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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單位的社保等協議 被公司強制自動離職

不簽訂單位的社保等協議 被公司強制自動離職

不簽訂單位的社保等協議 被公司強制自動離職

安徽市民尚先生撥打報社熱線反映,他因不簽訂單位的工資、社保、“軍令狀”等協議,被公司強制自動離職,而之前的工傷也沒有得到應有的賠償。(《安徽商報》7月29日)

尚先生說,他今年3月在武漢天源物業合肥分公司任保安,簽訂了就業合同,但協議中未註明社保問題,後公司答應提供社保補償,但工資總額仍是2600元,他便沒簽這個工資與社保協議。6月底,負責人要求全體保安簽訂“軍令狀”,要求“一切服從公司領導安排”,尚先生拒絕簽字。

尚先生拒絕簽字,應該沒有錯。公司答應提供社保補償,工資卻未增加,可以說是口惠而實不至。而要求員工簽定“軍令狀”,則更是荒唐。員工固然應該服從公司的安排,但這應該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範圍之內、不損害員工合法權益的前提之下,“一切服從公司領導安排”顯然有侵權之嫌。

實際上,如此把員工當成自己的“家丁”,老闆的意志成爲員工必須遵守的規矩,企業成了“家天下”,並非個別現象。不少老闆,正是依據如此荒唐的規矩,隨心所欲地對員工進行所謂的管理,而員工若有不滿,就意味着隨時丟掉飯碗,也就沒有誰敢對老闆說個不字,而這又形成了惡性循環,讓老闆更加的肆意妄爲。

面對明顯有損自己權益的這種“規矩”,員工並非沒有維權意識。許多員工選擇忍氣吞聲逆來順受,是因爲目前員工大多處於弱勢地位,而其權益又得不到應有的組織和法規、制度的保障,老闆自定“規矩”,私設“禁令”,甚至有的還凌駕於法律之上,實質上反映出的是員工的無助,以及相關部門監管上仍然存在的滯後、被動和軟弱。

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切實履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對於諸如此類的“規矩”,應全面進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審查,保證企業的所有“規矩”,都在法律的範圍之內,都有法律的依據。對出格出軌的“軍令狀”之類,應予以及時的制止。如此,荒腔走板的企業“軍令狀”纔有可能杜絕,員工的權益也才能得到尊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