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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獎金與年終獎等收入扣稅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對於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該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只允許採用一次。

半年獎金與年終獎等收入扣稅標準

第一種方法是,年終獎高於(或等於)費用扣除額的計算

按照年終獎繳稅規定,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1600元時,計算公式爲: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1:李某2006年年終獎爲12000元,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爲2000元,則應納稅額爲1195元。

1、12000÷12=1000(元),適用稅率爲10%,速算扣除數爲25

2、年終獎應納稅額爲12000×10%-25= 1175(元)

3、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爲(2000-1.600)×5%=20(元)

4、當月合計應納稅額爲1175+20=1195(元)

第二種方法是取得年終獎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低於費用扣除額的計算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年終獎減除“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再確定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時的計算公式爲: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年終獎-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2:劉某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1600元(只有1000元),2007年1月13日,該單位再向劉某發放年終獎30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劉某在獲得這筆年終獎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元。計算過程爲:

應納稅所得額爲3000-(1600-1000)=2400(元)

2400÷12=200元,適用稅率爲5%,速算扣除數爲0;

應納稅額爲2400×5%=120(元)

第三種方法是年終獎除以12低於1600也要納稅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後的餘額,低於法定費用扣除額1600元也應該納稅。

因爲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在工資中已扣除,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爲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不能作爲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

例3:高某全年一次性獎金爲18000元,用全年獎金除以12後爲1500元,雖然這低於法定費用扣除額1600元,但也應按相應稅率繳納稅款1775元。

18000÷12=1500元,適用稅率爲10%,速算扣除數爲25

應納稅額爲18000×10%-25=1775(元)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覈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覈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後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