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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稅繳納計算

年終獎個稅繳納計算

年終獎個稅繳納計算

年關將至,年終獎發放如何繳納個稅再次成爲熱議話題。2011 年 9 月 1 日起,全國開始執行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 ,相應的年終獎繳納個稅 也會依據新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進行。 元稅差”的最低臨界點 “1 由此升至 18000 元。 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 ,工薪薪金所得稅率結構由九級調整 爲七級,15%和 40%兩檔稅率取消,最低一檔稅率由 5%降爲 3%,免徵額

提高到 3500 元。相應的年終獎繳納也會依據新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 率表進行。 表一:

2011 年 9 月 1 日工資薪金所得新稅率表(年終獎個稅計算也遵循此表)扣除基數:3500 元 應 稅 應稅所得 0-1500 1500-450 1500 0 4500-900 4500 0 9000-350 9000 00 35000-55 35000 000 55000-80 55000 000 80000- 以 80000 上 % % 45 13505 7 超過 80000 元的部分 % 35 5505 6 超過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 30 2755 5 超過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 25 1005 4 超過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 20 555 3 超過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所得 0 適 用稅率 3% 10 105 2 超過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速 算 扣除數 0 數 1 不超過 1500 元的`部分 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 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 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 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是, 用年終獎金總額除以 12, 按其商數對照工資、 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相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計算公式爲: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納稅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 金×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假設 A 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 年 12 月 3 日取得工資收入 3600 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 18000 元,他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以下方 式計算: 該先生因當月工資超過 3500 元,年終獎 18000 元除以 12 個月,得出 月均收入 1500 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爲 3%和 0 元。具體計 算公式爲:應納稅額=18000× 3%-0=540 元。 由於現行的稅率爲超額累進稅率,存在臨界點問題,稅前獎金在臨界 點上多出 1 元,需要繳納的稅額大幅提高,稅後所得也相應減少。 如果 A 先生年終獎獲得 18001 元,除以 12 後爲 1500.08 元,其對應 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該爲 10%和 105 元。最終計算的應納稅額爲 1695.1 元。 年終獎多出 1 元,但相應計算的應納稅額卻高出 1155.1 元。 由於超額累進稅率的存在,“稅前獎金多、稅後所得少”的“1 元稅差” 問題難以避免。而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 有 6 個區間會導致年終獎出現“稅前獎金多、 稅後所得少”的問題。 分別是, 18001 元-19283.33 元、 54001 元-60187.50 元、 108001 元-114600 元、 420001 元-447500 元、660001 元-706538.46 元、960001 元-1120000 元。 表二:年終獎臨界區間

年終獎額(元) 18000 18001 19283.33 54000 個人所得稅(元) 540 1695.1 1823.33 5295 稅後年終獎所得額(元) 17460 16305.9 17460 48705

54001 60187.5 108000 108001 114600 420000 420001 447500 660000 660001 706538.46 960000 960001 1120000

10245.2 11482.5 21045 25995.25 27645 103995 123245.3 131495 195245 225495.35 241783.46 330495 418495.45 490495

43755.8 48705 86955 82005.75 86955 316005 296755.7 316005 464755 434505.65 464755 629505 541505.55 629505

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 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還規定: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 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 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 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適用公式爲: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 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 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 B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工資收入 3400 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 24100 元,他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以下方 式計算: 該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 3500 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 24100 元補

足其差額部分 100 元, 剩餘 24000 元除以 12 個月, 得出月均收入 2000 元, 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爲 10%和 105 元。具體計算公式爲:應納 稅額=(24100+3400-3500)× 10%-105=2295 元。 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 ,“1 元稅差”的最低臨界點大幅提高至 18000 元,不少工薪階層能夠因此收益。而按照修訂前的稅率表,6000 元 爲第一個稅差臨界點。6000 元的年終獎要繳納 300 元的所得稅,而 6001 元的年終獎要繳納 575.1 元的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