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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否有權得到年終獎


S先生爲某公司服務兩年,合同再過兩個星期就到期了。據傳公司因對他的工作不滿意,可能會不再與其續簽合同。S先生問,他是否有權向公司索取年終獎?

年終獎的發放雖然由企業的規章制度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但是其中也有一個合法與合理的界線。年終獎,顧名思義,是企業對職工在一年中爲公司工作的回報與獎勵。如果職工按勞動合同和公司的規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職責,那麼都應當得到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年終獎。如果辛苦工作了近一年的`職工,僅僅是因爲正好合同結束,單位不給予年終獎,是沒有道理的。

從法律規定上看,《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年終獎發與不發、發多發少固然是由企業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自行規定和操作,但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應包括標準工資(如計時工資、結構工資等)、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如全勤獎、超額獎等)、津貼和補貼,因而年終獎還應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能把年終獎僅僅是看作企業單方面的行爲。

在實踐中,員工若要維護自身的權益,任何時候都不能掉以輕心的是要與企業簽訂一份周密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雙方通常能夠就有關工資的發放方式、發放時間、工資水平或標準達成一致。年終獎一項,企業可能會做很籠統的規定或乾脆不做規定,或者做口頭約定,或者由內部規章制度來規定。這時員工所要做的是儘量把約定做的越詳細越好,越有可操作性越好,併力爭將其落到紙上。這種約定可以作爲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員工要有足夠的證據意識,因爲一旦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這些都將是制勝法寶。關於這一點,似乎銷售行業有些比較成熟的經驗值得借鑑。那就是銷售人員與公司除去簽訂勞動合同外,還會簽訂諸如責任書或合同之類,就銷售額、提成比例、提成方式、提成時間等作出約定,到時按章辦事。

由於對S先生公司年終獎的分配製度不瞭解,所以只能提些參考意見。S先生可以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決定:1、如果S先生與公司的合同中有明確關於年終獎的約定,那麼可以根據合同向單位索要年終獎;2、如果S先生能拿到公司關於年終獎的規章制度,而且根據這些制度S先生應當得到年終獎的話,那麼也可以要求企業發放年終獎。上述兩個辦法的前提,都必須是“事前諸葛亮”。也就是說,在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以及在平時的工作中,你必須做一個有“心”人,即要有意識地收集對你有用的證據。比如S先生如果有上述兩個證據中的一個,就可以理直氣壯地向單位要年終獎。如果S先現在手中沒有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應當拿到年終獎,那他應當充分利用合同結束前的這段時間,想方設法拿到公司關於年終獎分配的規章制度,據此分析一下自己是否應當得到年終獎。

如果S先生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應當得到年終獎,而單位拒絕,S先生就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他們對公司的違法行爲給予查處,並請他們追回自己應當得到的年終獎。S先生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他們作出裁決。如果是申請仲裁,應當注意,在與公司產生糾紛起的60天內必須提出申請,否則會因超過時效而不予受理。

他是否有權得到年終獎

標籤:年終獎 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