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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煤的通告

通告2.69W

禁煤的通告1

6月13日上午,保定市召開禁煤控煤工作視頻會議,傳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第六次會議精神,安排部署保定市工作。市長馬譽峯強調,要按照中央、省、市下達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明確任務、重點施治、統籌推進,切實把各項工作任務抓細、抓實、抓好,確保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禁煤的通告

馬譽峯指出,要深入貫徹落實好協作小組會議精神和部署,明確任務,高度重視,充分利用源解析研究成果、PM2.5專家小組分析平臺和天眼工程,有針對性地制定治理措施,提高精準治理水平。各縣(市、區)要結合本轄區實際,找準突破口,選好着力點,抓出真效果,確保完成任務目標。

馬譽峯強調,根治燃煤污染是摘掉“黑帽子”的'治本之策。要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開展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整體攻堅,以居民冬季採暖、炊事和設施農業用煤爲重點整治對象,以潔淨燃料替代和清潔利用、流通領域提升質量爲主要抓手,重點抓好城中村(農村)改氣(電)、禁煤控煤和燃煤監管、燃煤鍋爐替代改造三方面工作,統籌推進,確保全面完成年度任務目標。

馬譽峯強調,禁煤控煤可爲今冬採暖期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打下基礎,但非採暖季的空氣質量也不可輕視,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要緊抓不放,持續推進。要抓好揚塵污染治理、機動車污染整治、示範區建設、土小企業及礦山整治、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秸稈禁燒等工作,對各地、各單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督導,及時向市委、市政府通報進展情況,發現問題,督促整改。

xx區、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表態發言。

市委、常務副市長郭建英主持會議。

  xx年xx月xx日

禁煤的通告2

近日,保定市政府發佈通告稱,該市將分兩個階段禁止三環以內銷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以有效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防治大氣污染。從即日起,三環以內區域全面禁止新、改、擴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竈等設施。

按照通告要求,保定市區東三環、北三環、西三環、南二環圍合區域,劃定爲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從“禁煤通告”發佈之日起,上述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竈等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

“禁煤區”內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竈等設施,按區域、期限分兩階段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由轄區政府給予適當獎勵或補助。其中第一階段爲20xx年12月31日前,城區二環路圍合區域。第二階段爲20xx年12月31日前,東、北、西三環與南二環圍合區域。“禁煤區”內的燃煤設施,在淘汰之前必須燃用低硫分、低灰分優質燃煤。自20xx年1月1日起,城區“禁煤區”內將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

保定市政府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大氣污染防治需要,適時劃定新的“禁煤區”。該市環保部門將加強對集中供熱、電廠鍋爐以及在用燃煤鍋爐監管,確保達標排放。

保定市政府發佈通告中的.“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以及硫含量大於0.3%的蜂窩煤,硫含量大於0.5%、灰分含量大於0.01%的輕柴油、煤油,硫含量大於30mg/立方米、灰分含量大於20mg/立方米的人工煤氣等。

  xxx

  xx年xx月xx日

禁煤的通告3

爲貫徹落實《環保部、北京市政府、天津市政府、河北省政府關於印發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20xx-20xx年)的通知(環大氣字〔20xx〕80號)》精神,全面實現主城區燃料煤炭“清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等規定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市主城區範圍內(東至東三環、西至西三環、北至北三環、南至清苑區交界處)實行全面禁煤。現通告如下:

一、禁燃。全體工商企業、個體經營戶和居民住戶日常商業、炊事等活動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熱還不能覆蓋的機關事業單位(包括中央、省駐保單位)、駐保部隊、居民住戶、工商企業、城中村(農村)住戶,全部採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取暖過冬。

承擔集中供熱的燃煤鍋爐、暫時保留的採暖分散燃煤鍋爐必須實施深化治理、達標排放,一律實行用煤審批備案制,經市環保局、市大氣辦審批後方可使用燃煤。

二、禁售。全面取締所有煤炭經營場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採購、經營銷售燃煤。

三、禁儲。除用煤許可單位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儲存、囤積燃煤。現有燃煤(包括型煤)由蓮池區政府、競秀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統一組織回收處置。

四、禁運。任何車輛一律不得在市主城區範圍內運輸燃煤。用煤許可單位運輸車輛實行通行證管理,經市環保局審批後到交警部門辦理。

五、嚴格處罰。市政府將禁煤工作列入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考覈重要內容,蓮池區政府、競秀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市公安、交通、環保、城管執法、商務、市場監管、質監等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組成聯合執法隊伍,對進入市主城區內的`煤炭運輸車輛進行嚴格查處;對違反規定在市主城區內經營銷售燃煤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對使用燃煤或爲經營、銷售和非許可使用燃煤者提供場地的,依法查處。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強化監督。市政府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環保局設置舉報電話,分別是12315、12369、5906060。歡迎廣大人民羣衆舉報違規經營銷售、採購、囤積、使用、運輸燃煤等行爲,一經查實的,將給予舉報人500-1000元的獎勵。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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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8月26日

標籤:禁煤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