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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自動離職能否以公告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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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

職工自動離職能否以公告方式處理?

【頒佈單位】 勞動部辦公廳

吉林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請示》(吉勞仲字〔1995〕5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八條規定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爲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爲送達。

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爲無效。

職工自動離職能否以公告方式處理?

職工自動離職,也就是所謂的不辭而別。

對於自動離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內容處理或者經通知職工,限期回單位上班而不返回後,作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但是,與自動離職的'職工往往聯繫不上,如何將用人單位的處理決定送達是個問題。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規定,應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爲原則;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爲送達。 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爲無效。

法律風險防範】

對職工以公告方式送達是有嚴格條件的:必須是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達、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以及郵寄送達等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公告送達;而且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的視爲無效。公告送達方式必須經過30天才視爲送達。

因此,用人單位切忌圖方便,以門口公告或登報方式處理了事;往往因送達方式不當,導致勞動關係長久無法解除。

我們建議用人單位:任何情況下解除或者終止員工勞動關係,都必須製作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書,且按上述提到的送達方法送達員工,否則員工可隨時主張權利;單位因此“舉證不能”,就極有可能導致企業“實體合法但程序沒做足”使相關決定因無效而敗訴。

因此,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發生糾紛時應當收集並出示下述證據:

1、員工離職(曠工)的事實根據;

2、企業依法制定的規定製度;

3、依法制定的規定製度已經公示或告知員工的證據;

4、單位行政依規章制度作出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決定;

5、證明該員工“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相關資料;

6、其它可以證明用人單位依法行使相關權利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