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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假期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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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假期工資怎麼算

春節假期工資怎麼算??

按《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凡在春節前三天(1月31日、2月1日、1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春節後四天(2月3日、4日、5日、6日)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春節提前放假,提前的這幾天扣工資嗎?

有這麼一條: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形成了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約定。引申到春節來說,國家規定除夕到八年級爲法定節假日,加上前後的雙休日,一共是7天,這些是應該休息的。但是你們公司多放的幾天,對於你和公司來說,按照勞動合同的履行的要求,本應該形成員工提供勞動,單位支付報酬的`雙方權利義務。

此時公司發出通知,告訴員工可以提前5天休息,不必來上班,但是並沒有提到報酬的事,那自然認爲單位選擇放棄要求員工提供勞動的權利。同時員工並沒有明確和單位表示,我們這幾天不要工資了,所以員工並沒有放棄自己的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公司不想給員工發工資,只是公司自己的單方面意思而已,而且並沒有明示。

同時,春節前後業務淡季,用人單位爲員工多提供有薪假期的例子國內比比皆是,員工接受到公司發出休假的書面通知,並且這個休假通知是將法定節假日一併寫入的,員工很自然地認爲這是有薪假期。因此,如果公司認爲自己的書面休假通知構成默示無工資,也是不能成立的。

標籤:春節假期 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