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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中關於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是指,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達到國家規定年限,不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繳費年限。爲保持統籌基金收支平衡,切實保障退休人員醫療待遇水平,各統籌地區都對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作了相關規定,一般爲20年~30年不等。需要說明的是,本條所說的“國家規定年限”,既包括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也包括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爲了解決部分職工繳費不足規定年限無法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問題,本法規定,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累計繳費不足國家規定年限的,個人可按上一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自願申請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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