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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基本工資

[案例描述]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基本工資

黎某是某著名大學畢業的碩士研究生,2003年8月畢業後應聘到北京市某軟件開發公司做程序設計工作。因爲畢業於名牌大學,很受老闆器重,再加上黎某工作認真負責,不乏創新精神,與他在一個組內工作的同事對他也評價頗高。3年之後,也就是2006年的8月,黎某的工資就由原來的6000元漲到9000元。

黎某拿到自己8月份的工資條時發現,雖然自己的工資已經漲到9000元,但是扣繳的養老保險還是按照原來6000元的基數扣除的。黎某擔心是否財務的工作出錯了,自己的工資基數已經提高了,怎麼養老保險費用沒有變化呢?

黎某就這個問題諮詢了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門,這才得知,原來扣繳養老保險不是以本月的工資作爲基數的,而是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爲計算基準的。所以,自己本月的`養老保險仍然是按照2005年北京的社會:平均工資的基數來進行扣除的。

黎某的研究生同學嚴某,2003年8月畢業後應聘到河南省一傢俬人企業做管理工作,由於工作表現優異,受到公司重用。2005年年初被提升爲副總經理,工資收入也隨之連連上升。到2006年8月,其工資收入已經近10,000元,而當地的平均月工資收入僅有1800元左右。嚴某工作的企業勞資部門負責人在計算應爲嚴某交付的養老保險費數額時,覺得這筆支出實在很大,就向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詢問是否要按照嚴某的實際收入來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答覆,並不需要按照嚴某的實際收入作爲繳納養老保險費通用的個人工資基數,因爲根據國家的規定,如果企業員工的工資收入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收入的300%以上,就只需以當地職工平均收入的300%作爲繳費工資基數。也就是說只要按照5400元爲基數,計算嚴某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即可,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收入的300%以上部分不計入嚴某的繳費工資基數,該部分的收入也不必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案例分析]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是計算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的計算依據,在確定了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佔工資的比例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將乘以繳費比例決定養老保險繳納的具體數額。

那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是如何確定的呢?個人的工資、獎金、津貼、年終獎都要被算進這個基數裏嗎?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一般的原則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爲個人繳費工資的基數,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職工得到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的總和。

但是根據我國目前的基本情況看,個人收入的數額由於行業、工種的不同導致個人收入數額相差懸殊,所以國家有必要對過高或者過低的養老保險繳費個人基數進行調整。按照目前我國的規定,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爲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計算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勞動者的個人收入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只需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爲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的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人計發養老金的基數。以北京市爲例,2003年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爲2003.75元,那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下限就是2003.75×60%=1202.25元,上限爲2003.75×300%=6011.25元。

什麼是繳費工資?

繳費工資是指單位及個人按規定比例計算的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數。繳費工資是個人計算養老金水平的重要依據。

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什麼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

企業和被保險人應當根據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爲繳費工資基數按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8年繳費比例爲5%,自1999年1月起調整到6%,以後每兩年提高1%,最終達到8%。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作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依據。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做爲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被保險人本人無法確定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繳納基本養老金的基數。企業按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9%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爲什麼將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改爲"按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按原有規定,企業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基數相互脫節,企業與個人之間沒有相互制約機制,不利於基金的審覈和收繳。實行新的繳費基數,加強了企業繳費與個人繳費之間的聯繫,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被保險人的繳費積極性,便於被保險人監督企業繳費,形成相互制約的機制,同時也簡化企業繳費基數的核定。

爲什麼將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下限改爲"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繳費基數下限的改變主要由於相當數量困難企業和企業低收入職工的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如按本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繳費,企業與個人難以承受。爲了使困難企業和職工也能夠按時足額繳費,不增加企業及職工的負擔。繳費標準下限採取最低工資標準,既益於企業和職工接受也便於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