不整改或拒不配合檢查的單位將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於經檢查後仍不整改的單位或拒不配合檢查的單位,市公積金中心將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將按照規定在上海公積金網上公開該單位名單,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該單位的違規信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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