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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節稅妙招

人人盼望着年終獎金

年終獎節稅妙招

,但如何節稅既合法又有效呢?本文將爲讀者介紹一些獎金的計稅辦法,以及合理節稅的小竅門。

新年快要到來,很多公司要爲員工發放不菲的獎金。獎金是不少,可是面臨的稅負也很高!能否少繳納一些稅款呢?

關於節稅,不少公司想出了花樣不一的妙招。這些妙招有的很好,不但規避的了稅負,還不違背稅法。但是,有些“妙”招在減輕員工稅負的同時,卻面臨着一定程度的涉稅風險。什麼樣的招纔是真的“妙招”呢?

節稅要和偷逃、漏稅相區別

要想減輕稅負,同時不違背稅法,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節稅”或“稅收籌劃”(TaxPlanning)。但是,籌劃不巧,有可能成爲偷逃、漏稅。我國刑法在“危害稅收徵管罪”一節中對偷稅罪的定義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故意違法稅收法律、法規,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爲。”

實踐中,很多企業爲了降低員工,尤其是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在發放獎金時,往往是採用“的票”和“辦公用品”發票報銷的形式。譬如說,A公司爲給高管張某發放8萬元獎金,要求張某湊齊8萬元的“的票”和“辦公用品”發票。這樣做的效果是,張某不用在爲8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了,因爲形式上,這8萬元不是給予員工的工資薪金,而是企業的辦公支出或差旅費。實質上,這種做法是偷逃、漏稅。如果被稅務局發現,將會面臨很大的涉稅風險。因而,嚴格來說,這種方法是不可取的。

先了解獎金的計稅辦法

大家都知道,獎金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呢?我們先來看看具體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相應的稅率得到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但是,這個稅率是比較複雜的,我們將其稱之爲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如下表所示:

舉個例子,張先生若在2010年1月取得工資5000元,則:

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3000元

然後,查表得到相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具體來說: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3000×15%-125=325元。

但是,對於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稅法又規定,其計稅辦法不同於每月正常取得的工資薪金。其計稅辦法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個例子,張先生若在2010年1月取得工資5000元,同時,還取得80000萬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其中,5000元的每月工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上面的計算,結果爲325元。

80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辦法爲:

80000÷12≈6667

用商數6667元查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得,稅率爲20%,速算扣除數爲375元。

則80000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得個人所得稅=80000×20%-375=15625元。

這也就是說,每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是不一樣的。事實上,這也是全年一次性獎金籌劃的要點。

全年一次性獎金籌劃案例

那麼,類似上面這個案例,如何進行籌劃呢?在對未來一年公司效益準確預計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將員工每月工資由5000元提高至7000元,同時,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少至56000元。這樣,總的發放額度不變,納稅狀況卻發生了變化。

新的發放辦法下,每月7000元的工資應繳納稅款爲:

(7000-2000)×15%-125=625元。

年終一次性獎金56000元應繳納的稅款爲:

56000÷12≈4667

用商數4667元查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得,稅率爲15%,速算扣除數爲125元。

則56000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得個人所得稅=56000×15%-125=8275元。

在新的辦法下,全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爲:

625×12+8275=15775元。

而在原來的發放辦法下,全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爲:

325×12+15625=19525元。

兩相比較,新的發放辦法比原來的發放辦法每年節稅3725元。

標籤:節稅 年終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