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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精神狀態下提交的辭職報告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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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年輕的女工程師吳某是位非常不幸的人。丈夫爲了第三者離她而去,離婚不久自己唯一的兒子又死於一場車禍。接二連三的打擊,使吳工程師得了嚴重的精神分裂症。母親把她送進了精神病醫院

非正常精神狀態下提交的辭職報告有效嗎?

一天,吳工程師趁醫生沒注意,偷偷溜出醫院,跑到公司裏遞交了一份辭職報告。公司本來正爲將來怎樣處理她發愁呢,見了辭職報告,經理非常高興,命令人事部儘快給吳工程師辦理辭職手續。

一個月後,吳工程師的母親才得知此事,她趕忙向公司聲明:女兒的辭職家裏人都不知道,她是在精神不正常的狀態下,提出的辭職,不能算數。同時還請求:收回辭職報告。可是公司對吳工程師母親的請求不予理睬。經理還說:公司已經按辭職給吳工程師辦完了全部手續,事情已無法挽回了。

吳工程師的辭職有效嗎?

我國法律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無論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於辭職(即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比較重大的行爲,均缺乏判斷、理解和預見相應的行爲後果的能力。因此,這種重大的行爲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或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進行。

吳工程師在提出辭職時的精神狀態,應該說是不正常的,她當時正在發病住院,屬於不能辨認或者至少屬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根據法律規定,在她當時那種精神狀況下,要提出辭職,至少應徵得父、母的同意,因爲她對這種重大的行爲缺乏判斷能力,且不能預見其行爲的後果。因此,吳工程師揹着她父、母向公司裏遞交辭職報告的行爲,可以說是無效的民事行爲。

但公司裏爲了甩包袱,在收到吳工程師的辭職書時,並未找其父母徵求意見,而是急不可待地立即爲其辦理了離職手續。孰不知,將來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可能會把吳工程師的辭職行爲認定爲無效,並責令公司裏收回吳工程師,繼續與她履行勞動合同