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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低保開展情況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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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低保開展情況自查報告

×州林業局位於省鎮,直屬州人民政府管轄,企業所屬林場、電站,分別位於我縣鎮、鎮、鄉等鄉鎮,由於林業局工作的特殊性,該局職工戶籍均在工作所在地。由於多年前企業改制,導致林業局一部分職工下崗,爲了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我局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下崗職工納入了我縣城鎮低保,由林業局負責管理,到目前爲止仍有41戶48人正在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一、林業局低保人員管理困難

按照《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三十條“對城市‘三無’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複覈一次。對其他低保家庭,原則上城市按季度、農村每半年複覈一次。”的規定,林業局應對該局低保人員進行復核,但是城鎮低保人員居住分散,部分人員長住、等州外地區,對於這部分低保人員的管理和年度複覈存在一定的困難。

爲規範低保人員管理,我局於20xx年3月13日專題前往林業局共同協商關於林業局低保對象管理的相關工作,按照《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點“動態管理、屬地管理、分類救助的原則”,林業局應將所管理的低保人員名單及申請材料與戶籍地所在鄉(鎮)進行協商移交。所在鄉(鎮)自接收之日起,林業局低保人員歸所轄鄉鎮管理。但是林業局工作一直滯後,未按期移交,此後我局多次與該局協商,也都未能使其按照要求進行移交。此後,林業局將部分低保人員資料多次移交鎮,由於低保人員戶籍並非全屬鎮,所以鎮也拒收。我局多次與局協商解決該局城鎮低保享受對象的管理工作,但局據不配合,在20xx年11月27日我局給林業局去函,要求根據《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要求,在20xx年12月10日前將目前正在享受低保對象的低保資料向低保享受人員戶籍所在地自行進行移交,如未按期移交將按相關規定予以取締該局管理下的低保享受對象。但此函局至今拒不簽收。

二、對林業局管理下的城鎮低保享受對象的下步管理

由於我局最近在開展城鄉低保人員資料規範收集和《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發放工作,林業局接到函後,如任未按期進行移交,我局將在20xx年1月對此項工作進行檢查,屆時未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證件人員予以取締。但是爲了保障困難羣衆的基本生活,針對林業局取締後的低保對象如仍符合低保政策,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戶籍地按照低保申請程序重新申請並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