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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

通告2.84W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1

近年來,滏陽新河、滏東排河、鹽河故道、中乾渠等重點河道堤段發現有墳場、養殖場、魚塘、房屋等違建和河道種植樹木、傾倒垃圾等破壞河勢穩定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爲進一步加強河道規範管理,發揮河道綜合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通告如下: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

一、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嚴禁以下行爲:

(一)私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私自在大壩、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動;

(三)移動或者拆除河道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以及各類測量、監測等附屬設施;

(四)設置攔河漁具以及棄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雜物;

(五)擠佔河道。

二、禁止圍墾河道。禁止在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對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限期清除;逾期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和防汛搶險的義務。不得破壞、侵佔、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四、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監察機構或人員,依法維護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爲維護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

(一)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二)攔截、搶佔水源,破壞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項設備

違反以上規定者,由行政部門依法查處,拒絕行政處理的,移交公安部門,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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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2

爲進一步貫徹落實《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加強河道和堤防管理,確保城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工農業生產順利進行,特通告如下:

一、爲保證防洪堤壩的抗洪能力,在壩面泥濘期,除公安、救護、消防、防汛車輛可以行駛外,其它車輛禁止通行。

二、爲保證行洪需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擅自修建工程或堵截、開挖河道,改變原有流勢;不得在河道行洪斷面內植造阻水林木、傾倒灰渣、垃圾,濫採亂挖砂石或取土。如需要在江河河道內修築工程挖河改道,必須經河道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河道內已有的阻水工程,不得繼續擴建,並由設障單位作出清障方案,市、縣防汛指揮部監督限期清除。

三、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一百米內、背水面五十米內範圍爲護堤地,由江堤管理部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在護堤地內從事開荒種地、放牧、採砂取土、開順堤渠、修建房屋等。

四、保護堤防、涵閘、護岸等水利工程設施。禁止在堤身挖掘草皮,濫扒道口,堆放貨物,取土挖洞和從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動。除防汛搶險船隻外,任何船隻不得在非指定港口、碼頭停泊或裝卸貨物。對破壞堤防工程和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爲,堤防管理部門和護堤人員有權制止。對造成嚴重後果者,要嚴肅處理。

五、嚴禁濫砍盜伐護堤林木和護岸林木。違者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者要依法懲處。

水利、城建、交警、公安等部門要通力協作,嚴加管理。全市廣大人民羣衆要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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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3

爲加強我縣境內河道管理,促進河道整治,保障防洪、生態和河流基礎設施安全,改善水資源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發佈此通告:

1、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2、禁止在河道內修建阻水的圍堤、道路、渠道;

3、禁止在河道內種植樹木和高杆作物;

4、禁止在堤防和護堤地,打井、挖窯、葬墳和存放物料。

5、河道管理範圍內的上述阻水障礙物,由清徐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設障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全部清障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6、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處罰。鼓勵廣大羣衆對破壞河道管理的違法行爲進行舉報。舉報電話5723794。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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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標籤:通告 河道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